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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8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靜兼 代理人 莊榮兆代 理 人 張俊宏

梅峯李慧曦蔡人舉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114年度罰執字第6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先保全祈異議案創命檢方揪錯成總教官當教材兼救賴總統獨任判罪違憲無效狀」(下稱本案聲明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如檢察官係依確定判決而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已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式予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依法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不得任意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本案聲明狀之聲明異議人記載為張靜及莊榮兆2人,莊榮兆並兼代理人,另有代理人張俊宏、梅峯、李慧曦、蔡人舉等4人,然本案聲明狀之實際簽名用印人僅有代理人梅峯1人,其餘上開聲明異議人及代理人之簽名均付之闕如,有本案聲明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8頁),嗣經本院於114年7月25日函請聲明異議人張靜確認是否有為本案之聲請,而經聲明異議人張靜於114年8月4日具狀表示為其本人同意代理所為,惟代理人委任狀另補等語,有本院114年7月25日北院信刑樂114聲1883字第1140008631號函及聲明異議人張靜刑事聲明狀附卷可參(本院卷第51、61頁);然迄至114年8月25日因本院仍未收訖所稱代理人委任狀,乃復於114年8月25日函請聲明異議人張靜、莊榮兆於函到5日內提出委任代理人狀到院,嗣經聲明異議人張靜、莊榮兆均於114年8月28日收受,然僅有聲明異議人張靜於114年8月29日提出委任莊榮兆、蔡人舉、李慧曦3人之委任狀到院,而代理人梅峯之委任狀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14年8月25日北院信刑樂114聲1883號通知書、聲明異議人張靜114年8月29日刑事委任狀3紙、送達證書2紙、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7頁、第161至165頁、第253至259頁),則因本案聲明狀僅有代理人梅峯實際簽名用印於其上,而為本件聲明異議,然其並未經聲明異議人2人為合法委任代理,等同本案聲明異議並無任何有效之簽名於其上,又聲明異議人張靜雖有提出莊榮兆、蔡人舉、李慧曦3人之委任狀,然該3人並未簽名或用印於本案聲明狀,亦無從以各該委任狀而得認本案之聲明異議業經其等代理提出;由上,本件聲明異議未經聲明異議人或代理人合法提出,於法律上之程序即有未合。

四、又本案聲明狀係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47號(下稱847號)案件,以獨任法官審理為不當,而應以合議庭審理為本件聲明異議之主要理由,然聲明異議人張靜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84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嗣經聲明異議人張靜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罰執字第603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受刑人於114年8月15日起算刑期並入監服刑,於114年8月22日因罰金易服勞役執畢出監,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61至285頁)。故上開裁判形式上均合法,且該等裁定及各罪判決均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受刑人自應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參照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係依法院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聲明異議意旨亦顯無理由。從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於程序要件及實體理由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件:刑事聲請先保全祈異議案創命檢方揪錯成總教官當教材兼

救賴總統獨任判罪違憲無效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