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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明異議人即 被 告 李友軒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4號),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李友軒前向本院調閱113年度訴字第794號案件民國113年11月4日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准許,聲明異議人經書記官通知領取錄音光碟,然該日開庭時間逾2小時,該錄音僅約1小時,缺漏半數以上錄音內容,與原裁定「交付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不符,違反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541號裁定發回意旨,屬於執行裁定時之方法不當,故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同法第288條之3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同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三、被告前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4號案件於113年11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48號、114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裁定准許,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被告並於本案聲請狀上記載「聲明人於書記官通知於114年4月8日前往領取該光碟」等語,顯見被告已取得前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已依被告之請求提供前開法庭錄音光碟,該次庭期實際開庭時間並非被告所稱逾2小時,被告復未提出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有何缺漏之相關證明,況被告所請之事由亦非屬「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或「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情形,被告不得援引前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從而,被告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