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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家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家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蘇家琦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1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㈡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8月,是為本案定應

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依法裁量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查。

㈢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㈣被告本件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竊盜罪,且係在短時間內重

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8月2日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52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35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35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666號 臺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71號 臺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3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3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2日 114年4月15日 114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18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39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39號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