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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HOMAS DEMETRIUS T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114年度執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HOMAS DEMETRIUS T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HOMAS DEMETRIUS T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與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獲釋,嗣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082號判決,就被告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並於民國114年2月3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14年5月12日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北地檢署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一件及具保人通知一件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8日新北檢永沛114執助1308字第1149050045號函覆無法代為執行、114年3月25日檢察官拘票、114年4月9日執行拘提報告書等件為證。是以,經通知、傳拘被告即具保人後,其仍未到案執行;且查,被告於113年8月13日出境後,迄裁定時均未再入境,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參,是證被告現已不在國內;復參酌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即被告迄裁定時亦未因另案而在監或在押,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與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