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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臻姿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案件如附表所示部分之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刑事陳報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考量法院對於參與法庭活動者實施錄音或錄影之主要目的在於輔助筆錄製作,顯係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目的需要,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是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僅陳明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等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9年度抬抗字第165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現行法令中就卷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基於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不乏明定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者,於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時,就相關涉及第三人聲紋、身形、容貌及情感活動等與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有涉之個人資料,法院仍得衡酌情況,於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時予以限制。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案件準備程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就關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聲請人稱「時間點是我父親開始寫,因為他在寫得過程中拿筆不舒服,所以我父親請我代寫」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54頁)應屬誤載,聲請人沒有說過上開內容,需要光碟再核對等語。查,聲請人主張誤載之內容,為該次庭期錄音檔時間28:00至28:40(共計40秒),此部分為聲請人陳述其欲聲請調查證據之事項,且未涉及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隱私事項,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之規定,當事人經法院許可者,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之陳述事項轉譯文書提出於法院。為完足保障聲請人閱卷權,且此部分依法亦無得裁量不予許可或限制轉拷交付之情形,爰裁定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該部分錄音檔案。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聲請人就上開准予轉拷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依法自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指明。

(二)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114年3月11日其餘部分及114年4月22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聲請人未具體指明筆錄有何明顯缺失、遺漏或錯誤之處,亦未釋明此部分筆錄之記載,有何主張或維護其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且該等法庭錄音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揆諸前揭說明,即難認聲請人恣意以筆錄可能有曲解事實狀態之原因,而取得法庭活動之錄音為正當,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刑事陳報狀附表: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錄音檔時間「28:00至28:40」,共計40秒之檔案。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