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卓訓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受刑人卓訓宇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明顯誤載,然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