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08號受 刑 人 余明達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111年執保弗字第69號、113年度執更弗字第1245號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余明達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中,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4年以及監護處分2年、有期徒刑4月等時,漏未扣抵羈押期間,因而多關了我好幾個月,故就前揭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83年度台聲字第4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明異議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9號(下稱甲案)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2年確定,此有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其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前開判決所為之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而聲明異議部分,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至其聲明異議意旨所敘及之其他案件(含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32、2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0號)刑之執行部分,因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俱非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因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合先敘明。
三、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監護,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執行之。」同條第2項規定:「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仍僅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之。但後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適當者,得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保安處分執行之。」係以受處分人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監護之保安處分,期間不同者,應僅執行最長期間之保安處分為已足,另在該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原則上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無庸執行後案之保安處分,如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適當者,應聲請該法院裁定。而受處分人前開無庸執行之保安處分,其概念類似吸收關係,係指宣告之各監護處分,不論法院宣告之期間為何,均被吸收於單一法律效果中,原則上僅執行其一,其他則吸收不予執行,此係基於保安處分與刑罰之本質有別,主要區別在於保安處分係以刑罰以外之各種不同方法,達到強化行為人的再社會化,與改善行為人之潛在危險性格之目的,因而受處分人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監護處分,考量其刑事政策目的,並避免重覆處罰或過度執行,立法者明文規定其執行方法(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5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甲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應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2年,甲案於民國111年2月7日確定,有前揭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甲案經移送執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監護處分2年部分即以111年執保弗字第69號執行指揮書,自111年4月1日起令入相當處所執行監護處分;至於有期徒刑3年6月部分,與他案合併,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114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執更弗字第1245號執行指揮書自113年3月31日發監執行,甲案羈押期間(110年5月22日起至111年3月17日)經折抵之,此有臺北地檢署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北地檢署回函可稽,而查無漏未折抵羈押期間之狀況。
㈢甲案刑前監護處分開始執行後、執行完畢前,聲明異議人
因他案又刑前監護處分2年(111年7月29日確定)宣告,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2項本文,既已明定執行方法以「僅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之」為原則,復鑒於111年執保弗字第69號執行指揮書之監護處分期間亦為2年而與他案同屬最長期間之監護處分,得執行其一,是揆諸前揭說明,後案之保安處分即為前案所吸收而無庸執行。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繼續執行前揭監護處分,據此敘明無從扣抵他案所受羈押之日數如函文所示,其所為之執行指揮,即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五、綜上,本件執行檢察官依法執行其職權,經核尚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受刑人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