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 請 人 謝文金被 告 謝郡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0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本案之偵查階段為被告具保新臺幣7萬元。而本案被告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並執行完畢,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案保證金發還之聲請後,經本院聯繫協調,臺北地方檢察署業於114年6月19日將保證金發還聲請人,此有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5日北檢力持字114執64字第1149096636號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業經發還,其聲請本院發還保證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