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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政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政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勛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此外,就已執行完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宣告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卷附聲請狀1紙附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無違,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㈢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聲字第67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6月確定,但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㈣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年7月,是為本案

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依法裁量,以利其累進處遇之計算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查。

㈤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

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所犯之罪已有部分經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一般洗錢罪 詐欺罪 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7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69號、第22843號、第26088號、112年度偵字第2943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17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10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25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21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5月22日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31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2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8號 備 註 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8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5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391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南投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6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4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4年3月18日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執行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33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068號 備 註 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