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 請 人 林宜龍
林昌憲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73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宜龍、林昌憲(下合稱聲請人2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3984號詐欺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請准予發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或追徵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第88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2人因被告吳諭非等人涉嫌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於偵查
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聲請人2人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33982號、第33983號、第33984號、第33985號、114年度偵字第3930號(下合稱3398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吳諭非、吳俊達、秦語喬則經檢察官以33982號等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案號為114年度訴字第1373號(下稱本案訴訟),此有臺北市調處扣押物品目錄表、33982號等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聲請人2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聲請人2人所有之手機、編號4
、5所示亮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亮采公司)彰化銀行外幣及臺幣帳戶存摺、編號7亮采公司印鑑,雖未列為證據,然依33982號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8所示聲請人2人之偵查中供述,聲請人林宜龍乃指派林昌憲承辦亮采公司進口雞蛋業務,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畜產會)請款,林昌憲並經被告吳諭非透過LINE傳送委任書檔案,而在受任人欄位蓋印亮采公司大小章,畜產會並有分別核撥雞蛋貨款、服務手續費至亮采公司彰化銀行外幣帳戶、臺幣帳戶內等情,並經33982號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1、47列入被告吳諭非與聲請人林昌憲間LINE對話紀錄為證,是認聲請人2人之手機、亮采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及印鑑,均與本案訴訟用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相關;又編號6、8至21所示林宜龍、林昌憲分別所有之亮采公司報關資料、發票、進口雞蛋統整表等文書及電腦資料,均與本案訴訟用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相關,而分別編為33982號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3、35至40為本案證據使用。再考量被告吳諭非、吳俊達、秦語喬均於本院114年9月30日審查庭之準備程序中否認犯罪,日後審理程序中或有逐一比對證據認定各該起訴書所指犯罪事實之必要,屆時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若對卷內相關對話紀錄、亮采公司所涉相關雞蛋進口報關資料有所疑義,即可能調查如附表所示之各項扣押物驗證,作為調查他罪或其他被告所使用,並經參酌檢察官之意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74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7頁),本院綜合審酌上情,是認為確保日後審理、保全證據及將來執行,本於比例原則,認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均仍有留存之必要,不宜先行裁定發還,應俟案件確定後,如未宣告沒收,再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因此,聲請人本案聲請發還,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 容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所有人 扣押物 扣押物品 目錄表卷頁 1 林宜龍 蘋果iPhone 7 Plus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本院卷第9頁 2 林宜龍 蘋果iPhone 14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本院卷第9頁 3 林昌憲 LG G8手機1支(無門號) 本院卷第13頁 4 林宜龍 亮采公司彰化銀行外幣帳戶存摺1本 本院卷第17頁 5 林宜龍 亮采公司彰化銀行臺幣帳戶存摺1本 本院卷第17頁 6 林宜龍 筆電資料(隨身碟編號00-000000)1支 本院卷第17頁 7 林宜龍 亮采公司印鑑3個 本院卷第17頁 8 林宜龍 亮采公司發票(民國111年3至4月)1本 本院卷第17頁 9 林宜龍 亮采公司發票(民國111年9至10月)1本 本院卷第17頁 10 林宜龍 亮采公司合約書1份 本院卷第17頁 11 林宜龍 亮采公司進口報關及御請求書1份 本院卷第17頁 12 林宜龍 亮采公司進口報關發票(111年8至10月)1本 本院卷第17頁 13 林宜龍 亮采公司進口報關發票(111年11月)1本 本院卷第17頁 14 林宜龍 亮采公司111年3月8日進口報關資料1份 本院卷第17頁 15 林宜龍 亮采公司111年3月17日進口報關資料1份 本院卷第19頁 16 林宜龍 亮采公司111年3月18日進口報關資料1份 本院卷第19頁 17 林宜龍 亮采公司111年3月24日進口報關資料1份 本院卷第19頁 18 林宜龍 亮采公司111年4月7日進口報關資料(1)1份 本院卷第19頁 19 林宜龍 亮采公司111年4月7日進口報關資料(2)1份 本院卷第19頁 20 林宜龍 亮采公司進口雞蛋統整表2頁 本院卷第19頁 21 林昌憲 電腦資料1片 本院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