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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余嘉育義務辯護人 韓智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余嘉育犯後是主動向警方主動自首,並無逃亡之意圖,且因被告母親已有病況,亦有2名兒女需要照顧,希望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或電子監控設備以替代羈押,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所涉前揭妨害公務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於上開羈押期間提起上訴,本院已將該案函送上訴,遂已於114年11月5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114年度上訴字第5684號),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被告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