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58號受 刑 人 紀維明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114年度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應對受刑人紀維明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受刑人紀維明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經本院裁定,依法送達裁定正本,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何信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人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