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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91號被 告即 聲請人 黎書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黎書瑋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卷宗之電子卷證光碟及轉拷光碟(經隱匿黎書瑋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並不得複製、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黎書瑋為聲請再審,依法請求付與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含警詢光碟、偵訊光碟),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明確。基於相同法理,於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以將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證資料者,既無禁止明文,自宜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從寬解釋,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9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前已具狀就上述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陳明申請閱卷範圍如附表所示(本院聲字卷第5頁),其已表明付與卷宗影本是為了聲請再審之訴訟正當需求,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應予准許。爰裁定被告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宗電子卷證光碟及轉拷光碟,但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部分,不得閱覽、抄錄或影印,且取得上開資料不得複製、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至被告聲請付與附表編號6偵訊光碟,然本院保管卷宗內無此

部分錄音、錄影檔案,是此部分本院自無從付與聲請人,故予駁回。另聲請人聲請附表編號7所示高院卷全部卷證影本部分,因本案並無臺灣高等法院卷宗,故此部分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表:編號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電子卷證光碟) 對應卷號付與卷宗名稱 1 警詢卷:全部 無(本案無獨立之警詢卷,調查筆錄暨相關資料附於偵查卷) 2 檢察官偵查卷:全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35號卷 3 地院卷:全部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60號卷、113年度易字第885號卷、113年度簡字第3638號卷、114年度簡上字第9號卷 4 證物:本人和法扶律師所有提出的所有證據資料。 書狀內容均附於編號3所示卷宗內。 5 卷附光碟: ⑴警詢光碟:全部 警詢光碟:全部 6 卷附光碟: ⑵偵訊光碟:全部 無 7 高院卷:全部 無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