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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東駿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58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羈押處分,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準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該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李東駿(下稱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18日經本院承審合議庭指定之受命法官訊問後,當庭諭知羈押,核屬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下稱原處分),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之處分;被告於為處分之日起10日內之同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撤銷原處分等情,有聲請狀上之收件戳章可憑。是被告本件聲請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具體個案情節等一切情形而為認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一)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37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114年度訴字第1058號),本院承審合議庭之受命法官於114年8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有起訴書所載各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等節,有本案起訴書、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等存卷可佐(見訴字卷第7頁至第12頁、第57頁至第61頁與第6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雖以:被告本有正當工作收入,實係因網路交友誤信他人而為本案車手犯行,被告並無反覆實施之虞,本件並無羈押原因存在,又本件縱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被告亦願提出高額擔保金以擔保後續程序之進行,故應無羈押之必要,為此,爰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等語。然綜合審酌本案現存事證,已足認被告就本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再參以卷內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陳恩」間之簡訊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偵85頁至第94頁),更可發現被告於本件遭查獲日(114年6月19日)前之114年5月23日,即曾受指派搭乘高鐵前往臺中地區擔任車手,隨後於114年5月27日為6次車手犯行(6單任務),於114年6月18日為11次車手犯行(11單任務),被告甚且向該「陳恩」詢以可否介紹自己胞弟參加本案詐欺集團一同擔任車手等節明確。是可徵被告並非因不慎誤信他人,而偶一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且本案被訴經手之詐欺金額甚高,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間亦已建立固定之合作模式(諸如具體之任務指派方式與報酬計算等),從而原處分認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尚非無據。

(三)至聲請復以:本件事證明確且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故已無羈押必要,請以其他保全措施代替羈押等語。然審諸本案目前仍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被告、辯護人就證據證據能力之意見,以及整理調查證據之聲請,佐以依卷內事證,被告有反覆實施車手犯行之虞(此已詳上述),本案復有其他未到案共犯,倘令被告交保在外,於訴訟過程中接觸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依前引簡訊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可知,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需有人作保介紹方可加入【即俗稱「內招」】,故足推認被告之親朋故舊中有人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有影響共犯證述內容之虞,此將嚴重不利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是以本案亦有羈押之必要存在。

五、綜上所述,本院受命法官經審酌全案相關事證、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為羈押被告之處分,核屬適法裁量權之行使,在目的與手段間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核無不當。聲請意旨所執前詞,即與上開認定不符。是被告指摘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法 官 趙書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附件:

刑事準抗告狀(本院卷第5頁至第13頁)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