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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2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唯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唯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徐唯禎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