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75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林秋琴被 告 賴志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7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具保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67號裁定沒入確定,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告具保之保證金8萬元,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67號裁定沒入,並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確定,110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有上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從而,聲請人於上述沒入保證金之裁定確定後,聲請發還其所繳交之保證金,即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