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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3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炯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20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㈡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

13年度抗字第47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10月確定,但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㈢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8年4月,是為本案

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儘可能裁量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查。

㈣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㈤被告本件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等

,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除附表編號12係在112年10月,編號2係在112年11月,其餘均在112年5月間,且被告所為多係擔任監控、取款或面交車手之部分,犯罪類型相近,復參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暨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酌以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罪 加重詐欺未遂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4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93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76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40號 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329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3年3月11日 113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6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17號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4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24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69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0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31號 屏東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4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19日 113年8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67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0號 臺年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60號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4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6至7所示之案件,前經臺南地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6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5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00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72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59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49號 嘉義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8日 113年9月18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13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60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5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6號 備註 編號6至7所示之案件,前經臺南地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10月2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5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5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289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10月28日 113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829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0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46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17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37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736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09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桃園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71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 審訴字第2882號 屏東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2日 114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2月6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6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09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911號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52號編 號 16 17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11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68號、113年度偵字第20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10號 臺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6月3日 114年8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69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80號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