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9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郭邤明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98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郭邤明向檢察官聲請延期執行,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發出應到案執行指揮通知書,並於114年12月18日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再於114年12月19日否準聲請人延期執行之聲請,檢察官因未經拘提便發布對於受刑人之通緝,故該通緝應撤銷,並給予受刑人延期執行的處分,故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㈠心神喪失者。㈡懷胎5月以上者。㈢生產未滿2月者。㈣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同法第46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206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9889號案件執行,並傳喚受刑人於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受刑人於114年11月21日由其母親收受經合法送達後,北檢檢察官復於114年12月17日拘提被告,再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於115年1月7日函覆拘提無著。又北檢曾於114年12月9日及12月19日函覆否準受刑人114年12月2日及12月16日之向檢察官請求延期執行聲請;又被告因另案即施用毒品遭觀察勒戒而於114年10月23日遭通緝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並有上開判決及上開函文、通緝事實查詢單在卷可查。而受刑人係以:有家人要照顧,且已罹患重度憂鬱症,聲請延期執行,並撤銷通緝云云,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不符,其聲請延期執行,難認於法有據,檢察官前依法通緝,並就本案曾傳喚及拘提受刑人執行上揭徒刑,並駁回其延期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