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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7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柏森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5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森願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並配合至警局報到、行動監控、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黃柏森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以114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本院已於114年11月14日將案件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於同日即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自斯時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