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信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信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陳信宏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案僅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