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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梁哲維選任辯護人 蕭聖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74號),聲請複製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案件內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4年1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02211號函所附之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並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複製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本文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請求複製並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4號案件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4年1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02211號函所附之密錄器影像光碟,依上揭規定,於法有據,故予以准許。惟聲請人取得該等卷宗及證物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包含散布、公開播送或為訴訟外之利用等,均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複製光碟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