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字第33號自 訴 人 丁莉莉自訴代理人 莊華瑋律師
張進豐律師被 告 楊琳敏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楊琳敏係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282號確定判決主文
第2項、第3項之債務人,自訴人丁莉莉則為上開判決主文之債權人。被告收受上開判決後,拒絕自行履行上開判決主文內容(即拆除判決主文指定範圍之駁崁),自訴人即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2545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㈡自訴人因被告拒絕自行履行債務,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
27條之規定命自訴人代為履行,自訴人即偕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人,及配合之結構土木技師1人,先後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同年2月16日、同年3月9日至同年月11日期間,進入被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庭院拆除樹木、庭園造景、圍牆等物。然被告竟誣稱自訴人夥同鎖匠等3名不詳人員無故侵入本案房屋,損庭園及樹木構成侵入住居、毀損等犯罪行為。
㈢然查,被告所稱之3名不詳人員,實係被告自行委託之建築師
事務所員工,被告惡意誣陷自訴人侵入住居及毀損罪嫌,並向本院提出自訴(即本院111年度自字第31號案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㈠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
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
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刑事判決參照)。即刑事上同一事件之判斷,係以起訴書狀所指為被告之人(即刑罰權對象)是否同一,及犯罪事實(即刑罰權對象之客觀事實)是否相同為準。
㈢又89年1月15日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原規定「同
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嗣於89年1月15日修正為「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前開修正之立法目的,在於強調公訴優先原則,並非擴大自訴權行使之範圍,此由修正前、後之法條文義對照觀之甚明。準此,在本條項修正前,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即不得再行自訴,而本條項規定修正後固未依其提起自訴之時間在偵查終結前、後而分別規定或異其效果,然為維護程序之穩定,自應解為於檢察官「終結偵查」後,仍不得再行自訴,始符本條項修正之立法意旨;至所謂終結偵查,係指該案件業經檢察官合法終結偵查程序,已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言。
三、經查:㈠本件自訴人於113年9月2日本院112年度自訴字第76號誣告案
件(該案係針對被告於111年11月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告發自訴人違反建築技術成規罪,下稱前案)之準備期日,以書狀表明除前案以外,另要就本案自訴意旨之內容提起自訴,並由自訴代理人於114年5月23日再次具狀表明上開提起自訴之意。
㈡然查,自訴人就本案自訴意旨認被告可能涉犯誣告一事,前
已於111年11月3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155號不起訴處分後,自訴人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再經該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706號駁回,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
㈢比對自訴人本案自訴意旨與其111年11月3日向臺北地檢署提
出告訴之意旨,二者被告相同,自訴人主張之犯罪事實亦無二致,依前開說明,自訴人所本件自訴與其先前所提告訴為同一案件,而該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已不得再行自訴。
㈣自訴人114年5月23日書狀雖稱本案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第1項第1款之情事等語,然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係針對檢察官就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案件得否再行起訴之規定,自訴人此部分主張縱令可採,亦僅得向檢察官聲請重新開啟偵查,與自訴人能否提起自訴全然無關,自訴人將二者混為一談,顯有誤會。
四、綜上,本案自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既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訴人自不得針對同一案件再行自訴,故自訴人提起本案自訴,於法即屬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