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字第48號自 訴 人 陳時奮自訴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洪士傑律師被 告 趙君朔選任辯護人 楊華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趙君朔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陳時奮現職為美國西華盛頓大學講座教授,也是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毅偉商學院的榮譽教授,且自訴人在院之前曾任教另4 所美國大學,因此,自訴人實為一知名國際商務學者,研究排名高居全球國際商務學者的第14名、全球華人國際策略學者的第8 名、全球華人管理學者的第14名,亦為國際知名的個案教學專家,並經常接受國際媒體的訪問,自訴人用「翁達瑞」的筆名在臺灣的媒體及臉書上發表評論,並善用自身學術背景,為文必旁徵博引以支撐觀點,是自訴人言必有據,絕不妄言置評,又能將諸多時事化繁為簡,文字平易近人,因而吸引眾多讀者,至今自訴人臉書已累積4000多位臉友與7 萬6000多位追縱者;另被告趙君朔是網路傳播媒體思想坦克、方格子VOCUS、TheNewsLens關鍵評論網、太報等專欄作家,也是Youtube上不明中國人「全軍」所創立的媒體「全媒體台湾台」之主持人,及分析美中關係的「美中台戰情室」節目主講人,有一定數量追隨者,而為一公眾人物,其遭自訴人就先前言論提告而遭判處有罪後,仍不知收斂,於民國114 年2 月17日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加重誹謗之犯意,於其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聲稱其學術界的朋友用抄襲軟體比對自訴人114 年2 月15日於臉書發表之〈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發現自訴人該文一次「參考」4 篇他人的文章,只稍微改寫「參考」的原文內容,復於不到半小時內,又貼出第二篇指控文章,稱呼自訴人為「抄襲被抓包的抄襲專家」,並預測自訴人的三個強辯的說詞,數分鐘後,再度貼出第三篇指控文章,聲稱自訴人「被大學用的抄襲軟體抓到和4 篇文章高度雷同」,嘲笑自訴人是哪招,連續用了十個問號,被告在第三篇貼文的附圖截取自訴人的文章,指涉對象明確,且在第三篇貼文下方的留言,其讀者看出被告指涉的對象就是自訴人,然而被告對自訴人做出如此嚴厲的指控,卻沒有提供任何比對的證據,只含糊描述自訴人的文章「被大學用的抄襲軟體抓到和4 篇文章高度雷同」,斷言自訴人「寫不出那些文字」,並用「抄襲專家」稱呼自訴人,倘若自訴人公開發表的文章確實涉及抄襲,自訴人不但名譽掃地,連教職也會不保,自訴人身為在美資深學者,現仍有教授教職在身,抄襲指控茲事體大,基於此抄襲指控的嚴重性,自訴人貼文要求被告立即撤文並道歉,然被告置若罔聞,繼續用來路不明且未必正確的「電腦比對結果」指控自訴人抄襲,被告的無端指控,已經對自訴人的學術聲譽造成嚴重的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2
2 條分別定有明文。自訴人指述被告於114 年2 月17日起陸續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之舉涉犯加重誹謗罪嫌,並於114年8 月4 日提起自訴,有刑事自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印文在卷可憑,故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逾法定期間,合先敘明。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自訴程序同有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其所自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9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自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如附件所示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其臉書帳號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5 即自證20、21、22、30、31所示之言論,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自證20、21、22、30、31的文章均沒有提到「作者名字」,也沒提到「某篇涉嫌抄襲的文章的網址」,且自證20、22的文章所述是客觀事實,因為我真的曾將自證19文章傳給證人即大學助理教授廖柏蒼,拜託他透過大學用的抄襲軟體比對,又自證21的文章沒有任何人留言,而且內容只是預測某人可能會如何回應的各種排列組合、不到12小時內就刪文,故未侵害自訴人之名譽,另自證30的文章所提到「經過對比分析……以下是具體的對比分析……」等語,是證人廖柏蒼用大學的抄襲軟體比對出的結論,之後證人廖柏蒼複製該結論再傳給我,我才複製、貼文,並未增改半個字,而自證31的文章「前半句」內容並未侵害自訴人之名譽,甚至是幫自訴人說好話、「後半句」內容也未侵害自訴人之名譽,甚至是遵照自訴人的要求而刪文,故我所為不該當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等語;其辯護人則提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是相信證人廖柏蒼用軟體檢查後的結論,尤其被證1 第3 頁,其軟體結論很明確的寫「比對結果,該篇文章與下列4 篇文字、觀點高度相似」,所以即使自訴人不是用一模一樣的文字來寫,但是因為他的觀點是高度相似的,被告信賴這個軟體的結論,才貼了這個文章,直到今天才知道原來證人廖柏蒼使用的不是Turnitin,而是改用生成式AI,且被告的每篇文章均沒有提到人名、作者是誰,也沒有提到自訴人那篇文章的網址,就連證人廖柏蒼也說他猜不出來被告的文章寫的是何人,因為自訴人要求我們刪,被告也在12小時內就把文章刪除了,後來被告有用手工比對,比對之後,被告還特別貼文章強調被告認為不會構成重製,也幫自訴人說話等語。經查:
㈠自訴人於l14 年2 月15日以暱稱「翁達瑞」在臉書張貼〈用白
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經被告瀏覽後,於l14 年2 月17日先後張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言論,自訴人獲悉被告張貼上開3 篇貼文,即於該日以暱稱「翁達瑞」在臉書公開要求被告立刻撤文、道歉,而被告於l14 年2 月17日下午
3 時9 分許發表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言論、於l14 年2 月18日凌晨1 時2 分許發表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言論,其後自訴人於l14 年2 月18日上午某時許以暱稱「翁達瑞」在臉書公開表示被告已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貼文撤回,但未道歉,故請被告於24小時內道歉等情,有〈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臉書貼文、自訴人於l
14 年2 月17日及l14 年2 月18日上午某時許以暱稱「翁達瑞」在臉書發表之貼文等附卷為憑(本院卷一第131 至135、137 、139 、141 、173 、175 至177 、179 、181 頁,本院卷二第29、3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參照)。又按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憲法法庭112 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此,行為人發表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前,就其所憑之證據資料如有經合理查證,並使其於客觀上得合理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合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而不成立誹謗罪。
㈢由自訴人自承於103 年起以「翁達瑞」之筆名在我國媒體及
臉書上發表評論,至今臉書已累積4000多位臉友與7 萬6000多位追縱者(詳本院卷一第7 頁),足徵自訴人之言論對我國社會輿論具有一定之影響力;且觀自訴人所發表〈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其內提及「從競選政見到上任後的政策,關稅都是川普的最愛,受影響的國家逐日增加,連台灣都已進入暴風圈。為了減緩大家的焦慮,我決定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首先,我要自我推銷一下。我在北美居住三十幾年,取得碩、博士學位,也曾在多所大學任教,專長是國際商務。博士班期間,我修過國際貿易的理論模型課程」、「美國是世界經濟強權,也是最忠實遵守自由貿易原則的國家。透過貿易政策的操縱,經濟弱勢國家可輕易佔美國的便宜。日本、南韓、台灣、以及最近的中國都佔了美國的經濟便宜」、「以上是我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希望有助於減緩大家的焦慮」等語(本院卷一第131 至135頁),可知自訴人非僅單純表達其對美國關稅政策之想法,並有提及我國亦將受此政策影響,為減緩公眾之焦慮,因此解讀美國關稅政策予公眾了解,則被告所發表關於該篇文章係自訴人抄襲他人之文章而來的如附表所示言論,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又被告供承其於114 年2 月17日下午1 時許接連張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貼文,自應將此3 篇貼文內容合併觀察,並依前、後文之語意、脈絡據以判斷其意;而參諸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內容提及「這人上周已經另一篇短短的臉書文 也被我臉友認為有抄襲他臉書文的嫌疑」、「晚點等我有空再來公佈是誰 這樣做賊喊抓賊」等語,及附表編號2 所示貼文內容提及「預判一下這個抄襲被抓包的"抄襲專家"會如何強辯……2.臉書文不受學術規範」等語、附表編號3 所示貼文內容提及「這人過去6 年來 一周平均發5篇文」等語,並於附表編號3 之貼文附上擷取自〈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之部分段落,顯已足使閱覽該等貼文者知悉被告所指涉之人係自訴人,此由其他網友在附表編號
3 所示貼文下方留言「美國哆嗦(按應為『多所』)大學教授?」等語益明(本院卷一第145 頁);且被告見自訴人於11
4 年2 月17日下午2 時3 分許要求其撤文及道歉後,於114年2 月17日下午3 時9 分許、l14 年2 月18日凌晨1 時2 分許分別張貼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貼文一節,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卷二第15、16頁),依附表編號4 、5 所示貼文內容觀之,無非在回應自訴人、陳明其所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貼文係有所憑據,此亦當使瀏覽該等貼文之大眾得悉被告在該等貼文內所指述之對象係自訴人,故被告辯稱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貼文完全沒提到作者名字,也沒提到某篇涉嫌抄襲的文章的網址,該等言論內容不成立犯罪云云(本院卷二第16至17頁),委無可採。
㈣另被告針對〈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發表第1 篇言論
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前,其於l14 年2 月15日晚間8時4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 將〈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全文內容傳送予證人廖柏蒼,並表示「這段話 能再麻煩你幫忙 丟進軟體看看有無抄襲嗎」,而請其以相關軟體查詢,經證人廖柏蒼於l14 年2 月16日下午1 時29分許以「好,我試試」等語允諾協助後,證人廖柏蒼於l14 年2 月17日中午12時54分許回覆「比對結果,該篇文章與下列四篇文字、觀點高度相似」,及張貼4 篇文章之網址等情,有被告與證人廖柏蒼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存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3至26頁),亦據證人廖柏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院卷二第23至28頁的Messenger 對話內容,是我與被告的對話紀錄,紀錄是完整的,我於對話中提到該篇文章與下列4篇文字、觀點高度相似是取自某個生成式AI的比對結果,但我現在沒辦法確定是ChatGPT 還是Copilot ,因為當時我同時使用好幾套生成式軟體,而該篇文章指的就是〈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等語在卷(本院卷二第252 、256 、2
59 、260 頁),堪認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貼文前,業已委請從事教職之證人廖柏蒼使用軟體進行檢核,故被告發表之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文章敘及〈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係取自他人文章拼湊而成、與其他4 篇文章內容高度雷同乙情,即屬有據,並非憑空杜撰。且觀卷附被告與證人廖柏蒼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二第26至28頁),可知被告於自訴人要求其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貼文撤文、道歉後,於l14 年2 月17日下午2 時35分許透過Messenger以「軟體有直接標出哪些段落有抄襲嗎」等語詢問證人廖柏蒼,證人廖柏蒼即於l14 年2 月17日下午3 時
2 分許張貼如附表編號4 所示貼文中之「經過比對分析……網頁6:……cuts/」此段內容予被告;參以,證人廖柏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l14 年2 月17日請求提供軟體有無直接標出哪些段落有抄襲,我後續提供的後面那一大段內容就是取自於生成式軟體生成出來的結果,我就直接轉貼在Messen
ger 上等語(本院卷二第256 頁),益徵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貼文前確有委請證人廖柏蒼使用軟體進行比對,且將證人廖柏蒼提供之軟體比對內容直接轉貼在臉書,而於l14 年2 月17日下午3 時9 分許、l14 年2 月18日凌晨1時2 分許分別發表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言論,足見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貼文均係有所本,並非出於恣意。
㈤至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固稱:被告貼文指摘自證19的文
章不是自訴人親自所寫、自訴人不可能寫出這樣的文字,並無任何依據,只是單純被告對自訴人的好惡,且網路上貼文舉證、查證程度應該要周密嚴謹,依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229號判決意旨,靠單一來源、完全仰賴傳聞的查證方式,不符合所謂合理必要的查證,被告使用的就是證人提供給他的對話紀錄內容,完全不在意到底是不是Turnitin的內容,但被告拿來連發了5 篇貼文,一再地說自訴人沒有寫出這種文字的能力、說他是抄襲專家,任何人看到如此內容都會隨被告起舞,認為自訴人那篇貼文就是抄襲,還被大學抓抄襲軟體Turnitin認證過了,被告這種行為沒有經合理查證,根本是重大輕率、惡意引用不實證據資料作為誹謗言論的基礎,被告明知自證19的文章與其查核、證人廖柏蒼傳給他的4 篇文章沒有一句話是一樣的,還在臉書說自訴人是抄襲,實在無法想像被告是有經過合理查證,也難以想像被告不具真實惡意等語(本院卷二第276 至278 頁),惟被告未在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貼文表示其所稱之抄襲軟體即為Turnitin,故自訴代理人所陳任何人看了被告發表之貼文,會認為〈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就是抄襲,還被大學抓抄襲軟體Turnitin認證過了等語,乃自訴代理人之片面解讀,更與事實不符,洵非可採;況證人廖柏蒼係任職於大學之助理教授、任教期間4 年,且被告先前為了得知其他人的文章有無抄襲一事,曾請證人廖柏蒼協助確認,而證人廖柏蒼亦有轉告其使用Turnitin軟體比對後之結果一節,此經證人廖柏蒼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本院卷二第252 、253 、260 、26
1 、263 頁),則被告為了解〈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有無抄襲乙事,遂請求證人廖柏蒼幫忙,並信賴證人廖柏蒼會透過軟體進行比對,復於證人廖柏蒼傳送訊息表示〈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一文與其他4 篇文章之文字、觀點高度相似後,方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貼文,自已盡其查證之義務,可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嗣後被告所張貼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言論,除轉貼證人廖柏蒼所提供該軟體生成之比對結果,顯示其發言有所依據外,另表明該軟體儘管做出有高度相似性之結論,然其不認為有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是以,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貼文前既經合理查證程序,且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非憑空虛捏,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尤以,法院就個別案件之認事用法本有獨立判斷之餘地,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訴代理人所舉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229號判決,當無從限制本院針對具體個案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何況,自訴代理人並未指明所謂「單一來源」之對象、範圍為何,而本案被告係委請在大學任教之助理教授使用軟體比對,此與一般街談巷議、道聽途說,顯然有別,屬相對權威之可信管道,職此,自訴人指稱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無以憑採。
㈥復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
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換言之,若言論內容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評論,或發言過程中之夾雜論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意見表達」粗俗不堪或參有些許謾罵,即論以公然侮辱罪(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以證人廖柏蒼所提供之資訊為發言依據,並非憑空虛捏,業認定如前,縱然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貼文中有抄襲之用詞,並有「還"參考"了4 篇別人的文章去湊出一篇讓他的粉絲以為是他自己寫的臉書文」、「這樣做賊喊抓賊」、「預判一下這個抄襲被抓包的"抄襲專家"會如何強辯」、「就被大學用的抄襲軟體抓到和4 篇文章高度雷同 這是哪招??????????」、「雖然『抄襲軟體作出有高度相似性的結論』」等嘲諷語句,亦不得逕指被告主觀上有加重誹謗之故意。衡以,被告與證人廖柏蒼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中,證人廖柏蒼雖有提到「好,我試試。我有turnitin帳號」等語,且證人廖柏蒼先前曾使用Turnitin軟體比對、將比對後之結論提供給被告參考,然由證人廖柏蒼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我提供的比對結果並不是Turnitin,被告會說學術界常用電腦抓抄襲軟體的比對結果,我想應該是因為之前有幾次我用Turnitin幫被告比對過,他就誤以為我全部比對的內容都是用Turnitin,但被告不知道我那時候已經沒有開課了,沒有開課就沒辦法使用Turnitin,被告請我用Turnitin查過其他文章,大概是再隔1 年前的事,關於查了幾次,我沒有很清楚的印象,但印象中大概是2 篇文章,從我跟被告之對話紀錄,我不確定被告會不會誤會該比對方式是Turnitin跑出來的,因為被告如果不是學界,我不知道被告有沒有操作過Turnitin這個軟體,我沒有跟被告說我是用Turnitin去跑出的內容,當初被告也沒有請我使用何種軟體去幫他做比對等語(本院卷二第260 、261 、264 、265 、269 頁),足知證人廖柏蒼使用Turnitin軟體幫被告比對文章已是本案發生前1 年的事情,而被告並非在學術界任職,難認被告於事過境遷後,尚可明確記憶斯時證人廖柏蒼提供予其觀看之比對結論;再者,證人廖柏蒼於本案是使用何種軟體進行檢驗,以及該軟體準確度如何,並非被告所能知悉、掌控;遑論證人廖柏蒼確有使用相關軟體進行比對,進而得出「該篇文章與下列四篇文字、觀點高度相似」之結論,被告亦係將該結論發表在臉書,自不得徒憑證人廖柏蒼於Messenger 對話中提及其有Turnitin軟體帳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前1 年曾交付Turnitin軟體比對結果予被告,即驟認被告有何加重誹謗犯行。
六、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憑,自無從率予摒棄不採。而依舉證分配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自訴人負實質舉證責任,然自訴人並未積極舉證被告確有其所指訴之加重誹謗犯行,本案依自訴人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對於自訴意旨所指被告涉有該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疑義,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涉有該犯行之確信,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發表處 言論內容 1 114.02.17 臉書帳號趙君朔貼文 謝謝我學術界朋友把一篇臉書文丟進抓抄襲軟體去比對 結果也不讓我失望 我一看就知道 作者是自己寫不出那些文字的 那我在說誰一次還"參考"了4篇別人的文章去湊出一篇讓他粉絲(按臉書原文為「他的粉絲」)以為是他自己寫的臉書文呢 提示 1.以抓別人抄襲聞名臉書 2.不懂棒球 還硬要把棒球和政治扯在一起,唯恐天下不亂,事後還跑到政論節目上受訪說謊說是別人黑他 3.指控別人都是義正嚴詞,被別人講究玩泥巴戰術(按臉書原文為「被別人講就玩泥巴戰術」) 、硬拗、封鎖樣樣來,而且最愛說別人咬著他不放想紅,但他自己明明就在做完全一樣的事,還弄巧成拙,害到他表面上大力支持的人 4.這人上周已經另一篇短短的臉書文也被我臉友認為有抄襲他臉書文的嫌疑,只是我臉友是人,沒開地球 晚點等我有空再來公布是誰 這樣作賊喊抓賊 (他只是稍微改寫他"參考"的原文內容就..) 2 114.02.17 臉書帳號趙君朔貼文 圖文不符 預判一下這個抄襲被抓包的"抄襲專家"會如何強辯 1.我有稍微改寫 2.臉書文不受學術規範(他要求別人時 可不是這樣的) 3.趙君朔惡意咬著我不放 3 114.02.17 臉書帳號趙君朔貼文 大家可以自己評評理 在文章的前面 這樣寫 好像下面的內容都是自己的"高見" 但後面才短短幾段 就被抄襲軟體抓到和四篇中文文章(還是中文的普通網路新聞喔 蓮英文的各種智庫報告〔按臉書原文為「連英文的各種智庫報告」〕、論文都不參考) 就被大學用的抄襲軟體抓到和4篇文章高度雷同 這是哪招?????????? 為何我會看出來?因為這人過去6年來一周平均發5篇文,就沒有那篇那樣的文字 4 114.02.17 臉書帳號趙君朔貼文 先講結論,雖然「抄襲軟體作出有高度相似性的結論」,但本人認為不構成著作權法的「重製」的程度 被客觀的學術界常用電腦抓抄襲軟體比對的那篇貿易戰文章 根本不長,下面括號內是電腦軟體比對後的詳細結果 我今天白天很忙,晚點用手工去把電腦指出來的部分去和原文比對。 "經過對比分析,使用者提供的文字內容與搜索結果中的內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尤其是在論述川普關稅戰的背景、經濟理論、國際影響以及美元地位等方面。以下是具體的對比分析: 1.關稅戰的背景與川普的政策 使用者文字中提到川普通過關稅戰試圖保護國內產業,並對中國、墨西哥等國家加征關稅。這與網頁1、網頁4和網頁5中提到的川普關稅政策高度一致,特別是對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國分別加征25%和10%關稅的描述。 2.國際貿易理論與關稅的影響 使用者文字中提到的"國際分工""成本比較利益"以及"貿易障礙"等概念,與網頁5中提到的"關稅作為貿易武器"以及"關稅對消費者和企業的成本轉嫁"內容相似。 網頁4中也提到關稅可能導致美國消費者承擔更高的成本,這與使用者文字中"貿易障礙會提高進口產品的價格"的論述一致。 3.美元地位與貿易逆差 使用者文字中詳細分析了美元為何在長期貿易逆差下仍保持強勢,提到"外匯存底""美元作為國際交割貨幣"等概念。這與網頁4中普拉薩德教授的分析高度相似,特別是關於美元強勢的原因及其對全球經濟的影響。 4.關稅戰的後果與反制 使用者文字中提到關稅戰可能導致"物價飆漲""供應鏈中斷""全球金融危機"等後果,這與網頁5和網頁6中提到的關稅戰對全球經濟的影響一致。 網頁4中也提到中國可能採取反制措施,如限制稀土出口,這與使用者文字中"關稅戰會引發連鎖反應"的論述相符。 5.川普關稅戰的動機與虛張聲勢 使用者文字中提到川普的關稅戰可能是"虛張聲勢",並認為美國是現有體制的最大受益者。這與網頁5中提到的"川普的關稅政策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以及"美國可能因此被孤立"的觀點一致。 結論 使用者提供的文字內容與搜索結果中的多個網頁內容高度相似,尤其是在論述川普關稅戰的背景、經濟理論、國際影響以及美元地位等方面。雖然使用者文字以"白話解讀"的形式呈現,但其核心觀點和論述框架與搜索結果中的内容幾乎一致。 如果需要進一步確認,建議使用者提供更多原創性內容或明確引用來源,以避免版權爭議。 網頁1 : https://www.hbrtaiwan.com/.../what-the- last-trump …… 網頁4 : https://www.thenewslens.eom/article/24702 8 網頁5 : https://www.storm.mg/article/0000000 網頁6: https://technews.tw/2025/02/lQ/trump- tariffs_and-tax_cuts/" 再次強調,雖然「抄襲軟體作出有高度相似性的結論」,但本人認為不構成著作權法的「重製」的程度 5 114.02.17 臉書帳號趙君朔貼文 雖然「抄襲軟體作出有高度相似性的結論」(註),但我認為尚不構成著作權法的「重製」的程度。所以我再以本文補充說明。並且早已刪另二篇文章 註: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Zp/165hY5mV zd/
附件:
㈠本院114年度自字第48號卷號卷一《本院卷一》
(1)自證1:自訴人經歷及現職美國西華盛頓大學講座教授資料 (本院卷一第27-29頁)
(2)自證2:自訴人現職毅偉商學院榮譽教授資料(本院卷一第31-33頁)
(3)自證3:毅偉商學院之排名資料(本院卷一第35頁)
(4)自證4:自訴人研究排名資料(本院卷一第37頁)
(5)自證5:自訴人於全球華人國際策略學者排名資料(本院卷一第39頁)
(6)自證6:自訴人於全球華人管理學者排名資料(本院卷一第41頁)
(7)自證7:自訴人為國際知名個案教學專家證據(本院卷一第43頁)
(8)自證8:自訴人接受紐約時報採訪資料(本院卷一第45頁)
(9)自證9:自訴人接受華盛頓郵報採訪資料(本院卷一第47頁)
(10)自證10:自訴人接受波士頓環球報採訪資料(本院卷一第49頁)
(11)自證11:自訴人接受英國獨立報採訪資料(本院卷一第51頁)
(12)自證12:自訴人接受多倫多環球郵報採訪資料(本院卷一第53頁)
(13)自證13:自訴人接受溫哥華太陽報採訪資料(本院卷一第55頁)
(14)自證14:自訴人於多家北美報刊撰寫專攔資料(本院卷一第57-70頁)
(15)自證15:自訴人臉書資料(本院卷一第71頁)
(16)自證16:趙君朔於網路上個人資料(本院卷一第73-83頁)
(17)自證17:趙君朔先前於臉書攻擊自訴人之大量文章(本院卷一第85-99頁)
(18)自證18:趙君朔以臉書Messenger語音通話騷擾自訴人資料(本院卷一第101-130頁)
(19)自證19:自訴人114年2月15日於臉書發表之〈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貼文(本院卷一第131-135頁)
(20)自證20:114年2月17日趙君朔臉書貼文(本院卷一第137頁)
(21)自證21:114年2月17日趙君朔臉書貼文(本院卷一第139頁)
(22)自證22:114年2月17日趙君朔臉書貼文(本院卷一第141頁)
(23)自證23:114年2月17日趙君朔臉書貼文之附圖(本院卷一第143頁)
(24)自證24:114年2月17日趙君朔臉書貼文之留言(本院卷一第145頁)
(25)自證25:網路文章〈川普上一回合關稅戰表現如何?專家這麼看〉(本院卷一第147-155頁)
(26)自證26:網路文章〈美國學者:中國經濟難難,川普在關稅戰中握有一手好牌〉(本院卷一第157-159頁)
(27)自證27:網路文章〈觀點投書:川普關稅戰-關稅是解決問題的手段,還是中斷合作的導火索?〉(本院卷一第161-167頁)
(28)自證28:網路文章〈關稅與減稅,川普經濟政策下的挑戰〉(本院卷一第169-172頁)
(29)自證29:自訴人114年2月17日於臉書發表之〈請趙君朔立即撤文並道歉〉(本院卷一第173頁)
(30)自證30:114年2月17日趙君朔臉書貼文(本院卷一第175-177頁)
(31)自證31:114年2月17日趙君朔臉書貼文(本院卷一第179頁)
(32)自證32:自訴人114年2月18日於臉書發表之〈請趙君朔在24小時内道歉〉(本院卷一第181頁)
(33)自證33:哈佛大學校長抄襲資料(本院卷一第183-186頁)
(34)自證34:南卡羅萊納大學校長抄襲資料(本院卷一第187頁)
(35)自證35:110年9月18日趙君朔臉書帳號「趙君塑」貼文 (本院卷一第189頁)
(36)自證36:112年6月22日趙君朔臉書帳號「趙雅婷」貼文 (本院卷一第191頁)㈡本院114年度自字第48號卷號卷二《本院卷二》
(1)自證37:「Turnitin」中文版的操作手冊(本院卷二第105-172頁)
(2)自證38:「Turnitin」報告內容相關問題l、2(本院卷二第173-183頁)
(3)自證39:「Turnitin」報告內容相關問題3(本院卷二第185-189頁)
(4)自證40:「Turnitin」報告內容相關問題4(本院卷二第191-195頁)
(5)自證41:趙君朔政經智庫特惠方案一文(本院卷二第197-207頁)
(6)自證42:趙君朔中央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資料(本院卷二第209-211頁)
(7)自證43: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本院卷二第213-218頁)
(8)自證44: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本院卷二第219-224頁)
(9)自證45: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本院卷二第225-228頁)
(10)自證46:系爭文章「Turnitin」比對結果(本院卷二第229-232頁)
(1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319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二第293-301頁)
(12)113年8月8日自訴人臉書貼文乙份(本院卷二第303頁)
(13)112年11月3日自訴人臉書貼文乙份(本院卷二第305頁)
(14)112年11月11日自訴人臉書貼文乙份(本院卷二第307-309頁)
(15)114年8月27日高嘉瑜臉書貼文乙份(本院卷二第311-3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