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育霖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925、17707、18068、20108、20109、20969、22022、226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徐育霖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徐育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二第37頁),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4至5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2月間起」為誤載,應更正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11月間起【含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一至四之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欄二第12至13行「徐育霖可分得提領贓款百分之10或百分之30不等之利益」為誤載,應更正為「徐育霖可分得提領贓款百分之2之報酬」;犯罪事實欄二第14至15行「王詠正【綽號土豆,99年2月間加入,迄同年4月下旬為止】」為誤載,應更正為「王詠正【綽號土豆,98年11月間加入,迄99年4月30日為止】」;犯罪事實欄二倒數第5行「99年2月間起」為誤載,應更正為「98年11月間起」;犯罪事實欄二倒數第4至3行「詐騙之被害人共83人,詐騙金額共1,638萬5,227元」為誤載,應更正為「詐騙之被害人共82人,詐騙金額共1,701萬3,877元」;附表一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附表二關於被告扣得之物品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36、107至110頁)、本判決附表一「證據及頁碼」欄所示之證據外,其餘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刑法第158條亦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但此次修正僅係將原本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換算之罰金數額予以明定,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規定。
(二)除附表一編號27、50、70、71號外,核被告如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核被告分別如附表一編號27、50、70、71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訴人就附表一編號27、50、70、71號犯行雖漏未起訴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務罪、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名,然此部分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審理期日時當庭諭知涉犯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二第3
5、39頁),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辯論防禦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四)被告與附表一「共犯」欄所示之人、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間,就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成立共同正犯。
(五)被告於密接時點分別實行附表一編號3、6、8、9、13、15、17、18、20、22、25、34、37、39、41、42、44至46、
51、53、58至62、65、66、68、72至74及82號所示各編號內數次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編號內多次行為獨立性薄弱,且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就同一被害人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之接續犯一罪予以評價。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正值青壯,竟不思尋求正途賺取金錢以營生,反投機取巧,與他人共組詐欺集團,並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其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涉及之被害人多達數十人,詐得金額龐大,所為自屬非是,惡性亦屬非輕,惟念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堪稱良好,並衡以其所犯情節、各被害人受詐騙之情節、金額不同,及其自陳高職肄業、目前無業、與母親同住、母親需其扶養、經濟狀況不好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1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2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部分,分別均定其應執行之刑(易科罰金部分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修正後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關於被告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及扣案物、犯罪所得之沒收,均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沒收相關規定。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本院依附表一被害人遭詐騙金額扣除被害人未成功匯款及匯款失敗之金額後,計算本案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701萬3,8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參酌被告自陳其可分得詐騙金額之2%做為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20頁),則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4萬0,277元(小數點均捨去,以下皆同),扣除被告自陳其遭扣案之10萬3,000元及人民幣106元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見本院卷二第104頁),再依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日115年1月7日臺灣銀行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4.411元計算,人民幣106元折合467元,故扣除被告遭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10萬3,467元後,被告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23萬6,81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物及犯罪所得部分:⒈關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7、50、70、71號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之扣案物:
扣案其上分別蓋有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平股洪秀芬」及「平股陳俊丞」公印文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受文人:鍾宛純、林育涵、曾偉民)」共3紙、「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1紙,雖為被告用於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均已由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予被害人鍾宛純、林育涵、曾偉民及黃盈凱收受,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上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之公印文共3枚、「平股洪秀芬」、「平股陳俊丞」之公印文各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雖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然因業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判決宣告沒收,故已無於本案重覆宣告沒收之必要。至偽造前開公印文之印章因不能證明實體仍真實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0、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用
於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見本院卷二第103至10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係被告為本案犯行獲取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明(見本院卷二第103至104頁),且無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本表編號欄之北檢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銀行帳號 被騙金額(新臺幣) 詐騙帳戶銀行帳號及戶名 證據及頁碼 共犯 罪名及宣告刑 1 (北檢編號82) 劉俞均 劉俞均接獲自稱奇摩賣家來電,誆稱被害人於購物誤設約定轉帳,每月會固定扣除款項,後假借郵局人員要求前往ATM 解除定,其依其指示操作損失2萬9989元。 民國99年3月15日下午7時29分 台灣企銀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元大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郭健雄 1、劉俞均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511頁至第512頁)。 2、被告宋羅魂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84頁反面)。 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516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01年6月25日(101)元高字第1010000233號函暨所附郭健雄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表(本院99訴1672卷五第329頁、第331頁)。 胡怡祥 宋羅魂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2 (北檢編號83) 劉佳文 劉佳文於奇摩拍賣網購商品,買賣交易皆已完成,惟於99年3月15 日接獲歹徒假冒賣家告知當初匯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如不即時處理會造成重複扣款以致影響其權益,隨即要求提供銀行金融卡片背面客服電話,再以竄改門號方式假冒為銀行客服人員指示其前往 ATM 重新設定,因而受騙匯款1萬1234元。 99年3月15日 下午9時18分10秒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1萬1234元 元大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郭健雄 1、告訴人劉佳文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519頁至第521頁)。 2、被告宋羅魂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84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527頁)。 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01年6月25日(101)元高字第1010000233號函暨所附郭健雄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表(本院99訴1672卷五第329、331頁)。 胡怡祥 宋羅魂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 (北檢編號26) 石嘉玲 石嘉玲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 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33萬8945元(起訴書誤載為39萬8923 元)。 99年3月20日下午10時17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 柳仲勝 1、告訴人石嘉玲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136頁至第138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6頁反面、第32頁反面、第148頁)。 3、台新銀行及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3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被害人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4、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柳仲勝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第一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01年5月16日一左營字第44號函暨所附李盈賢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資料、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1年5月10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8850號回覆暨李俍信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存款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陳冠瑋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名宏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101年月9日元北字第1010000419號函暨所附李其楠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10至12、13、28頁反面、29至30、32、35、273、第31頁至第31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3月20日下午10時29分 大寮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 柳仲勝 99年3月21日下午2時32分 無卡存款 9萬8000元 第一銀行左營分行000-00000000000 李盈賢 99年3月21日下午3時25分 現金存款 9萬1000元 聯邦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00000 李俍信 99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未成功匯款) 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 柳仲勝 99年3月21日下午3時35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 柳仲勝 99年3月22日下午7時14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未成功匯款) 元大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李其楠 99年3月22日下午7時31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仁武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冠瑋 99年3月24日上午0時32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高雄武廟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邱名宏 4 (北檢編號29) 韓孟甫 韓孟甫接獲來電謊稱為金石堂人員,並以韓某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0081元。 99年3月21日下午5時 53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 2萬0081元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德輝 1、韓孟甫之母李南瑩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58至160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47頁)。 3、存摺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161頁)。 4、臺灣銀行大甲分行101年6月15日大甲營字第10150004371號函暨所附林德輝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91至192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5 (北檢編號28) 李旻修 李旻修接獲來電稱網路交友會員中心人員,稱要加入會員需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8979元。 99年3月22日上午 1時13分 平鎮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8979元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0000 林德輝 1、李旻修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53至154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47頁)。 3、星展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155頁)。 4、臺灣銀行大甲分行101年6月15日大甲營字第10150004371號函暨所附林德輝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91至192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6 (北檢編號27) 洪莉珍 洪莉珍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人員,並以洪女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接著又 由另一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被害人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內,詐騙金額12萬9998元。 99年3月22日下午5時44分51秒 臺中文心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98元 高雄文化中心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宏慈 1、洪莉珍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49至150頁)。 2、彰化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紙(被害人卷第141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陳宏慈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周志豪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9、273、40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3.22 下午6時42分27秒 現金存款 10萬元 彰化商銀九如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周志豪 7 (北檢編號72) 吳佩蓉 吳佩蓉接獲來電謊稱為奇摩拍賣客服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第一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89元。 99年3月22日下午7時30分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000-00000000000 0萬9989元 仁武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冠瑋 1、告訴人吳佩蓉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43頁至第444頁)。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紙(被害人卷第445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局101年6月27日高營字第1011801352號函暨所附陳冠瑋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34、137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8 (北檢編號78) 楊國霖 楊國霖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其中2 筆匯款失敗,詐騙金額17萬9005元。 99年3月23日下午9時0分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匯款失敗)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 該帳戶未警示無被害人 1、告訴人楊國霖、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77頁至第482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6頁反面、第32頁反面、第148頁)。 3、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484頁至第485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邱名宏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冠廷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章幼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月3日一北屯字第68號書函暨所附劉松業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101年5月16日一新竹字第65號函暨所附李賢能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5、273、305、308至309、312至313、315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宋羅魂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3月23日下午9時0分 中和泰和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匯款失敗) 元大銀行臺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李其楠 99年3月23日下午9時17分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 中國信託雙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章幼龍 99年3月23分下午9時31分 中和泰和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 高雄三塊厝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冠廷 99年3月23日下午11時3分 無卡存款 5萬7000元 第一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0 劉松業 99年3月23日下午11時5分 無卡存款 2000元 第一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0 劉松業 99年3月23日下午11時7分 無卡存款 3萬1000元 第一銀行新竹分行 000-00000000000 李賢能 99年3月24日上午0時40分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萬9029元 高雄武廟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邱名宏 9 (北檢編號79) 陳俊義 陳俊義接獲來電謊稱為奇摩網路購物賣家人員,並以陳某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其中1 筆匯款失敗,詐騙金額4000元。 99年3月28日下午6時55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4000元(匯款失敗) 龍潭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邱英誠 1、告訴人陳俊義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87頁至第489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3、148頁反面)。 3、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490至49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5月18日中管字第1011800689號函暨所附蔡秀榆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22、325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3月28日下午7時0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4000元 臺中建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秀榆 10 (北檢編號3) 陳英桓 陳英桓在雅虎網路跟賣家購買翻譯機,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5000 元。 99年3月28日下午7時44分42秒 和美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臺中建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秀榆 1、陳英桓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3至14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3頁、第148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15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5月18日中管字第1011800689號函暨所附蔡秀榆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起至101年5月14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22至325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11 (北檢編號4) 吳宜瑾 吳宜瑾接獲來電謊稱為郵局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6998元。 99年3月28日 下午8時40分46秒 東勢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6998元 臺中建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秀榆 1、吳宜瑾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9頁至第20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3頁、第148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2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5月18日中管字第1011800689號函暨所附蔡秀榆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起至101年5月14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22至325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12 (北檢編號5) 羅子洋 羅子洋在露天網路跟賣家購買手機,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2740元。 99年3月28日下午9時37分47秒 楠梓亞洲城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740元 臺中建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秀榆 1、羅子洋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5頁至第26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3頁、第148頁反面)。 3、中華郵政WebATM Email通知訊息1則(被害人卷第27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5月18日中管字第1011800689號函暨所附蔡秀榆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起至101年5月14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22至325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13 (北檢編號1) 魏榮聖 魏榮聖在露天網路跟賣家購買相機,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4000元。 99年3月28日下午9時43分 37秒 平鎮山仔頂郵局 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臺中建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秀榆 1、魏榮聖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頁至第4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3頁、第148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5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5月18日中管字第1011800689號函暨所附蔡秀榆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起至101年5月14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22至325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仟元折算壹日。 99年3月28日下午9時46分56秒 1000元 14 (北檢編號2) 丁裕峻 丁裕峻在雅虎網路跟賣家購買洗衣機,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3萬 元。 99年3月28日下午9時45分 玉山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3萬元 臺中建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秀榆 1、告訴人丁裕峻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8頁至第94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3頁、第148頁反面)。 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10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5月18日中管字第1011800689號函暨所附蔡秀榆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起至101年5月14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22頁至第325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15 (北檢編號25) 李秀蓁 李秀蓁接獲來電謊稱為富邦 MOMO 台網路購物賣家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 4萬2875元。 99年3月29日下午9時30分15秒 鳳山鳳松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 謝依婷 1、李秀蓁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7頁反面、第30頁、第149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13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25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謝依婷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79頁至第181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3月29日下午9時37分30秒 合作金庫忠勤簡易型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2886元 16 (北檢編號35) 蘇子傑 蘇子傑上網透過聊天,與一名女子約定從事援交行為,對方指示其持提款卡至 ATM,謊稱要鑑定被害人職業代號,致其某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轉帳匯款詐騙金額 2萬9979元。 99年3月30日上午0時33分 58秒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979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謝依婷 1、蘇子傑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07頁至第208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7頁反面、第30頁、第149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209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17 (北檢編號36) 徐郁惠 徐郁惠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讓被害人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2萬9989元。 99年4月2日下午9時8分 竹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新豐山崎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林美燕 1、徐郁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被害人卷第212頁至第214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第149頁反面)。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101年6月25日竹營字第1011800396號函暨所附林美燕所有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101年7月4日渣打商銀SCB苗栗字第1010000073號函暨所附王惠華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78、80、220、222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2日下午9時8分 無摺存款 10萬元 渣打銀行苗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王惠華 18 (北檢編號6) 徐敏容 徐敏容接獲來電謊稱為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渣打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被害人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款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及以現金存款之方式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4萬7228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7元)。 99年4月3日下午8時18分 000-0000000000000 8228元 草屯大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棋融 1、徐敏容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9頁至第31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8頁反面至第9頁、第33頁至第33頁反面)。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1年6月26日投營字第1012900586號函暨所附蔡祺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9年2月日起至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頁至第4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3日 現金存款 10萬元 渣打銀行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不詳 3萬9000元 19 (北檢編號7) 黃湦玉 黃湦玉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 4446 元。 99年4月3日下午9時47分 玉山銀行楊梅分行 000-0000000000000 4446元 草屯大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蔡棋融 1、黃湦玉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6頁至第37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8頁反面至第9頁、第33頁至第33頁反面)。 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1年6月26日投營字第1012900586號函暨所附蔡祺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9年2月日起至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頁至第4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20 (北檢編號77) 許家珍 許家珍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3萬1286 元。 99年4月3日 玉山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萬1232元 草屯大觀郵局 0000000000000000 蔡祺融 1、告訴人許家珍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65頁至第467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33頁反面、149頁)。 3、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471至472頁)。 4、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1年6月26日投營字第1012900586號函暨所附蔡祺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頁、第4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6日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萬0037元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不詳 帳戶名不詳 21 (北檢編號8) 宋彥怡 宋彥怡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87元。 99年4月4日下午9時30分 合作金庫美濃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 臺中英才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吳明杰 1、告訴人宋彥怡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2至43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五第9頁、第33頁反面、第149頁反面)。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6月28日中管字第1011800903號函暨所附吳明杰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起至101年6月15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二第7頁至第9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22 (北檢編號30) 曾昭欣 曾昭欣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奇摩網路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36萬3964 元。 99年4月5日下午6時51分 渣打銀行通宵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 臺北龍口郵局 000-00000000 00000 林文華 1、曾昭欣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64頁至第166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第34頁反面、第150頁)。 3、渣打銀行、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紙(被害人卷第167頁至第172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101年6月21日處儲字第1011004178號函暨所附林文華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6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0111977號函暨所附呂坤地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財富管理101年7月5日北富銀大同字第1010000014號函暨所附林森樹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對帳單、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月15日彰北屯字第1011182號函暨所附范文堅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59頁、第73頁、第198頁、第207頁、第336頁、第338頁、第211頁、第213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宋羅魂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4月6日下午6時0分33秒 現金存入 5萬元 台新銀行江翠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呂坤地 99年4月6日下午6時3分43秒 5萬元 99年4月6日下午6時11分1秒 渣打銀行通宵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 台北富邦銀行大同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森樹 99年4月7日上午0時11分47秒 現金存入 5萬元 台新銀行江翠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呂坤地 99年4月7日上午0時15分2秒 5萬元 99年4月7日下午6時42分 渣打銀行通宵分行 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 合作金庫太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楊孟珣 99年4月7日下午7時39分5秒 現金存入 7萬4000元 彰化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范文堅 23 (北檢編號10) 初玉鳳 初玉鳳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8745 元。 99年4月6日下午6時50分46秒 臺北北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8745元 大甲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葉名鈞 1、初玉鳳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53頁至第54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第34頁、第150頁至第150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55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24 (北檢編號12) 林雅慧 林雅慧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88元。 99年4月6日下午6時58分14秒 竹東二重埔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8元 大甲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葉名鈞 1、林雅慧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64頁至第65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第34頁、第150頁至第150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66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25 (北檢編號11) 林德政 林德政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2筆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98元。 99年4月6日下午9時9分59秒 新化中山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1萬2999元 台北富邦銀行大同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森樹 1、林德政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58頁至第59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第34頁、第150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60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財富管理101年6月25日北富銀大同字第1010000012號函暨所附林森樹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55頁、第174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6日下午9時15分19秒 1萬6999元 大甲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葉名鈞 26 (北檢編號13) 曾琬翔 曾琬翔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89元。 99年4月6日下午10時16分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大甲廟口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柏森 1、告訴人曾琬翔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69頁至第70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第34頁反面、第150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101年6月26日豐營字第1011800901號函暨所附陳柏森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6年月21日起至止之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五第34至37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27 (北檢編號9) 鍾宛純 鍾宛純接獲自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超商接收其上蓋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公印文之偽造「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傳真,並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5萬元。 99年4月8日下午3時47分 臨櫃匯款 15萬元 大里大新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楊孟珣 1、鍾宛純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45頁至第47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第34頁反面、第149頁反面)。 3、鍾宛純遭詐騙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被害人卷第48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6月27日中管字第1011800892號函暨所附楊孟珣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起至101年6月18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1至27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北檢編號46) 王傅鈞 王傅鈞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87 元。 99年4月10日下午4時46分58秒 頭屋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 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 柯麗卿 1、告訴人王傅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被害人卷第265頁、第267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1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270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 5月21日國世業字第1010009253號函暨所附柯麗卿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賬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3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29 (北檢編號45) 葉胤伶 葉胤伶接獲來電謊稱為奇摩拍賣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被害人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87元。 99年4月10日下午5時9分28秒 兆豐銀行楠梓分行 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 國泰世華健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 柯麗卿 1、葉胤伶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60頁至第262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1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263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5月21日國世業字第1010009253號函暨所附柯麗卿所有帳000000000000號賬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3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0 (北檢編號31 ) 劉昱翬 劉昱翬接獲自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0萬元。 99年4月12日下午3時27分54秒 臨櫃匯款 10萬元 合作金庫西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柯麗卿 1、劉昱翬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1頁反面)。 3、合作金庫存款憑條1紙(被害人卷第181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1 (北檢編號15) 陳淑惠 陳淑惠接獲來電謊稱為金石堂人員,並以其女先前購物之付款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 9999 元。 99年4月12日下午7時30分 臺南南門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9999元 臺中淡溝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柯麗卿 1、告訴人陳淑惠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77頁至第79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0頁、第151頁)。 3、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80頁至第8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6月28日中管字第1011800903號函暨所附柯麗卿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詳情(本院99訴1672卷五第40至42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2 (北檢編號16) 黃德荃 黃德荃接獲來電謊稱為金石堂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款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 2萬9999元。 99年4月12日下午7時44分20秒 朴子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99元 臺中淡溝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柯麗卿 1、黃德荃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84頁至第85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30、151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86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6月28日中管字第1011800903號函暨所附柯麗卿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詳情(本院99訴1672卷五第40至42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3 (北檢編號14) 洪韻婷 洪韻婷接獲來電謊稱為金石堂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款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89元。 99年4月12日下午7時48分57秒 新興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臺中淡溝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柯麗卿 1、洪韻婷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72頁至第73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30、151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74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 年6月28日中管字第1011800903 號函暨所附柯麗卿所有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詳情(本院99訴1672卷五第40至42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4 (北檢編號21) 簡合筠 簡合筠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73元。 99年4月12日下午9時54分15秒 中國信託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000 1萬2651元 龍潭中興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周應龍 1、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06至108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2頁)。 3、中華郵政及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被害人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周應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年5月3日彰作管字第10111266號函暨所附黃聖凱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6、7、9、273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12日下午10時 14分 1萬7322元 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聖凱 35 (北檢編號23) 吳惠如 吳惠如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 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萬8888 元。 99年4月12日下午10時12分 中壢建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1萬8888元 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聖凱 1、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19頁至第120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2頁)。 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121頁)。 4、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年5月3日彰作管字第10111266號函暨所附黃聖凱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7、9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6 (北檢編號22) 吳紹明 吳紹明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並要求吳某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4萬6000元。 99年4月12日下午10時18分56秒 無卡存款 4萬6000元 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聖凱 1、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2頁)。 3、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116頁)。 4、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年5月3日彰作管字第10111266號函暨所附黃聖凱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7頁、第9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7 (北檢編號24) 張珊琦 張珊琦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操作轉帳匯款及現金存入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7萬1987元。 99年4月13日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 彰化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黃聖凱 1、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24頁至第125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2頁)。 3、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126頁)。 4、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年5月3日彰作管字第10111266號函暨所附黃聖凱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7至9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13日 現金存入 4萬2000元 38 (北檢編號17) 楊建南 楊建南接獲自稱法務部彰化行政執行處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0萬元。 99年4月13日上午 11時43分59秒 現金存入 10萬元 芬園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黃聖凱 1、楊建南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89頁至第90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第152頁)。 4、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卷第91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黃聖凱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頁至第3頁反面、第273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39 (北檢編號43 ) 許詠翔 許詠翔接獲來電謊稱為奇摩拍賣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5萬9820元。 99年4月16日下午7時13分37秒 屏東廣東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10元 台中商銀鹿港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灝埕 1、許詠翔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47頁至第248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152頁)。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249頁至第250頁)。 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3日中業存字第1010006442號函暨所附林灝埕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1頁至第51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16日下午7時32分32秒 00000000000000 2萬9910元 40 (北檢編號42 ) 洪培修 洪培修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123元。 99年4月16日下午7時36分0秒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123元 臺中商銀西屯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灝埕 1、告訴人洪培修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242頁至第243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反面頁、第152頁)。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及存摺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244頁)。 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3日中業存字第1010006442號函暨所附林灝埕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1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41 (北檢編號48) 莊曜維 莊曜維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99元。 99年4月17日下午5時0分 美濃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1萬2998元 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 000-000000000000 潘佳靜 1、莊曜維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79頁至第281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5頁、第156頁反面)。 4、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282頁至第283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 國世業字第1010009253號函暨所附潘佳靜所有帳000000000000號賬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3頁至第53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17日下午6時50分 1萬7001元 42 (北檢編號33 ) 林彥吟 林彥吟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來電,並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 2萬1093元。 99年4月17日下午5時13分41秒 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000-000000000000 1萬5983元 合作金庫太平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林萬富 1、告訴人林彥吟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194頁至第196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5頁反面、第157頁)。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197頁)。 5、臺灣銀行營業部101年5月日營存密字第10100029571號函暨所附陳偉倫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行101年5月18日合金太平存字第1010001732號函暨所附林萬富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43頁、第41頁反面、第44頁、第46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林沅昇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17日下午5時31分56秒 觀音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5110元 臺灣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偉倫 43 (北檢編號47) 柏祥竣 柏祥竣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萬9010 元。 99年4月17日下午5時26分 中和中正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1萬9010元 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 000-000000000000 潘佳靜 1、告訴人柏祥竣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272頁至第273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5頁、第156頁反面)。 4、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274頁至第273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國世業字第1010009253號函暨所附潘佳靜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賬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3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44 (北檢編號32) 陳凱奕 陳凱奕上網透過聊天,與一名女子約定從事援交行為,對方指示其持提款卡至 ATM,謊稱要鑑定被害人職業代號,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轉帳匯款詐騙金額2萬9871元。事後被害人因心生害怕,照對方指示將提款卡寄送給對方,遭對方提領57次,共損失111萬7153 元。 99年4月17日下午8時許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000-00000000000 2萬9871元 合作金庫太平分行 000-00000000 00000 林萬富 1、陳凱奕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184頁至第186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5頁反面、第157頁)。 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顧客寄件收執聯、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187頁至第188頁、第189頁、第190頁至第191頁)。 4、合作金庫太平分行101年5月18日合金太平存字第1010001732號函暨所附林萬富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44頁、第46頁反面)。 胡怡祥 王詠正 林沅昇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9年4月21日至 遭領57次,損失111萬7153 元。 45 (北檢編號49) 黃景良 黃景良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6萬1000 元。 99年4月18日下午7時13分54秒 現金存入 3萬元 第一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00 潘佳靜 1、黃景良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86頁至第287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5頁、第156頁反面)。 4、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被害人卷第288頁至第289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台新作文字第10108328號函暨所附廖心怡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賬戶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6月15日一北屯字第84號函暨所附潘佳靜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賬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5頁、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35頁、第237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18日下午7時17分34秒 7萬元 99年4月19日上午1時9分16秒 3萬1000元 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廖心怡 99年4月19日上午1時27分7秒 5萬元 99年4月19日上午1時29分10秒 1萬1000元 46 (北檢編號34) 黃允綾 黃允綾接獲來電謊稱為金石堂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7萬2000 元。 99年4月18日下午8時15分 現金存入 2萬元 三信銀行西屯分行 000-0000000000 林灝埕 1、告訴人黃允綾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王詠正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0頁反面、第35頁反面、第151頁反面)。 4、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204頁)。 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月8日三信銀管字第10101358號函暨所附林灝埕所有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47頁至第48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18日下午8時18分 5萬2000元 47 (北檢編號19) 張筱翎 張筱翎在雅虎網路跟賣家購買相機,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9000元。 99年4月19日上午2時20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北分行 000-00000000000 9000元 臺中五權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詠捷 1、張筱翎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99頁至第100頁)。 2、103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被告胡怡祥之證述(本院99訴1672卷七第155頁反面)。 3、被告王詠正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54頁反面)。 4、臺灣企銀交易明細1紙(被害人卷第101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陳詠捷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頁反面、第273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48 (北檢編號18) 謝騰騫 謝騰騫在雅虎網路跟賣家購買筆記型電腦,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1萬4100元。 99年4月19日上午9時27分 28秒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1萬4100元 臺中五權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詠捷 1、告訴人謝騰騫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94頁至第96頁)。 2、被告王詠正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54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97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陳詠捷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頁反面、第273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49 (北檢編號40) 李孟璇 李孟璇接獲自稱法院書記官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5萬元。 99年4月20日下午1時39分 臨櫃匯款 5萬元 土地銀行大甲分行 000-00000000 0002 黃昭鴻 1、李孟璇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29頁至第230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卓金來傳送予被告王詠正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反面、第35頁、第48頁反面、第104頁反面、第151頁反面)。 3、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紙(被害人卷第231頁)。 胡怡祥 王詠正 林沅昇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50 (北檢編號41) 黃盈凱 黃盈凱接獲自稱彰化執行處書記官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超商接收其上蓋有偽造「平股洪秀芬」公印文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傳真,並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0萬元。 99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 臨櫃匯款 10萬元 土地銀行大甲分行 000-000000000000 黃昭鴻 1、黃盈凱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34頁至第236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卓金來傳送予被告王詠正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9頁反面、第35頁、第48頁反面、第104頁反面第151頁反面)。 3、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紙(被害人卷第237頁)。 4、黃盈凱遭詐騙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被害人卷第238頁)。 胡怡祥 王詠正 林沅昇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北檢編號39) 林祐羽 林祐羽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0萬元。 99年4月20日下午7時24分 現金存入 10萬元 渣打銀行大雅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蔡明志 1、林祐羽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24頁至第225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林沅昇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反面、第103頁)。 3、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被害人卷第226頁)。 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行101年5月3日渣打商銀SCB大雅字第1010000000號函暨所附蔡明志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49頁至第49頁反面)。 胡怡祥 林沅昇 卓金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4月20日下午7時42分 9萬9000元 99年4月23日下午7時45分 1000元 52 (北檢編號52) 王興浪 王興浪在以物易物網路跟賣家用以物易物之方式交換賣家相機,被害人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2000元。 99年4月20日下午7時57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 000-00000000000 2000元 玉山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 00000 陳雅麗 1、告訴人王興浪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313頁至第314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6頁、第31頁反面、第103頁)。 3、交易明細(被害人卷第315頁)。 4、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1年7月3日玉山文心字第1010621001號函暨所附陳雅麗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41頁、第243頁)。 胡怡祥 林沅昇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53 (北檢編號38) 黃志銘 黃志銘接獲來電謊稱為雅虎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5萬0484元。 99年4月23日下午6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 2萬0501元 新屋永安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阮登雄 1、黃志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被害人卷第220頁至第222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6頁、第31頁反面、第103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屋永安郵局所提供阮登雄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園區分行所提供張伃忻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84頁、第87頁反面至第88頁、第229頁、第231頁)。 胡怡祥 林沅昇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4月23日下午6時35分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983元 99年4月23日下午7時19分 現金存入 10萬元 渣打銀行科學園區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張伃忻 54 (北檢編號20) 葉洵婉 葉洵婉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購物賣家,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1955 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3910元)。 99年4月23日下午6時43分 永豐銀行濟南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1955元 太平坪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廖文祺 1、葉洵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被害人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1頁反面、第103頁、第156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97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6月28日中管字第1011800903號函暨所附廖文祺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五第45頁、第54頁)。 胡怡祥 王詠正 林沅昇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55 (北檢編號51) 張明勝 張明勝在露大網路跟賣家購買 WII,匯款完隨即聯繫不到賣家,遭對方詐騙金額4100元。 99年4月23日下午9時32分 台北富邦銀行風城分行 000-000000000000 4100元 玉山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 00000 陳雅麗 1、張明勝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07頁至第308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6頁、第31頁反面、第103頁)。 3、拍賣網站結帳明細及網路ATM交易通知(被害人卷第309至310頁)。 4、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1年7月3日玉山文心字第1010621001號函暨所附陳雅麗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41頁、第243頁)。 胡怡祥 林沅昇 宋羅魂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56 (北檢編號37) 謝玉蓮 謝玉蓮接獲來電謊稱為奇摩拍賣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7萬2000元。 99年4月23日下午9時39分 現金存入 7萬2000元 渣打銀行科學園區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張伃忻 1、謝玉蓮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16頁至第217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6頁、第31頁反面、第103頁)。 3、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218頁)。 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園區分行提供張伃忻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29頁、第231頁)。 胡怡祥 林沅昇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57 (北檢編號44) 蔡秉倉 蔡秉倉接獲自稱桃園執行處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30萬元。 99年4月30日下午12時16分 臨櫃匯款 30萬元 臺中商銀台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袁哲華 1、蔡秉倉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53頁至第255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宋羅魂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82頁反面)。 3、蔡秉倉遭詐騙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被害人卷第256頁)。 4、臺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1紙(被害人卷第25頁)。 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3日中業存字第1010006442號函暨所附袁哲華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賬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 胡怡祥 王詠正 宋羅魂 楊季儒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8 (北檢編號75) 廖云菁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朋友透過大陸電話及電子信箱傳送自稱亞中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資料,以要求被害人匯款投資以達獲利之方式,至被害人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 及當面繳交款項,遭詐騙金額115萬1240元。 99年5月7日 臨櫃匯款 16萬4240元 土地銀行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威龍 1、告訴人廖云菁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12頁至第414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徐育霖、被告徐育霖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3頁、第37頁)。 3、台中市警察局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亞中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私人投資申請表(被害人卷第415頁至第417頁)。 4、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被害人卷第418頁)。 5、臺灣土地銀行永和分行101年5月11日永存字第1010001343號函暨所附陳威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303頁至第303頁反面)。 胡怡祥 宋羅魂 張樹恆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9年6月1日下午3時 當面繳款 53萬7000元(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無帳戶,由 胡怡祥當面收取 99年7月28日 當面繳款 45萬元 無帳戶,由 自稱「王志成」之男子當面收取 59 (北檢編號53) 沈宜芳 沈宜芳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為由,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2萬8100元。 99年5月10日下午9時18分15秒 京城銀行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 2萬9100元 左營菜公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邱博賢 1、沈宜芳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20頁至第321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6頁反面、第37頁)。 4、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22頁至第323頁)。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1年6月25日高營字第1011801346號函暨所附邱博賢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1年6月26日一太平字第128號函暨所附洪家偉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92頁、第95頁反面、第246頁、第253頁)。 胡怡祥 宋羅魂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5月10日下午11時34分57秒 無卡存款 9萬6000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0 00000 洪家偉 99年5月10日下午11時39分18秒 1000元 99年5月10日下午11時43分42秒 2000元 99年5月11日上午0時30分49秒 10萬元 60 (北檢編號54) 王聖棻 王聖棻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8000 元。 99年5月10日下午9時23分 現金存入 2萬7000元 第一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明芳 1、告訴人王聖棻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326頁至第329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6頁反面、第37頁、第156頁反面)。 4、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卷第330頁)。 5、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1年6月26日一太平字第128號函暨所附林明芳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46頁、第260頁)。 胡怡祥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5月10日下午9時32分 1000元 61 (北檢編號74) 梁佩儀 梁佩儀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4萬2200 元。 99年5月11日下午7時58分9秒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100元 臺灣中小企銀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 洪明蘭 1、告訴人梁佩儀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50頁至第451頁)。 2、被告徐育霖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宋羅魂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8頁、第189頁)。 3、京城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452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01年5月日101南投字第1010000196號函暨所附洪明蘭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68頁、第71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宋羅魂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5月11日下午8時22分34秒 萬泰建成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萬3100元 62 (北檢編號50) 翁昱紘 翁昱紘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 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 19萬1350 元。 99年5月11日下午9時11分14秒 合作金庫士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 2萬9150元 臺灣中小企銀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 洪明蘭 1、翁昱紘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296頁至第298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7頁)。 3、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紙(被害人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01年5月9日101南投字第1010000196號函暨所附洪明蘭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108328號函暨所附王詠正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68頁、第71頁、第55頁、第80頁反面)。 胡怡祥 曾建勳 王詠正 宋羅魂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5月12日上午0時6分34秒 3萬元 台新銀行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王詠正 99年5月12日上午0時19分36秒 現金存入 5萬元 99年5月12日 上午0時21分 31秒 1萬5000元 99年5月12日上午 0時28分3秒 合作金庫士林分行 000-0000000000000 2萬9150元 臺中商銀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 99年5月12日上午0時37分3秒 現金存入 3萬3000元 台新銀行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99年5月12日 0時45分13秒 臺灣土地銀行淡水分行 000-000000000000 5050元 臺中商銀向上分行 000-000000000000 63 (北檢編號73 ) 邱淑玲 邱淑玲接獲來電謊稱為網路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萬0900元。 99年5月11日下午9時20分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萬0900元 臺灣中小企銀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 洪明蘭 1、邱淑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被害人卷第446頁至第437頁)。 2、被告徐育霖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宋羅魂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38頁、第189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01年5月日101南投字第1010000196號函暨所附洪明蘭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68頁、第71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宋羅魂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64 (北檢編號71 ) 林柏辰 林柏辰接獲自稱法院書記官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 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0萬元。 99年5月12日下午1時50分 臨櫃匯款 10萬元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王心汝 1、告訴人林柏辰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38頁至第439頁)。 2、被告宋羅魂傳送予被告劉名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89頁)。 3、合作金庫存款憑條1紙(被害人卷第440頁)。 胡怡祥 宋羅魂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65 (北檢編號55 ) 林彥智 林彥智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5萬8240元。 99年5月13日下午10時41分25秒 美濃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120元 合作金庫神岡分行 000-0000000000000 廖枝安 1、告訴人林彥智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333頁至第334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被告宋羅魂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第193頁反面)。 4、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335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宋羅魂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5月14日上午0時12分16秒 2萬9120元 66 (北檢編號69) 劉君德 劉君德接獲來電謊稱為妻子的同學(猜猜我是誰),並告知急需用錢,被害人不疑有他,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01萬元。 99年5月17日下午 12時 臨櫃匯款 15萬元 土地銀行大樹分行 000-000000000000 謝家豪 1、告訴人劉君德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23頁至第424頁)。 2、被告黃翊倫之供述 (1)100年6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99訴1672卷二第5頁反面)。 (2)100年8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99訴1672卷二第87頁)。 (3)100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丁秋芳帳戶部份)(本院99訴1672卷三第199頁)。 3、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4、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4頁反面)。 5、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5紙(被害人卷第425頁至第426頁)。 6、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101年5月11日大樹存字第1010001213號函暨所附謝家豪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葉耿彰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101年5月7日一鹽水字第80號函暨所附葉耿彰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101年5月3日忠明101字第007010151108號函暨所附丁秋芳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101年5月11日合金發存字第1010001637號函暨所附李培瑜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105頁至第105頁反面、第273頁、第109頁、第110頁至第110頁反面、第112頁、第114頁、第116頁至第117頁)。 胡怡祥 劉名原 黃翊倫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9年5月27日下午 12時 14萬元 民雄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葉耿彰 99年5月27日下午12時 12萬元 第一銀行鹽水分行 000-00000000000 葉耿彰 99年5月28日下午12時 48萬元 臺灣中小企銀忠明分行 000-00000000000 丁秋芳 99年5月31日下午 12時 12萬元 合作金庫大發分行 000-0000000000000 李培瑜 67 (北檢編號57 ) 郭玉蓮 郭玉蓮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詐騙金額2萬9150元。 99年5月19日下午7時37分2秒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 2萬9150元 合作金庫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陳威龍 1、郭玉蓮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47頁至第349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被告宋羅魂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第23頁、第197頁反面)。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50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01年5月9日合金永和字第1010001909號函暨所附陳威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99訴1672卷四第83頁至第84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宋羅魂 楊季儒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68 (北檢編號56 ) 吳秀慧 吳秀慧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4萬600元。 99年5月19日下午9時2分16秒 中國信託石牌分行 000-000000000000 2萬9200元 合作金庫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陳威龍 1、吳秀慧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40頁至第342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被告宋羅魂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第23頁、第197頁反面)。 3、渣打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2紙、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43頁至第344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01年5月9日合金永和字第1010001909號函暨所附陳威龍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4日儲字第1010088955號函暨所附郭進財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101年5月8日合金南嘉字第1010001772號函暨所附柯俊林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台北分行所提供洪銘駿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83頁至第84頁、第87頁反面、第89頁至第89頁反面、第273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宋羅魂 劉名原 楊季儒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9年5月19日下午9時20分56秒 大眾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00 2萬9200元 鳳山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郭進財 99年5月19日下午11時33分 現金存款 5萬3000元 渣打銀行大園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江宜瑩 99年5月20日上午0時16分 中國信託石牌分行 000-000000000000 2萬9200元 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00 柯俊林 99年5月20日上午1時9分38秒 無卡存款 10萬元 彰化銀行臺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洪銘駿 69 (北檢編號64) 范秀珍 范秀珍接獲自稱法院書記官來電,謊稱涉及詐欺案件,且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9萬元。 99年5月21日上午 11時50分 現金存入 29萬元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 郭國良 1、范秀珍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81頁至第383頁)。 2、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宋羅魂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3頁、第197頁反面)。 3、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紙(被害人卷第384頁)。 4、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01年6月19日民雄密字第1010001646號函暨所附郭國良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266頁、第269頁)。 胡怡祥 宋羅魂 楊季儒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0(北檢編號65) 林育涵 林育涵接獲自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來電,謊稱 破獲詐欺集團,其涉及詐欺案件,接著由自稱李建德之書記官告知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超商 接收蓋有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公印文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傳真,並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 定帳戶內,詐騙金額8萬1000元。 99年5月21日下午12時20分 現金存入 8萬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 施信瑞 1、告訴人林育涵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387頁至第388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8頁反面)。 3、被告宋羅魂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98頁)。 4、高雄縣農會燕巢鄉農會匯款回條1紙(被害人卷第389頁)。 5、林育涵遭詐騙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被害人卷第390頁)。 6、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施信瑞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102頁)。 胡怡祥 宋羅魂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北檢編號66) 曾偉民 曾偉民接獲自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來電,謊稱 破獲詐欺集團,其涉及詐欺案件,接著由自稱陳俊丞之書記官告知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超商接收其上蓋有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平股陳俊丞」公印文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傳真,並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18萬元。 99年5月21日下午2時51分26秒 臨櫃匯款 18萬元 臺中健行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莊子仁 1、曾偉民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93頁至第395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8頁反面)。 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胡怡祥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3頁反面)。 4、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被害人卷第396頁)。 5、曾偉民遭詐騙之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被害人卷第397頁)。 6、台中健行路郵局所提供莊子仁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00頁)。 胡怡祥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2(北檢編號70) 魏淑菁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朋友透過網路MSN傳送自稱是香港馬會彩券,並以投資名義之方式,要求被害人匯款投資以達獲利之方式,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725 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724萬9000元)。 99年5月24日下午2時0分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5萬元 臺灣銀行土城分行 000-000000000000 范氏清 玄 1、告訴人魏淑菁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431頁至第435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被告王詠正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7頁反面、第148頁反面)。 3、高雄市農會101年5月7日高市農信(庄)字第1010000733號函暨所附黃順益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張錫鴻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所提供林晉宏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提供東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所提供葉素青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新生分行101年5月7日永豐銀新生分行(101)字第9號函暨所附張秋慧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所提供陳淑娟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表暨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所提供吳松強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交易明細表暨對帳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里分行101年5月8日上大里字第1010000043號函暨所附戴鴻儒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1年5月16日合金江字第1010001655號函暨所附羅嘉豐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徐立人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101年6月26日花行字第1012900334號函暨所附陳禎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99訴1672卷四第120頁、122頁反面、131頁、第149頁、第151頁、第186頁反面、第201頁反面、第205頁、第227頁、第229頁、第249頁、第250頁、第272頁、第274頁、第286頁、第292頁、第294頁、第296頁;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22、131頁)。 胡怡祥 王詠正 謝東甫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99年5月26日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5萬6000元 高雄市農會新莊分部 000-0000000000000 黃順益 99年6月3日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0萬元 國泰世華蘆洲分行 000-000000000000 張錫鴻 99年6月11日 電匯 67萬元 中國信託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00 林晉宏 99年6月15日 華南銀行 60萬元 臺灣中小企銀員林分行 000-00000000000 東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9年6月21日 華南銀行 50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000 葉素青 99年6月24日 80萬7000元 永豐銀行新生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張秋慧 99年6月24日 69萬3000元 華南銀行積穗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淑娟 99年6月28日 64萬元 華南銀行臺北南門分行 000-000000000000 吳松強 99年7月5日 10萬元 花蓮富國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陳楨 99年7月5日 90萬元 上海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戴鴻儒 99年7月8日 10萬元 合作金庫松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羅嘉豐 99年7月8日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太平分行 000-000000000000 徐立人 99年7月9日 64萬元 73 (北檢編號80 ) 陳富強 陳富強接獲自稱臺中縣烏日派出所員警來電,謊稱其 涉及詐欺案件,接著由自稱法務部臺中執行處平股李建 德之書記官告知需提領帳戶內現金交付監管,致其陷於 錯誤依指示至 ATM操作轉帳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57萬2000元。 99年5月28日下午3時15分 臨櫃匯款 47萬2000元 玉山銀行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0000 劉順元 1、陳富強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497頁至499頁)。 2、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胡怡祥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4頁反面)。 3、玉山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1紙(被害人卷第50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101年6月25日豐營字第1011800880號函暨所附徐振勛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豐原分行101年6月19日玉山豐原字第1010615001號函暨所附劉順元(即劉名原)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第141頁、第144頁、第301頁至第302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9年5月28日下午4時35分50秒 10萬元 龍井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徐振勛 74 (北檢編號67 ) 粘如琦 粘如琦接獲來電謊稱為金石堂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 6萬1000元。 99年5月29日下午3時10分 無卡存款 5萬元 台新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王榮得 1、粘如琦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401頁至第403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4頁反面)。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卷第404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108328號函暨所附王榮得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5頁、第103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99年5月29日下午3時13分 1萬1000元 75 (北檢編號68 ) 馬慧萍 馬慧萍接獲來電謊稱為金石堂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詐騙金額4萬1000元。 99年5月29日下午3時26分53秒 現金存款 4萬1000元 台新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王榮得 1、馬慧萍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406頁至第407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4頁反面)。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408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108328號函暨所附王榮得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55頁、第103頁)。 胡怡祥 曾建勳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76(北檢編號58) 蔡靜宜 蔡靜宜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0100 元。 99年6月11日下午10時13分29秒 台新銀行金華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0100元 台北富邦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00 葉淑慧 1、告訴人蔡靜宜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353頁至第354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林沅昇傳送予被告胡怡祥、被告王詠正傳送予被告徐育霖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29、103、156頁反面)。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55頁)。 5、被告曾建勳與蔡靜宜之和解書(本院99訴1672書狀卷第2頁)。 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1年5月4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110133號函暨所附葉淑慧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91、97頁反面)。 胡怡祥 曾建勳 謝東甫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77 (北檢編號62) 陳志偉 陳志偉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1 筆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00元。 99年6月12日下午8時36分1秒 臺南永樂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萬9900元 土地銀行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建銘 1、陳志偉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70至371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號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反面)。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72頁)。 5、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101年5月10日華江存字第1010001199號函暨所附陳建銘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98頁)。 胡怡祥 謝東甫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78 (北檢編號59) 曾銀美 曾銀美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 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130 元。 99年6月12日下午10時18分11秒 彰化銀行鹽埕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9130元 土地銀行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建銘 1、告訴人曾銀美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358至359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反面)。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60頁)。 5、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101年5月10日華江存字第1010001199號函暨所附陳建銘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98頁)。 胡怡祥 謝東甫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79 (北檢編號61) 林宗德 林宗德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950元。 99年6月12日下午10時25分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000 2萬9950元 土地銀行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建銘 1、告訴人林宗德警詢指訴(被害人卷第366頁至第368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反面)。 4、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101年5月10日華江存字第1010001199號函暨所附陳建銘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98頁)。 胡怡祥 謝東甫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80 (北檢編號60) 陳輝燦 陳輝燦接獲來電謊稱為燦坤客服人員,並以其先前購物之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接著又由另一名自稱澳盛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2萬9150元。 99年6月12日下午11時0分31秒 永豐銀行西門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2萬9150元 土地銀行華江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建銘 1、陳輝燦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62至363頁)。 2、被告胡怡祥之指證(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一第296頁反面)。 3、被告胡怡祥傳送予門號0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第17頁反面)。 4、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卷第364頁)。 5、臺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101年5月10日華江存字第1010001199號函暨所附陳建銘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四第98頁)。 胡怡祥 謝東甫 劉名原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81 (北檢編號81) 陳玫伶 被害人陳玫伶於奇摩拍賣下標相機,匯款至賣家指定之帳戶內,後賣家未 交付物品,詐騙金額5100元。 99年6月13日下午7時47分 0000000000000000 5100元 中國信託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00 鄭家榮 1、陳玫伶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505至506頁)。 2、被告胡怡祥傳送予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簡訊內容(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卷二29頁反面)。 3、存摺內頁明細(被害人卷第508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29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鄭家榮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99訴1672卷五311、324頁)。 胡怡祥 謝東甫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82 (北檢編號63 即76之事實 ) 李欣怡 李欣怡接獲詐騙電話,表示要退款,要求其至金融機構 ATM 操作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致其陷於錯誤,遭對方引導至ATM 操作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詐騙金額45萬9835元。 99年6月16日 現金存入 45萬9835元 土地銀行蘆洲分行 000-000000000000 邵和盛 1、李欣怡警詢證述(被害人卷第375至376頁)。 2、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1紙(被害人卷第377頁)。 胡怡祥 曾建勳 謝東甫 楊季儒 許志威 徐育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9年6月16日 花蓮二信田埔分社 000000000000000000000 45萬9835元(匯款失敗) 彰化光復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江坤佑
附表二:(本表編號欄之北檢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編號 被害人 被騙金額(新臺幣/元) 小計(新臺幣/元) 1 (北檢編號82) 劉俞均 29,989 29,989 2 (北檢編號83) 劉佳文 11,234 11,234 3 (北檢編號26) 石嘉玲 29,989 338,945 (29,989+29,989+98,000+91,000+29,989+29,989+29,989) 29,989 98,000 91,000 29,989 (未成功匯款) 29,989 29,989 (未成功匯款) 29,989 29,989 4 (北檢編號29) 韓孟甫 20,081 20,081 5 (北檢編號28) 李旻修 8,979 8,979 6 (北檢編號27) 洪莉珍 29,998 129,998 (29,998+100,000) 100,000 7 (北檢編號72) 吳佩蓉 29,989 29,989 8 (北檢編號78) 楊國霖 29,988(匯款失敗) 179,005 (29,988+29,988+57,000+2,000+31,000+29,029) 29,988(匯款失敗) 29,988 29,988 57,000 2,000 31,000 29,029 9 (北檢編號79) 陳俊義 4,000(匯款 失敗) 4,000 4,000 10 (北檢編號3) 陳英桓 5,000 5,000 11 (北檢編號4) 吳宜瑾 6,998 6,998 12 (北檢編號5) 羅子洋 2,740 2,740 13 (北檢編號1) 魏榮聖 3,000 4,000 (3,000+1,000) 1,000 14 (北檢編號2) 丁裕峻 30,000 30,000 15 (北檢編號25) 李秀蓁 29,989 42,875 (29,989+12,886) 12,886 16 (北檢編號35) 蘇子傑 29,979 29,979 17 (北檢編號36) 徐郁惠 29,989 129,989 (29,989+100,000) 100,000 18 (北檢編號6) 徐敏容 8,228 147,228 (8,228+100,000+39,000) 100,000 39,000 19 (北檢編號7) 黃湦玉 4,446 4,446 20 (北檢編號77) 許家珍 11,232 31,269 (11,232+20,037) 20,037 21 (北檢編號8) 宋彥怡 29,987 29,987 22 (北檢編號30) 曾昭欣 29,988 363,964 (29,988+50,000+50,000+29,988+50,000+50,000+29,988+74,000) 50,000 50,000 29,988 50,000 50,000 29,988 74,000 23 (北檢編號10) 初玉鳳 28,745 28,745 24 (北檢編號12) 林雅慧 29,988 29,988 25 (北檢編號11) 林德政 12,999 29,998 (12,999+16,999) 16,999 26 (北檢編號13) 曾琬翔 29,989 29,989 27 (北檢編號9) 鍾宛純 150,000 150,000 28 (北檢編號46) 王傅鈞 29,987 29,987 29 (北檢編號45) 葉胤伶 29,987 29,987 30 (北檢編號31) 劉昱翬 100,000 100,000 31 (北檢編號15) 陳淑惠 9,999 9,999 32 (北檢編號16) 黃德荃 29,999 29,999 33 (北檢編號14) 洪韻婷 29,989 29,989 34 (北檢編號21) 簡合筠 12,651 29,973 (12,651+17,322) 17,322 35 (北檢編號23) 吳惠如 18,888 18,888 36 (北檢編號22) 吳紹明 46,000 46,000 37 (北檢編號24) 張珊琦 29,987 71,987(29,987+42,000) 42,000 38 (北檢編號17) 楊建南 100,000 100,000 39 (北檢編號43) 許詠翔 29,910 59,820 (29,910+29,910) 29,910 40 (北檢編號42) 洪培修 29,123 29,123 41 (北檢編號48) 莊曜維 12,998 29,999 (12,998+17,001) 17,001 42 (北檢編號33) 林彥吟 15,983 21,093 (15,983+5,110) 5,110 43 (北檢編號47) 柏祥竣 19,010 19,010 44 (北檢編號32) 陳凱奕 29,871 1,147,024 (29,871+1,117,153) 遭領57次,損失1,117,153 45 (北檢編號49) 黃景良 30,000 192,000 (30,000+70,000+31,000+50,000+11,000) 70,000 31,000 50,000 11,000 46 (北檢編號34) 黃允綾 20,000 72,000 (20,000+52,000) 52,000 47 (北檢編號19) 張筱翎 9,000 9,000 48 (北檢編號18) 謝騰騫 14,100 14,100 49 (北檢編號40) 李孟璇 50,000 50,000 50 (北檢編號41) 黃盈凱 100,000 100,000 51 (北檢編號39) 林祐羽 100,000 200,000 (100,000+99,000+1,000) 99,000 1,000 52 (北檢編號52) 王興浪 2,000 2,000 53 (北檢編號38) 黃志銘 20,501 150,484 (20,501+29,983+100,000) 29,983 100,000 54 (北檢編號20) 葉洵婉 21,955 21,955 55 (北檢編號51) 張明勝 4,100 4,100 56 (北檢編號37) 謝玉蓮 72,000 72,000 57 (北檢編號44) 蔡秉倉 300,000 300,000 58 (北檢編號75) 廖云菁 164,240 1,151,240 (164,240+537,000+450,000) 537,000 450,000 59 (北檢編號53) 沈宜芳 29,100 228,100 (29,100+96,000+1,000+2,000+100,000) 96,000 1,000 2,000 100,000 60 (北檢編號54) 王聖棻 27,000 28,000 (27,000+1,000) 1,000 61 (北檢編號74) 梁佩儀 29,100 42,200 (29,100+13,100) 13,100 62 (北檢編號50) 翁昱紘 29,150 191,350 (29,150+30,000+50,000+15,000+29,150+33,000+5,050) 30,000 50,000 15,000 29,150 33,000 5,050 63 (北檢編號73) 邱淑玲 10,900 10,900 64 (北檢編號71) 林柏辰 100,000 100,000 65 (北檢編號55) 林彥智 29,120 58,240 (29,120+29,120) 29,120 66 (北檢編號69) 劉君德 150,000 1,010,000 (150,000+140,000+120,000+480,000+120,000) 140,000 120,000 480,000 120,000 67 (北檢編號57) 郭玉蓮 29,150 29,150 68 (北檢編號56) 吳秀慧 29,200 240,600 (29,200+29,200+53,000+29,200+100,000) 29,200 53,000 29,200 100,000 69 (北檢編號64) 范秀珍 290,000 290,000 70 (北檢編號65) 林育涵 81,000 81,000 71 (北檢編號66) 曾偉民 180,000 180,000 72 (北檢編號70) 魏淑菁 50,000 7,256,000 (50,000+156,000+400,000+670,000+600,000+500,000+807,000+693,000+640,000+100,000+900,000+100,000+1,000,000+640,000) 156,000 400,000 670,000 600,000 500,000 807,000 693,000 640,000 100,000 900,000 100,000 1,000,000 640,000 73 (北檢編號80) 陳富強 472,000 572,000 (472,000+100,000) 100,000 74 (北檢編號67) 粘如琦 50,000 61,000 (50,000+11,000) 11,000 75 (北檢編號68) 馬慧萍 41,000 41,000 76 (北檢編號58) 蔡靜宜 20,100 20,100 77 (北檢編號62) 陳志偉 29,900 29,900 78 (北檢編號59) 曾銀美 29,130 29,130 79 (北檢編號61) 林宗德 29,950 29,950 80 (北檢編號60) 陳輝燦 29,150 29,150 81 (北檢編號81) 陳玫伶 5,100 5,100 82 (北檢編號63即76之事實) 李欣怡 459,835 459,835 459,835(匯款失敗) 總計:17,013,877元 計算式:(29,989+11,234+338,945+20,081+8,979+129,998+29,989+179,005+4,000+5,000+6,998+2,740+4,000+30,000+42,875+29,979+129,989+147,228+4,446+31,269+29,987+363,964+28,745+29,988+29,998+29,989+150,000+29,987+29,987+100,000+9,999+29,999+29,989+29,973+18,888+46,000+71,987+100,000+59,820+29,123+29,999+21,093+19,010+1,147,024+192,000+72,000+9,000+14,100+50,000+100,000+200,000+2,000+150,484+21,955+4,100+72,000+300,000+1,151,240+228,100+28,000+42,200+191,350+10,900+100,000+58,240+1,010,000+29,150+240,600+290,000+81,000+180,000+7,256,000+572,000+61,000+41,000+20,100+29,900+29,130+29,950+29,150+5,100+459,835)
附表三:
編號 所有人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徐育霖 ZIKOM行動電話 1支 門號不詳,含SIM卡1枚 2 NOKIA行動電話 1支 門號不詳,含SIM卡1枚 3 護照 1本 4 台胞證 1本 5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6 中國農業銀行提款卡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7 中國建設銀行提款卡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8 SIM卡 2張 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9 華碩筆記型電腦 1臺 10 電子銀行連接碟 1支 11 新臺幣 10萬3000元 12 人民幣 106元 13 預付卡申請書 1張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6925號99年度偵字第17707號99年度偵字第18068號99年度偵字第20108號99年度偵字第20109號99年度偵字第20969號99年度偵字第22022號99年度偵字第22622號被 告 徐育霖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被 告 胡怡祥
王詠正
林沅昇
曾建勳
宋羅魂
謝東甫
卓金來
劉順元
楊季儒
黃翊倫
許志威
張樹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胡怡祥有多次詐欺前科,最近一次曾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5月10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4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林沅昇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度中簡上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8年6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謝東甫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5月26日以97年度中簡字第130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97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徐育霖(綽號大勝、勝哥)長期大陸地區工作,經友人介紹結識綽號「阿傑」、「阿龍」之大陸地區詐騙公司首腦,認替詐騙公司在臺灣地區提領贓款,獲利甚豐,遂在臺灣地區找來車手頭胡怡祥(綽號祥哥、大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2月間起,共組橫跨海峽兩岸之電話詐欺集團。渠等議定由「阿傑」、「阿龍」所屬詐騙公司成員,輪流以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色情援交、假冒司法人員、猜猜我是誰、香港賽馬、網路拍賣等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臺灣地區民眾(被害人姓名、受騙時間、地點、金額、詐騙手法、詐騙帳戶,均如附表一所示),待民眾受騙匯款至指定帳戶,徐育霖則通知胡怡祥將贓款領出,並以地下匯兌方式將贓款匯回大陸地區,如此徐育霖、胡怡祥可分得提領贓款百分之10或百分之30不等之利益。謀議既定,胡怡祥則陸續招募有犯意聯絡之王詠正(綽號土豆,99年2月間加入,迄同年4月下旬止)、林沅昇(綽號大頭,99年2月間加入,迄同年4月下旬止)、曾建勳(綽號建勳,99年5月間加入,迄同年7月上旬止)、宋羅魂(綽號小宋、歐尼,99年4月中加入,迄同年6月間止)等人,負責至全省各地ATM或金融機構提領贓款,交予胡怡祥,如此可獲得提領金額千分之3或4之報酬,謝東甫(99年6月中旬加入,迄同年6月下旬止)則負責測試金融卡密碼是否正確,或受胡怡祥指揮將贓款交給徐育霖指定之人,如此可獲得月薪3萬元;至詐騙所需之人頭帳戶,胡怡祥則以新台幣(下同)1萬5至4萬元不等之價格,向卓金來(99年2月間起提供,迄同年4月下旬止)、劉順元(99年3月中旬起提供,迄同年5月底止)、楊季儒(99年4月間起提供,迄同年6月中旬)等人購買。總計徐育霖、胡怡祥等人自99年2月間起至99年7月15日查獲止,詐騙之被害人共83人,詐騙金額共1638萬5227元。嗣於99年7月15日,徐育霖等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持搜索票、拘票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提款卡等物。
三、又「阿龍」所屬大陸地區詐騙公司,於99年5月17日,以電話向劉君德佯稱其妻同學黃美鈴急需用錢,請劉君德將其寄放在其妻帳戶內之款匯還云云,致劉君德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7日、27日、28日、31日陸續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14萬元、12萬元、48萬元、12萬元至謝家豪、葉耿彰、丁秋芳、李培瑜之金融帳戶(丁秋芳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7月25日以99年度偵字第13205號案件提起公訴,其餘詐欺帳戶所有人涉案部分另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追查中)。嗣丁秋芳良心不安,逕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掛失存摺、金融卡,致胡怡祥旗下車手無法領出上開劉君德匯入之48萬元款項。胡怡祥為領出該贓款,另找來黃翊倫(綽號崇倫)、許志威(綽號阿志)、陳睿瑄(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7月25日以99年度偵字第13205號案件提起公訴)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胡怡祥、黃翊倫以陳睿瑄之照片,偽造「林添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交給陳睿瑄持用,再於99年6月1日下午2時許,命黃翊倫、許志威、陳睿瑄,陪同丁秋香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領款,惟丁秋香竟伺機向該行保全人員許正學陳述上情,而許正學見在旁監視之陳睿瑄神色慌張,遂報警查獲,並在陳睿瑄身上扣得偽造之「林添興」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足生損害於林添興。
四、張樹恆明知徐育霖、胡怡祥均為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其轉交之款項均為詐欺贓款,竟與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詐騙公司成員於99年5月間,向廖云菁謊稱投資亞中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將獲利甚豐,廖云菁因此陷於錯誤,於99年6月1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權分行前,交付53萬7千元與胡怡祥,胡怡祥再與張樹恆相約在台中市某「蓓蒂亞」汽車旅館拿取贓款,由張樹恆將贓款送至桃園縣中壢市予徐育霖,如此獲得徐育霖清償10萬元之欠款及車馬費3千元。
五、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徐育霖之自白 坦承替大陸詐騙公司「阿傑」、「阿龍」在臺灣找來車手頭胡怡祥提領贓款,其與胡怡祥車手集團可抽取贓款百分之10或30之利益,但伊僅拿百分之2或百分之5,其餘的由胡怡祥所屬車手瓜分 二 被告胡怡祥之自白 坦承在臺自組車手集團,替徐育霖所屬大陸詐騙公司提領贓款,並提供人頭帳戶,若係ATM提領,可分8%,若係臨櫃提領,可分25%,詐騙所需人頭帳戶另外算錢 三 被告王詠正之自白 綽號土豆,99年2月間加入,迄年4月下旬止,替胡怡祥提領詐騙贓款,可分得提領金額千分之3或4 四 被告林沅昇之自白 綽號大頭,99年2月間加入,迄年4月下旬止,替胡怡祥提領詐騙贓款,可分得提領金額千分之3或4 五 被告曾建勳之自白 綽號建勳,99年5月間加入,迄年7月上旬止,替胡怡祥提領詐騙贓款,月薪6萬 六 被告宋羅魂之自白 綽號小宋、歐尼,99年4月中加入,迄同年6月間止,替胡怡祥提領詐騙贓款,可分得提領金額千分之3 七 被告謝東甫自白 99年6月中旬加入,迄同年6月下旬止,負責測試金融卡密碼是否正確,或受胡怡祥指揮將贓款交給徐育霖指定之人,如此可獲得月薪3萬元 八 被告卓金來之供述 99年2月間起,迄同年4月下旬止,販售人頭帳戶給胡怡祥使用,以8千至1萬元收購,再以1萬5至2萬8轉售胡怡祥 九 被告劉順元之供述 99年3月中旬起,迄同年5底止,,販售人頭帳戶給胡怡祥使用,以1天1千元向人頭租用簿子,再以8千至1萬3元轉售胡怡祥 十 被告楊季儒之供述 1.99年4月間起,迄同年6月中旬,販售人頭帳戶給胡怡祥使用,其以1萬5至2千元之代價,向「阿昌」購買假證件,「長腳」、「老仔」則會帶人頭去申辦人頭帳戶,其再以4萬元之價格轉售胡怡祥 2.楊季儒、胡怡祥、「阿昌」、「長腳」、「老仔」等人共犯偽造證件以申辦金融帳戶,另簽分案件偵辦 十一 被告黃翊倫之自白 伊曾介紹陳睿瑄給胡怡祥,原為申辦人頭帳戶而偽造「林添興」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嗣99年6月1日受胡怡祥指示,由伊、許志威、陳睿瑄帶人頭丁秋香去臺灣中小企銀忠明分行領錢,其後陳睿瑄被查獲 十二 被告許志威之供述 否認犯行 十三 被告張樹恆之自白 於99年6月1日,與胡怡祥相約在臺中市某「蓓蒂亞」汽車旅館拿取贓款,再將贓款送至桃園縣中壢市予徐育霖,如此獲得徐育霖清償10萬元之欠款及車馬費3千元 十四 附表一示被害人83人報案單、筆錄、匯款單 被害人等遭詐騙之經過 十五 附表二所示扣押物品清單 全部犯罪事實 十六 監聽譯文 全部犯罪事實 十七 證人陳睿瑄之證詞 99年6月1日受黃翊倫、許志威指示,持偽造之證件帶人頭丁秋香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領錢,為警查獲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徐育霖、胡怡祥、王詠正、林沅昇、曾建勳、宋羅魂、謝東甫、卓金來、劉順元、楊季儒、黃翊倫、許志威、張樹恆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胡怡祥、黃翊倫、許志威偽造國民身分證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罪嫌,及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等罪嫌,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罪嫌。被告等13人與「阿傑」、「阿龍」等大陸詐騙集團,各據海峽兩岸,分別職司詐騙、收簿、提款、居中聯繫等工作,縱未必認識彼此,然共同朝向詐欺取財之目標前進,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每一被告應就參與集團之期間內,對所有犯行負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15222號、第17872號、第18005號起訴胡怡祥、林沅昇、曾建勳、卓金來詐欺罪部分,於附表一另予標示,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又被告胡怡祥、林沅昇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及第1項第1、2款宣告沒收。
三、求刑:爰審酌被告胡怡祥為臺灣車手集團首腦,多次因詐欺案遭查獲,卻仍不知悔改,重操舊業,詐騙金額高達1千6百萬餘元分得贓款約百餘萬元,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100萬元;被告徐育霖替大陸詐騙公司找尋車手,提領贓款,分得贓款約50萬元,卻堅稱毫無獲利,顯無悔意,請量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0萬元。又被告胡怡祥、徐育霖,貪圖詐騙所獲暴利,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並恃此為生,非遭羈押,實無終止犯罪之意,顯見其有犯罪之習慣,有加強他律之必要,請均併予宣告強制工作。
四、另胡怡祥、楊季儒與綽號「阿昌」、「長腳」、「老仔」等人所涉以偽造證件申辦金融帳戶,數量未明,另簽分案件偵辦。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賴 淑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 郁 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份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份證者,亦同。將國民身份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份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