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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俊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36號、第1628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4257號、第4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俊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洗錢財物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劉俊廷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及虛擬資產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或交易所申請開立,並無特別窒礙之處,亦知悉社會上詐欺集團充斥,常利用蒐購或向他人租借之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以逃避檢警查緝,竟基於縱有人將其提供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其住處,將其所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jeffreyvictor0000000il.com虛擬資產帳戶(下稱本案MAICOIN帳戶,綁定之虛擬帳號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遠銀6860帳戶】)之帳號、密碼;MAX數位資產交易所所申設不詳帳號(下稱本案MAX帳戶、綁定之虛擬帳號為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遠銀6320帳戶】)之帳號、密碼(以下合稱本案3帳戶)等資料,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之帳號與密碼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之吳凱芸、吳麗芬、林群億、郭心瑀、郭品彥、沈宏祥、蔡銘焜、何愛玲、卓渝婕、黃春美、簡秀芬、楊千季、王泰翔、侯惠娥、鍾秀華、吳日仙、張妍㳖、簡妙汶、蔡琴華等人(下稱吳凱芸等1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事項:下列認定被告劉俊廷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未爭執證據能力(訴字卷第87至88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本案土地銀行帳戶、本案MAICOIN帳戶

、本案MAX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本案3帳戶我有交給暱稱小薇之「張薇童」,我是為了對方說要讓我當虛擬貨幣分析師,說國家要成立虛擬貨幣的證交所,要我幫忙接受幣商的款項(偵16283卷第15至17頁);我有找美國聯邦調查局跟川普總統幫忙調查,復原我的對話紀錄(審訴卷第88至92頁);金管會黃天牧主委要把加密貨幣合法化,他告訴我有無不用的帳號,他要測試帳號,我才會把我的帳號拿給他測試(本院卷第83頁)等語。經查:

㈡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將本案3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吳凱芸等19人亦確有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本案土銀帳戶等情,有本案土銀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3136卷一第209至217頁)、本案MAICOIN帳戶之申登人資料暨交易明細(偵15893卷第81至96頁、第103頁)、被告與暱稱「張薇童」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15893卷第35至49頁)及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存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按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事關財產權益保障,具有高度專

屬性、私密性,衡情當妥善保管,不會任意交予他人。此外,一般人欲使用金融帳戶,只需向金融機構正常申辦,並非難事,亦可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辦多個金融帳戶,換言之,倘非基於「將金融帳戶作為犯罪使用」之不法目的,實無蒐集他人帳戶、使用他人帳戶之需要,是一般人如見有向不特定人借用帳戶、收購帳戶或租借帳戶之邀請,衡情當會懷疑對方是否會將金融帳戶作為不法使用。況且,近年來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收受詐欺所得財物,避免檢警查緝之情形,業經媒體大量報導,金融機構亦一再提醒切勿將個人金融帳戶帳號密碼資料提供他人,應屬一般人通常可知悉之事,是依當前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非依正常程序要求提供金融帳戶者,應可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或隱匿金流追查。㈣依被告當時年約61歲之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以

及自述為東方工專化工科肄業,有從事MTV、飯店及保全等工作經驗(本院卷第90頁),應可知悉應徵工作竟無需面試並確認是否具備「虛擬貨幣分析師」之工作能力,反倒需提供帳戶供對方「測試」之情形,顯有可疑。況被告曾於109年間因提供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有該案判決(審訴卷第77至83頁)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既有類似前案經歷,對於提供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之風險,理應有比一般人更深刻之預見與警覺。

㈤另依被告供稱:我跟主嫌完全不認識等語(本院卷第83頁

),可知被告與「張薇童」素未謀面,甚至對於「張薇童」之真實姓名、信用及素行等情形均不知悉,顯無任何信賴關係可言,竟輕信其詞,提供本案3帳戶,且對於應徵「虛擬貨幣分析師」與提供自身帳戶暨密碼間有何關聯亦無法合理說明,仍基於「如果屬實便可賺取金錢、獲得工作,縱屬被騙,反正自己除本案3帳戶資料外也不會有其他損失」之僥倖心態而交付本案3帳戶,將自己利益之考量置於他人財產法益之上,主觀上應有容任他人取得本案3帳戶後,自行或轉交他人持以實施詐欺取財、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至被告辯稱係:為了國家加密貨幣合法化」等語,顯屬無稽之談,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㈦另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日本佳子公主及其父親;並聲請調查其所提出之美國最高法院及聯邦調查局等相關資料,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無關,欠缺調查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規定,無調查之必要。其餘聲請部分,因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瞭,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應無調查之必要,附予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接續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

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主觀上亦出於單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評價為一行為。

㈢被告所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

數被害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

㈣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3帳戶資

料予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橫行,造成民眾遭受詐欺集團之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害,並使詐欺集團可使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實有不該,值得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僅與被害人侯惠娥、吳凱芸達成和解,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兼衡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帳戶數目、被害人之人數、受騙金額等犯罪情節,暨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有收到詐欺集團匯入之新臺幣(下同)5000元報酬等語(偵3136卷二第458頁),是被告就本案獲有5000元之犯罪所得一事,堪可認定,此部分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MAICOIN帳戶、遠銀6860帳戶內USDT:5832.5618枚及23萬元,係被害人吳麗芬、蔡銘焜及蔡琴華等人所匯入之款項,屬洗錢之財物,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扣字第41號裁定扣押在案,此有上開裁定、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偵15893卷第65頁)在卷可佐,是以上開扣案之洗錢財物,嗣於扣除執行扣押之手續費後,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被害人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業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而被告將本案3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後,就後續洗錢標的未見經手,亦難認有事實上之處分權,如仍對被告宣告沒收實際上由詐欺正犯所取得之財物,當有過苛之情,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謝仁豪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芝郁、牟芮君、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民國)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 卷證出處 1 吳凱芸 113年8月23日前某時起,詐騙集團成員在TikTok網路平台誆稱投資公益彩券云云,致吳凱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13年9月6日8時59分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吳凱芸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65至67頁) 吳凱芸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3136卷一第255至256頁、第265至267頁、第277至288頁、第291頁) 113年9月6日9時 5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4分 5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5分 5萬元 113年9月6日9時7分 2萬元 遠銀6860帳戶 113年9月6日9時9分 2萬6,200元 2 (本訴及併辦) 吳麗芬 113年5月4日某時起,誘騙吳麗芬加入詐騙集團成員之「技術交流與實戰教學」line群組,誘使其下載APP「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佯稱可利用該APP投資云云,致吳麗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0日 113年9月9日9時38分 2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吳麗芬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69至78頁、第79至81頁) 吳麗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偽造之商業操作合約書、存款憑證、識別證照片、匯款申請書回條(偵3136卷一第299至300頁、第315頁、第331至347頁、第355頁、第363至365頁) 3 林群億 113年8月中旬,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林群億佯稱可加入後教其經營網路微型店商云云,致林群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0日 113年9月7日13時12分 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林群億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83至90頁、第91至93頁) 林群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3136卷一第371至372頁、第375頁、第385頁、第391至404頁) 4 郭心瑀 113年8月24日21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郭心瑀佯稱投資期貨可獲利云云,致郭心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7日10時19分 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郭心瑀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95至101頁) 郭心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3136卷一第409至411頁、第417頁、第425至449頁) 5 郭品彥 113年8月16日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郭品彥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郭品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2日 113年9月7日11時9分 3萬1,672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郭品彥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03至115頁) 郭品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內匯款申請書、匯出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藥袋照片(偵3136卷一第453至455頁、第465頁、第469至477頁、第485至491頁) 6 沈宏祥 113年8月16日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沈宏祥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沈宏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4日 113年9月8日11時45分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沈宏祥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17至125頁) 沈宏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購買虛擬貨幣app頁面截圖(偵3136卷二第5至7頁、第17至30頁) 7 (本訴及併辦) 蔡銘焜 113年7月初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向蔡銘焜佯稱投資黃金賺取價差可獲利云云,致蔡銘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6日 113年9月9日9時13分 7萬8,0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蔡銘焜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27至141頁) 蔡銘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帳戶交易明細、代購數位資產契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3136卷二第45頁、第67至69頁、第73至83頁) 8 何愛玲 113年8月27日前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何愛玲一同投資獲利云云,致何愛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7日 113年9月9日9時48分 20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何愛玲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43至146頁) 何愛玲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3136卷二第99頁、第115至120頁) 9 卓渝婕 113年7月間某時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卓渝婕一同投資貴金屬獲利云云,致卓渝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4日 113年9月10日10時29分 2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卓渝婕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47至153頁) 卓渝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假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偵3136卷二第133至145頁、第181至183頁、第187至203頁) 113年9月10日10時30分 2萬元 113年9月10日10時31分 2萬元 113年9月10日10時39分 1萬300元 113年9月10日10時44分 5萬元 10 黃春美 113年6月3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黃春美一同投資賺取傭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6日 113年9月10日11時23分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黃春美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55至158頁、第159至165頁) 黃春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出帳戶交易明細(偵3136卷二第213至214頁、第229至230頁、第235至237頁) 113年9月10日11時31分 1萬5,000元 11 簡秀芬 113年8月8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簡秀芬一同投資倫敦金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8日 113年9月10日12時22分 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簡秀芬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67至176頁) 簡秀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出帳戶交易明細(偵3136卷二第255至258頁) 12 楊千季 113年8月1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楊千季一同投資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8日 113年9月10日12時6分 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楊千季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77至179頁) 楊千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輔助宣告裁定確定證明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3136卷二第267至270頁、第307至309頁、第327至332頁) 13 王泰翔 113年8月30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王泰翔一同投資賣精品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8日9時11分 4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王泰翔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81至185頁) 王泰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一覽表(偵3136卷二第335至337頁、第355至356頁、第359頁) 113年9月8日9時21分 2萬元 113年9月8日21時30分 2萬6,000元 14 侯惠娥 113年9月6日因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款達新臺幣32萬元即可處理投資款出金事宜云云,致侯惠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6日 113年9月6日13時28分 22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侯惠娥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87至189頁) 侯惠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36卷二第369頁、第375至377頁) 15 鍾秀華 113年9月1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鍾秀華一同投資虛擬貨幣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8日 113年9月8日13時51分 3萬2,500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鍾秀華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一第191至195頁) 鍾秀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3136卷二第389至395頁、第403頁、第411至421頁、第433頁) 16 吳日仙 113年7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吳日仙一同投資未上市股權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6日10時21分 4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吳日仙於警詢中之指述(偵3136卷二第587至592頁) 吳日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偽造之廣發證券(香港)經濟有限公司股權認購協議文件、識別證、香港居留證、現場面交照片(偵3136卷二第595至596頁、第603至610頁) 113年9月6日10時23分 4萬元 17 張妍㳖 113年9月間起,詐欺集團成員假意交友再誘騙張妍㳖加入股票投資群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等可一同投資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9月7日 113年9月7日15時6分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320帳戶 張妍㳖於警詢中之指述(偵16283卷第29至31頁) 張妍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偵16283卷第35頁、第51至61頁) 18(併辦) 簡妙汶 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購物之方式訛詐簡妙汶,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間 113年9月7日10時15分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簡妙汶於警詢中之指述(偵24257併辦卷第29至37頁) 簡妙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虛擬貨幣交易所交易資料截圖(偵24257併辦卷第51至53頁、第61至63頁、第85至177頁) 114年9月8日15時54分 5萬元 遠銀6320帳戶 19(併辦) 蔡琴華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詐術對被害人蔡琴華陷於錯誤,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9月9日前某時 113年9月9日9時44分許 29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遠銀6860帳戶 蔡琴華之涉詐匯款原因電訪紀錄表(偵15893併辦卷第164至165頁)附表二:編號 扣押物 扣押帳戶 1 USDT:5832.5618枚 本案MAICOIN帳戶及遠銀6860帳戶 2 新臺幣23萬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