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素雲選任辯護人 吳凱雯律師

馮聖中律師被 告 黎仿軒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劉上銘律師被 告 高建文

馬文鴻

廖浩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378、20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陳素雲、黎仿軒、高建文、馬文鴻、廖浩凱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素雲、黎仿軒、高建文、馬文鴻、廖浩凱被訴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