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素雲選任辯護人 吳凱雯律師
馮聖中律師被 告 黎仿軒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劉上銘律師被 告 高建文
馬文鴻
廖浩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378、20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陳素雲、黎仿軒、高建文、馬文鴻、廖浩凱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素雲、黎仿軒、高建文、馬文鴻、廖浩凱被訴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