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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7號114年度訴字第17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宸寬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268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0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連宸寬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昀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