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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鴻榮選任辯護人 李佳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朱鴻榮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訴字卷第39、42頁),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丁亦慧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