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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善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第19448號、第21307號、第24199號、第2454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69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楊善意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3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則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是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告並未較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即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逕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對方只是表示領錢沒有涉及不法,我便相信,負責領錢等語(偵24199卷第12頁),可見被告僅係依指示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並非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之人,而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詐欺被害人,故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構成要件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以該罪名論處,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被告仍合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加重條件,加重條件之減少,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起訴犯罪事實亦無縮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既無法認定被告除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外,另成立同條項第3款之罪名,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案所為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

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嫌等語,參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28條第1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於第一項訂定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性質上乃將處罰提前,將原屬洗錢預備行為(甫收集帳戶,尚未指示被害人匯入)入罪,而新增收集帳戶罪。依一般刑法行為階段處罰理論,對洗錢既遂之行為,自無庸論以未遂犯或預備犯。查被告取得之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且提領附表三所示款項,其洗錢行為已屬既遂,則非法收集他人帳戶罪之前階段行為,應為洗錢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就上揭所指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㈣被告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致被害人等陷

於錯誤而多次匯款之行為,及被告於附表三所示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均係分別基於對相同被害人行詐欺之目的所為,各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各屬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25次犯行,均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事由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業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為統一見解。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新北地檢偵46950卷第242至243頁、本院卷第138頁),又供稱未取得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40頁),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依上裁判意旨自無自動繳納犯罪所得之情,應認被告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犯行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所為本案洗錢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惟本案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被告部分想像競合輕罪之減刑部分,由本院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量刑因子。

⒊被告雖於審理中供述有於派出所指認上游朱漢文及真實姓名

不詳之原住民等語(本院卷第139頁),然依被告之供述,朱漢文僅係與其共犯本案之上游,難認屬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本案詐欺集團組織之人,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後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之財產損害程度,又被告於本案雖非直接聯繫詐騙受害人,然於本案詐騙行為分工中擔任上開犯行之不可或缺角色,考量被告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並參以被害人等之量刑意見,暨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㈨被告所為本案各該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

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等案件分別在偵查或審判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指明。

四、沒收:㈠被告於審理中供稱未取得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40頁),復依

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不足證明被告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

㈡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第2項)。本案被告就如附表三所提領款項,固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該款項已上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各筆詐得之款項本身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前揭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逕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本案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係香港地區人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在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處理,尚無刑法第95條規定適用之餘地,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均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出時間 寄出地點/收貨地點 寄出帳戶提款卡 案號 相關卷證 1 柯劭韋(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之友人張尹倬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張尹倬帳戶有問題,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云云,張尹倬遂向被害人借用提款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寄提款卡給詐欺集團 114年3月26日22時3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7-ELEVEN伸冠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7-ELEVEN中寧門市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 柯劭韋警詢中之指述(偵18164卷第37至40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8164卷第29頁)

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人頭帳戶 案號 相關卷證 罪名及宣告刑 1 張嘉純 (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23時9分至11分 4萬9123 4萬998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柯劭韋)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 張嘉純警詢中之指述(偵18164卷第60至61頁) 張嘉純報案資料(偵18164卷第62至74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林辰陽(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①114年3月29日1時28分至34分 ②114年3月29日1時43分 ①1萬5015、1萬9985 ②8999 ①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柯劭韋) ②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21307號 林辰陽警詢中之指述(偵18164卷第76至77頁、第95至113頁) 林辰陽報案資料(偵18164卷第78至91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王俊堯(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3日12時46分、47分 5萬、5萬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王俊堯警詢中之指述(偵19448卷第39至46頁) 王俊堯報案資料(偵19448卷第47至59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許芷庭(提告) 在網路上刊登虛假代購訊息,誘騙被害人匯款 114年3月23日13時6分 239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許芷庭警詢中之指述(偵19448卷第61至63頁) 許芷庭報案資料(偵19448卷第65至85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張軒譯(提告) 於網路上隨機發送中獎通知給不特定民眾,嗣被害人回覆後,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3日13時9分至14分 0000 0000 0000 0萬2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張軒譯警詢中之指述(偵19448卷第87至89頁) 張軒譯報案資料(偵19448卷第93至99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詩媁(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3日17時25分 4萬998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陳詩媁警詢中之指述(偵19448卷第101至107頁) 陳詩媁報案資料(偵19448卷第109至129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劉麗棋(提告) 冒充親友透過LINE通訊軟體借錢 114年3月28日0時41分、42分 5萬、5萬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6950號併辦 劉麗棋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93至95頁) 劉麗棋報案資料(偵46950併辦卷第45至63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蘇煜翔(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8時7分、9分17分、46分、55分、114年3月29日0時5分 4萬9985 4萬9986 1萬0000 0000 0萬4123 2萬5987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24199號、24543號 蘇煜翔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111至113頁) 蘇煜翔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115至140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張雅婷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0時2分 1萬1023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張雅婷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141至145頁) 張雅婷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147至157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宋玉燕(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0時36分 2萬998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宋玉燕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159至161頁) 宋玉燕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163至175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李昱萱(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0時59分 4萬998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李昱萱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177至179頁) 李昱萱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181至197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張廷佑(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19分至27分 3萬0126 4萬9983 1萬300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張廷佑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215至216頁) 張廷佑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217至222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謝承宇(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23分 2萬7123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謝承宇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223至224頁) 謝承宇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225至236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蔡鳳桂(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23分 2萬998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蔡鳳桂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237至238頁) 蔡鳳桂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239至250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康紫喬(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53分 2萬9985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康紫喬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251至252頁) 康紫喬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253至261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林奕杉(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15時27分 2萬1320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林奕杉警詢中之指述(偵21307卷第273至275頁) 林奕杉報案資料(偵21307卷第277至293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林欣霓(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2時13分至19分 2萬6983 1萬0000 0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24543號 林欣霓警詢中之指述(偵24199卷第15至20頁) 林欣霓報案資料(偵24199卷第51至62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蕭健源(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2時55分 2萬012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蕭健源警詢中之指述(偵24199卷第21至23頁) 蕭健源報案資料(偵24199卷第63至70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彭證哲(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8日13時18分 9萬105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彭證哲警詢中之指述(偵24199卷第25至29頁) 彭證哲報案資料(偵24199卷第71至79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黃郁雯(提告) 於網路上隨機發送中獎通知給不特定民眾,嗣被害人回覆後,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8日13時24分 2萬998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黃郁雯警詢中之指述(偵24199卷第31至32頁) 黃郁雯報案資料(偵24199卷第81至92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陳建璋(提告) 冒充親友透過LINE通訊軟體借錢 114年3月24日15時13分 10萬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陳建璋警詢中之指述(偵24543卷第66至69頁) 陳建璋報案資料(偵24543卷第70至75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陳宥融(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4日15時45分 5998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陳宥融警詢中之指述(偵24543卷第81至83頁) 陳宥融報案資料(偵24543卷第85至111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黃筱淳(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4日16時15分 1萬1000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黃筱淳警詢中之指述(偵24543卷第117至119頁) 黃筱淳報案資料(偵24543卷第121至139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郭峻延(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7時55分至18時4分 9萬6100 5萬103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郭峻延警詢中之指述(偵24543卷第144至146頁) 郭峻延報案資料(偵24543卷第147至182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張懷天(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4時8分 2萬898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張懷天警詢中之指述(偵24543卷第187至189頁) 張懷天報案資料(偵24543卷第193至225頁) 楊善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被害人 案號 相關卷證 1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柯劭韋) 114年3月28日23時31分至114年3月29日1時4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萬華區西寧南路50巷3號7-ELEVEN昆寧門市 19萬9000 張純嘉、林辰陽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柯劭韋)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8164卷第29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18164卷第17至21頁) 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2時53分至13時48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45號、永綏街5號、延平南路47號 15萬 王俊堯、許芷庭、張軒譯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24199號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9448卷第37至38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19448卷第25至28頁) 3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7時32分至35分 臺北市○○區○○路00號 5萬 陳詩媁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9448卷第35至36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19448卷第29頁) 4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0時54分至1時53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10萬0200 劉麗棋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6950號併辦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307卷第29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1307卷第43至45頁) 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8日18時55分②114年3月29日0時2分至1時48分 ①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大第二行政大樓 ②臺北市○○區○○街00○0號、西寧南路85號、36之69號、武昌街2段57號、漢中街51號 ①2萬 ②15萬9000 蘇煜翔、張雅婷、宋玉燕、林辰陽、李昱萱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24199號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307卷第31至32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1307卷第49頁、第53至54頁、第59至60頁、第63至64頁、第67頁、偵24199卷第39頁) 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4時34分至40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15萬 張廷佑、謝承宇、蔡鳳桂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307卷第33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1307卷第73至76頁) 7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5時19分至40分 臺北市○○區○○路00號、峨嵋街57號 11萬1000 康紫喬、林奕杉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1307卷第35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1307卷第79至80頁、第83頁) 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2時15分至13時1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羅斯福路4段1號大一女生宿舍餐廳 7萬9000 林欣霓、蕭健源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543卷第57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4199卷第37至38頁) 9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3時39分至14時4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汀州路3段249號 12萬1000 2萬9000 彭證哲、黃郁雯、張懷天 114年度偵字第24199、24543號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543卷第55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4199卷第38頁、偵24543卷第39頁) 10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5時23分至16時2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汀州路3段269號、251號 12萬 陳建璋、陳宥融、黃筱淳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543卷第47至49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4543卷第36頁、第38頁) 11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8時4分至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14萬7000 郭峻延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543卷第51至54頁)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偵24543卷第36至37頁)

附件: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被 告 楊善意 (香港)

女 28歲(民國86【西元1997】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鄭任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善意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高啟強」所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方式,對柯劭韋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欺張嘉純等25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包含附表一柯劭韋交付提款卡之帳戶),楊善意再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持各該帳戶提款卡提款(包含附表一柯劭韋交付之提款卡),旋即將贓款交給「高啟強」,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柯劭韋、張嘉純、林辰陽、王俊堯、許芷庭、張軒譯、陳詩媁、劉麗棋、蘇煜翔、宋玉燕、李昱萱、張廷佑、謝承宇、蔡鳳桂、康紫喬、林奕杉、林欣霓、蕭健源、彭證哲、黃郁雯、陳建璋、陳宥融、黃筱淳、郭峻延、張懷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正第一、第二分局、萬華分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楊善意之供述 被告坦承提款,惟辯稱:我不知道是詐騙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柯劭韋、張嘉純、林辰陽、王俊堯、許芷庭、張軒譯、陳詩媁、劉麗棋、蘇煜翔、宋玉燕、李昱萱、張廷佑、謝承宇、蔡鳳桂、康紫喬、林奕杉、林欣霓、蕭健源、彭證哲、黃郁雯、陳建璋、陳宥融、黃筱淳、郭峻延、張懷天、 被害人張雅婷之證述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騙取提款卡及詐欺取財。 3 帳戶交易明細表 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詐欺而匯款。 ⑵附表三所示帳戶之提款紀錄。 4 監視器影片擷取圖片 被告提款之過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非法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者,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對告訴人及被害人共26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 1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之 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犯第 1 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 20 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 1 第 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 2 項規定。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出時間 寄出地點/收貨地點 寄出帳戶提款卡 案號 1 柯劭韋(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之友人張尹倬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張尹倬帳戶有問題,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云云,張尹倬遂向被害人借用提款卡,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寄提款卡給詐欺集團 114年3月26日22時3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7-ELEVEN伸冠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7-ELEVEN中寧門市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人頭帳戶 案號 1 張純嘉(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23時9分至11分 49123、 4998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柯劭韋)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 2 林辰陽(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①114年3月29日1時28分至34分②114年3月29日1時48分 ①15015、19985②8999 ①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柯劭韋) ②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21307號 3 王俊堯(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3日12時46分、47分 5萬、5萬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4 許芷庭(提告) 在網路上刊登虛假代購訊息,誘騙被害人匯款 114年3月23日13時6分 239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5 張軒譯(提告) 於網路上隨機發送中獎通知給不特定民眾,嗣被害人回覆後,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3日13時9分至14分 9995、9996、7017、22000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6 陳詩媁(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3日17時25分 4998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7 劉麗棋(提告) 冒充親友透過LINE通訊軟體借錢 114年3月28日0時41分、42分 5萬、5萬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8 蘇煜翔(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8時7分、9分17分、46分、55分、114年3月29日0時5分 49985、49986、18123、8123、24123、25987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24199號、24543號 9 張雅婷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0時2分 11023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0 宋玉燕(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0時26分 2998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1 李昱萱(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0時59分 4998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2 張廷佑(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19分至27分 30126、49983、1300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3 謝承宇(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23分 27123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4 蔡鳳桂(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23分 29985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5 康紫喬(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9日14時53分 29985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6 林奕杉(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9日15時27分 21320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17 林欣霓(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2時13分至19分 26983、13086、3129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24543號 18 蕭健源(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2時55分 2012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19 彭證哲(提告) 於網路上刊登抽獎資訊,嗣被害人點選參加,詐欺集團成員即告知中獎,並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8日13時18分 9105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20 黃郁雯(提告) 於網路上隨機發送中獎通知給不特定民眾,嗣被害人回覆後,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4年3月28日13時24分 2998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21 陳建璋(提告) 冒充親友透過LINE通訊軟體借錢 114年3月24日15時13分 10萬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22 陳宥融(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4日15時45分 5998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23 黃筱淳(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4日16時15分 11000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24 郭峻延(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7時55分至18時4分 96100、51035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25 張懷天(提告) 被害人在網路賣商品,詐欺集團成員假扮網路買家、拍賣或物流網站客服、金融機構客服向被害人佯稱:認證金流需要以網路銀行轉帳云云 114年3月28日14時8分 2898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附表三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被害人 案號 1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柯劭韋) 114年3月28日23時31分至114年3月29日1時4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營業部、萬華區西寧南路50巷3號7-ELEVEN昆寧門市 19萬9000 張純嘉、林辰陽 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 2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2時53分至13時48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45號、永綏街5號、延平南路47號 15萬 王俊堯、許芷庭、張軒譯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24199號 3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3日17時32分至35分 臺北市○○區○○路00號 5萬 陳詩媁 114年度偵字第19448號 4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0時54分至1時53分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10萬200 劉麗棋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5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3月28日18時55分②114年3月29日0時2分至1時48分 ①臺北市○○區○○○路0段0號臺大第二行政大樓 ②臺北市○○區○○街00○0號、西寧南路85號、36之69號、武昌街2段57號、漢中街51號 ①2萬②15萬9000 蘇煜翔、張雅婷、宋玉燕、林辰陽、李昱萱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24199號 6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4時34分至40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 15萬 張廷佑、謝承宇、蔡鳳桂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7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9日15時19分至40分 臺北市○○區○○路00號、峨嵋街57號 11萬1000 康紫喬、林奕杉 114年度偵字第21307號 8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2時15分至13時1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羅斯福路4段1號大一女生宿舍餐廳 7萬9000 林欣霓、蕭健源 114年度偵字第24199號 9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3時39分至14時4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汀州路3段249號 12萬1000、2萬9000 彭證哲、黃郁雯、張懷天 114年度偵字第24199、24543號 10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4日15時23分至16時2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汀州路3段269號、251號 12萬 陳建璋、陳宥融、黃筱淳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 11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114年3月28日18時4分至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14萬7000 郭峻延 114年度偵字第2454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46950號被 告 楊善意 (香港籍)

女 28歲(民國86【西元1997】年

5月19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4年度審訴字第2411號(庚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楊善意自民國114年3月27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KAKAKEY」、「阿拉蕾」、「童錦程」、「藏獒」、「高啟強」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車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意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或其來源,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人以LINE暱稱「劉鳳珠(如意)天生玩家」,假冒劉麗棋之朋友,向劉麗棋佯稱:急用欲借款10萬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款項至董冠均(已歿,涉嫌幫助詐欺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旋遭楊善意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再轉交與與「高啟強」,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嗣劉麗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楊善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劉麗棋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交易明細截圖2張。

㈣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嫌。又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復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164號、第19448號、第21307號、第24199號、第24543號(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庚股)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411號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就本案所涉之犯行,與該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怡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思穎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劉麗棋 (提告) 114年3月27日 22時2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劉鳳珠(如意)天生玩家」,假冒告訴人劉麗棋之朋友,向告訴人劉麗棋佯稱:急用欲借款10萬元等語。 114年3月28日 0時41分許 5萬元 董冠均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8日 0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街○段00號(統一超商六福門市) 2萬5元 114年3月28日 0時42分許 5萬元 114年3月28日 0時55分許 2萬5元 114年3月28日 0時56分許 2萬5元 (含其他不詳之人所匯款項)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