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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榮鍠

王政傑共 同選任辯護人 於知慶律師

費昱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榮鍠、王政傑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榮鍠係「Letao樂淘」網站(下稱樂淘網站)創辦人及樂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淘公司)實際負責人及董事,被告王政傑係小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小川公司)負責人及樂淘公司董事,A02則係翰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翰華公司)負責人,A03係華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華羿公司)負責人,A04係大順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大順公司)負責人(A02、A03、A04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樂淘網站主要業務係代購日本商品,並由被告李榮鍠委託小川公司經營,相關物流業務委由翰華公司處理,翰華公司則委託華羿公司、大順公司代為辦理進口報關業務,被告李榮鍠、王政傑(下合稱被告二人)均明知代購商品需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向海關申報,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日本出貨公司Japan Ji Yun株式会社(下稱Japan Ji Yun公司)人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2月間起,由Japan Ji Yun公司人員提供包括如附表一、二EZWAY申報金額欄所示金額,而非購買金額欄所示實際進口價格貨物明細資料之報關資料與不知情之A03、A04,再由華羿公司、大順公司員工將如附表一、二EZWAY申報金額欄所示低於實際進口貨物價格之不實事項登載所製作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上,再以電腦連線之方式,將該簡易申報單之電磁紀錄,透過關貿網路而傳輸至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電腦內,向臺北關申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進口貨物,迨報關完成,再由翰華公司將該等貨物運送至購買人所指定地址,而分別使小川公司客戶莊雅如、蔡健智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進口貨物稅、營業稅分別總計新臺幣(下同)1,004元、429元,以此不正方法使小川公司客戶減少稅捐之負擔,小川公司並藉以招攬客戶而獲取利益。嗣經小川公司客戶A06察覺有異提出告發,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加害者主觀上具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行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因而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實行之行為,堪認為係詐術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論以詐欺取財罪。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有前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二人之供述、證人A02、A03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A04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交易資料截圖及相關海關實名委任資料截圖、臺北關113年9月3日北普遞字第1131057634號函、樂淘公司登記資料、Japan Ji Yun公司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二人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之犯行,被告李榮鍠辯稱:樂淘網站是由香港樂淘公司與Japan Ji Yun公司所簽約,並非起訴書所指樂淘公司,Japan Ji Yun公司僅向翰華公司提供進口資料,但應不包含商品金額。而我們是委託翰華公司進口報關,翰華公司則再委託報關公司,我們都會給完整的購買資訊,其內包含商品日幣金額,後續我們只會處理金流,也不會檢核他們報關的情況,本案僅係華羿公司申報時在日幣與新臺幣換算時有所疏忽,實無加重詐欺得利之犯行等語。被告王政傑辯稱:小川公司只處理客戶服務端,樂淘網站與Japan Ji Yun公司的聯繫和出貨報關事宜,並非由我處理,我並不清楚,我只與香港樂淘公司的被告李榮鍠對接等語。被告二人之辯護人為其等辯稱:本案起訴書所載事實有所錯誤,樂淘公司早於109年4月24日即已停業,樂淘網站係由小川公司經營和管理,但小川公司並未負責處理商品報關業務,而被告李榮鍠係以其Letao Holdings Co.,Limited(下稱香港樂淘公司)將樂淘網站物流服務部分委由Japan Ji Yun公司及翰華公司處理,客戶在樂淘網站所訂購之貨物,由Japan Ji Yun公司寄發裝箱明細之電子郵件交予翰華公司,翰華公司則以其內之運單編號帶出包含收貨人及日幣金額之進口倉單,再以電子郵件提供予報關業者即華羿公司,華羿公司再據以處理EZWAY申報,卷內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EZWAY申報金額係由Japan Ji Yun公司提供予華羿公司,況證人A03亦明確證稱是因華羿公司員工逕自使用EXCEL換算日幣商品價格為新臺幣價格,而導致EZWAY申報金額有高有低,並與實際價格有所落差,是本案申報不符乙事要與被告二人、Japan Ji Yun公司無關,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二人就本案具有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經查:㈠被告李榮鍠係樂淘網站創辦人及樂淘公司實際負責人及董事

,被告王政傑係小川公司負責人及樂淘公司董事,A02則係翰華公司負責人,A03係華羿公司負責人,A04係大順公司負責人。樂淘網站主要業務係代購日本商品,並由被告李榮鍠委託小川公司經營,相關物流業務委由翰華公司處理,翰華公司則委託華羿公司、大順公司代為辦理進口報關業務。華羿公司、大順公司員工將如附表一、二EZWAY申報金額欄所示低於實際進口貨物價格之事項登載所製作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上,再以電腦連線之方式,將該簡易申報單之電磁紀錄,透過關貿網路而傳輸至臺北關電腦內,向臺北關申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進口貨物,迨報關完成,再由翰華公司將該等貨物運送至購買人所指定地址,而分別使小川公司客戶莊雅如、蔡健智漏未繳納如附表三所示之進口貨物稅、營業稅各為1,004元、429元。另A02、A03、A04就上開所涉行為,業經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或是認(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核與彼此間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他卷二第309至312頁、第317至319頁、他卷一第523至528頁)、證人A02、A03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他卷二第323至325頁、他卷一第329至331頁、第523至528頁、他卷二第447至448頁)、A04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他卷一第523至528頁)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交易資料截圖及相關海關實名委任資料截圖(見他卷二第11至303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9月3日北普遞字第1131057634號函暨附件(見他卷二第437至440頁)、樂淘公司登記資料(見偵卷第55至113頁)、Japan Ji Yun公司登記資料(見他卷一第371至381頁)、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12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卷第117至122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依臺北關函覆臺北地檢署略以:就納稅義務人莊雅如、A06、

蔡健智委託華羿公司、大順公司申報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涉及低報貨物價值乙案,其依據訂單資料核算實際應徵稅額,計有45筆報單依規定免補繳進口稅及營業稅,另計有3筆報單依規定須補繳稅款,計算明細詳如附件,業已發單莊雅如補徵進口稅663元、營業稅429元;蔡健智補徵進口稅341元等語,且該檢附之附件明確載稱徵補稅額係針對莊雅如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即附表二編號8、11)、蔡健智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此有臺北關113年9月3日北普遞字第1131057634號函暨附件附卷可佐(見他卷二第437至440頁),由此觀之,公訴意旨既認所謂詐欺得利之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要件係指「使小川公司客戶減少稅捐之負擔」,則依上開臺北關函覆內容顯已指明僅就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8、11部分方有漏繳稅捐之情事(此部分報關業者均為華羿公司,與大順公司無涉),其餘部分並不具補繳進口稅及營業稅之必要,是起訴意旨主張附表一、二所示申報案件均構成詐欺得利之要件,顯與上開事證相悖,且未見卷內事證具體且特定所謂財產上不法利益究竟為何,是自難認除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8、11以外之申報案件確有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從就此部分以加重詐欺得利之要件相繩。

㈢本案起訴書所載事實並無足夠事證可資認定,亦無從據以認

定被告二人具有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⒈起訴意旨固認「Japan Ji Yun公司人員提供包括如附表一、

二EZWAY申報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報關資料予不知情之A03,再由華羿公司員工將如附表一、附表二EZWAY申報金額欄所示事項登載其所製作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上,再以電腦連線之方式,將該簡易申報單之電磁紀錄,透過關貿網路而傳輸至臺北關電腦內向臺北關申報上開進口貨物」,然經本院傳訊Japan Ji Yun公司國際事業部部長A01到庭,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105年3月開始在Japan Ji Yun公司任職,協助做公司營運管理和業務統籌,樂淘網站是Japan

Ji Yun公司的客戶,樂淘網站所成立的訂單,我們之間有共同資料庫可供看到各訂單資訊,其上金額是日幣金額,而樂淘公司是請我們發貨時直接通知翰華公司,我們只告知翰華公司商品內容,包含外箱大條碼、商品小條碼、重量,但並沒有把商品價格提供給翰華公司,我也不清楚翰華公司要如何知道每件出口商品的價格,我們並不會與華羿公司、大順公司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264至267頁、第271至274頁),並有Japan Ji Yun公司寄送予翰華公司之電子郵件、翰華公司寄送予華羿公司之電子郵件或進口倉單檔案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第43至45頁、第49至51頁、第39至41頁、第47頁、第53至55頁),卷內亦無任何事證足以查明上開申報經過,依此自難逕認本案所涉EZWAY申報金額係由Japan

Ji Yun公司人員所提供予華羿公司,再由華羿公司將上開有誤之EZWAY申報金額逕向臺北關申報乙事為真,亦無從證明被告二人對上開事項知悉而具有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⒉又證人A02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係證稱:進口資料是由日本公

司提供給華羿公司,但我並不知道EZWAY申辦金額的事等語(見他卷一第526頁),證人A03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日本公司在貨物抵達前一天會把報關資料用EMAIL給我們華羿公司,我不清楚EZWAY申辦金額為何有不符;後來我對臺北關有訴願,因為商品在日幣換算有高低,我們公司小姐在換算時就用自己的公式套算,才導致EZWAY申辦金額不符等語(見他卷一第526至527頁、第448頁),前揭證人之證述已難逕以確認本案申報流程實際經過,卷內亦乏事證可資佐證,證人A03更已表示應係其換算失誤所致,依此自難逕以認定起訴書所載事實為真。

⒊再經本院傳訊上開證人到院,證人A02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案發時是翰華公司負責人,翰華公司受樂淘委託處理日本包裹,與小川公司並無業務往來,Japan Ji Yun公司會EMAIL資料給翰華公司,翰華公司只需要其內大箱號資訊,再將大箱號資訊輸入至貨物系統,即可取得小包裹號碼、收件人資訊、日幣價格,翰華公司所取得的前揭資訊則EMAIL給華羿公司辦理清關理貨業務,清關申報業務都是交由清關公司即華羿公司處理,清關完畢就直接把包裹送到翰華公司處理,華羿公司也不會將申報金額告知我們,所以我不清楚華羿公司是如何處理EZWAY申報金額之作業;至於在偵查程序中說是Japan Ji Yun公司將進口資料交給華羿公司清關,是因為我們曾經有優化流程所以混淆程序等語(見本院卷第305至306頁、第315至318頁),證人A03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華羿公司負責人,樂淘委託我們處理報關業務,Japan Ji Yun公司會用EMAIL給我們報關資料,包含品名、數量及日幣金額,而報關時因為Japan Ji Yun公司給的是日幣金額,公司小姐就直接用EXCEL轉換成新臺幣發給海關進行EZWAY申報,後續的落差我還被海關裁罰,我實際真的不清楚客戶購買金額,當時就是覺得匯率會變動很麻煩,就直接依照收到的金額去轉換成臺幣處理,而將日幣價格轉換成新臺幣價格的事情,我並沒有跟樂淘公司、小川公司、翰華公司、Japan Ji Yun公司講過等語(見本院卷第319至322頁,第326至327頁),以此互核以觀,證人A02及A03固然分別證稱其商品價格係由貨物系統或Japan Ji Yun公司所提供,而與前開證人A01之證詞有所不一致,然其等證詞既互有歧異並與前揭電子郵件所顯示之事證不符,自無從據以確認翰華公司、華羿公司與Japan Ji Yun公司處理業務之真實狀態,卷內亦無相關事證可資佐證,無從逕以認定EZWAY申報金額確由Japan Ji Yun公司人員提供予華羿公司進行申報。況證人A02及A03均一致證稱其所取得之商品價格均為「日幣金額」且清關申報業務係由證人A03所經營之華羿公司全權處理,證人A03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表示本案EZWAY申報金額有所不符,實係其公司人員自行將商品之日幣價額轉換為新臺幣價額進行申報所致,其所經營之華羿公司亦因本案而遭受行政裁罰,且從未將轉換價格申報乙事告知樂淘網站和小川公司,可見本案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要與前揭證人所述明顯相悖,且亦無其餘事證足資證明被告二人在其內所承辦業務範圍與角色,自難遽認被告二人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⒋公訴意旨雖認Japan Ji Yun公司董事吳建璋曾擔任樂淘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而認被告二人與Japan Ji Yun公司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云云,然樂淘公司已於109年4月20日迄今均申請暫停營業,且樂淘網站實係由被告李榮鍠擔任代表人之香港樂淘公司委由小川公司所經營管理,此有被告二人所提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9年4月24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093354029號函、110年4月19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103353466號函、111年4月11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113353006號函、112年4月13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1123353532號函、財政部國稅局板橋分局113年4月10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133044609號函、114年3月28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143043241號函、香港樂淘公司與小川公司108年6月1日所簽訂之電子商務技術服務契約在卷可佐(見審訴卷第57至68頁、第69至71頁),依此已難逕認本案所起訴之111、112年間申報乙事要與樂淘公司有所相關;況董事或監察人縱有共通者,亦無從逕以推認本案被告二人即具有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仍應回歸審究被告二人在申報過程中所承辦業務範圍及實際處理情形,檢察官就此仍應據以具體證明本案申報過程中何以被告二人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且何以有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倘無法據為證明各該要件,自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⒌是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事實要與前揭證人A01、A02、A03之證述已然相悖,卷內亦乏事證可供認定,亦無從認定被告二人具有加重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及不法所有之意圖,本院自難據以加重詐欺得利罪之要件相繩。㈣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公訴檢察官固聲請告發人A06到庭作證,以證明被告二人知悉客戶實際購買金額及低報貨物價格之事實,然告發人A06僅為曾經向樂淘網站購買商品之客戶之一,且非屬本案起訴範圍所應補繳稅捐之客戶範圍,遑論本案重點乃在於報關過程以及被告二人在此過程中所承辦的業務範圍,以證本案是否符合加重詐欺得利之構成要件,該等內容乃涉樂淘網站經營內部事項,要非告發人A06所得知悉之事,其主觀上推測之詞自無採為證據之可能性,是認上開聲請並無調查必要性。

六、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檢察官所舉事證,認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二人確認有前揭犯行之程度,即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而認本件被告二人被訴之犯行均尚屬無法證明。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罪行,自應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光萱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附件: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 卷宗名稱 卷宗簡稱 ⒈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0號卷 本院卷 ⒉ 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278號卷 審訴卷 ⒊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167號卷一 他卷一 ⒋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2167號卷二 他卷二 ⒌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127號卷 偵卷附表一:

編號 購買日期(註) 訂單編號 購買金額 分提單號碼 (運單編號) EZWAY申報金額 報關行 1 2023/12/8 TJS716165 1,786元 000000000000 115元 華羿航空貨運 2 2023/12/12 TJS721366 5,673元 000000000000 107元 華羿航空貨運 3 2022/12/18 TJS429675 1,045元 000000000000 396元 華羿航空貨運 4 2022/12/18 TJS429667 2,701元 000000000000 339元 華羿航空貨運註:編號1、2購買人A06,編號3、4購買人蔡健智。

附表二:

編號 購買日期(註) 訂單 購買金額 分提單號碼 (運單編號) EZWAY申報金額 報關業者 1 2023/10/1 TJS638761 1,500元 000000000000 103元 華羿航空貨運 2 2023/10/1 TJS638760 687元 000000000000 108元 華羿航空貨運 3 2023/10/1 TJS638757 500元 000000000000 102元 華羿航空貨運 4 2023/10/3 TJS640442 791元 000000000000 115元 華羿航空貨運 5 2023/10/3 TJS640440 437元 000000000000 108元 華羿航空貨運 6 2023/10/5 TJS642494 954元 000000000000 104元 華羿航空貨運 7 2023/10/5 TJS642493 416元 000000000000 113元 華羿航空貨運 8 2023/10/12 TJS643748 4,290元 000000000000 110元 華羿航空貨運 9 2023/10/14 TJS651633 974元 000000000000 103元 華羿航空貨運 10 2023/10/17 TJS654911 1,208元 000000000000 114元 華羿航空貨運 11 2023/10/17 TJS651897 8,294元 000000000000 110元 華羿航空貨運 12 2023/10/20 TJS658182 771元 000000000000 110元 華羿航空貨運 13 2023/10/25 TJS664360 208元 000000000000 104元 華羿航空貨運 14 2023/10/25 TJS664358 208元 000000000000 109元 華羿航空貨運 15 2023/10/25 TJS664204 1562元 000000000000 390元 大順航空貨運 16 2023/10/25 TJS664198 1000元 000000000000 390元 大順航空貨運 17 2023/10/25 TJS664191 208元 000000000000 115元 華羿航空貨運 18 2023/10/25 TJS658183 625元 000000000000 390元 大順航空貨運 19 2023/11/2 TJS672477 874元 000000000000 113元 華羿航空貨運 20 2023/11/10 TJS680988 1,678元 000000000000 102元 華羿航空貨運 21 2023/11/10 TJS680985 621元 000000000000 114元 華羿航空貨運 22 2023/11/10 TJS680981 621元 000000000000 107元 華羿航空貨運 23 2023/11/10 TJS680977 598元 000000000000 115元 華羿航空貨運 24 2023/11/10 TJS680976 1150元 000000000000 113元 華羿航空貨運 25 2023/11/10 TJS680973 1243元 000000000000 113元 華羿航空貨運 26 2023/11/10 TJS680967 248元 000000000000 110元 華羿航空貨運 27 2023/11/10 TJS680960 621元 000000000000 108元 華羿航空貨運 28 2023/11/10 TJS680958 621元 000000000000 114元 華羿航空貨運 29 2023/11/10 TJS680954 1,587元 000000000000 110元 華羿航空貨運 30 2023/11/10 TJS680990 2,302元 000000000000 104元 華羿航空貨運 31 2023/11/10 TJS681036 1,036元 000000000000 102元 華羿航空貨運 32 2023/11/10 TJS680992 3,938元 000000000000 113元 華羿航空貨運 33 2023/11/13 TJS685259 413元 000000000000 105元 華羿航空貨運 34 2023/11/13 TJS684644 580元 000000000000 113元 華羿航空貨運 35 2023/11/13 TJS684642 414元 000000000000 102元 華羿航空貨運 36 2023/11/19 TJS691883 122元 000000000000 106元 華羿航空貨運 37 2023/11/19 TJS691880 71元 000000000000 115元 華羿航空貨運 38 2023/11/22 TJS696093 717元 000000000000 107元 華羿航空貨運 39 2023/11/24 TJS697954 245元 000000000000 111元 華羿航空貨運 40 2023/11/24 TJS697953 224元 000000000000 109元 華羿航空貨運 41 2023/11/26 TJS700439 817元 000000000000 115元 華羿航空貨運 42 2023/12/11 TJS719237 1,566元 000000000000 111元 華羿航空貨運 43 2023/12/17 TJS726336 929元 000000000000 390元 大順航空貨運 44 2023/12/21 TJS731273 2,355元 000000000000 390元 大順航空貨運註:購買人莊雅如。

附表三:

編號 姓名 進口稅 營業稅 1 莊雅如 663元 429元 2 蔡健智 341元 合計 1,004元 429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