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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3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長鴻義務辯護人 許如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長鴻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長鴻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同條第2項之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於縱火後即行離去,嗣經警方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有公共危險前案,本案復因與家人間之遺產分配糾紛,索討金錢未果,遂以起訴書所載方式嚇唬被害人,致使同住該無尾巷之居民同受財產及人身損害,考量被告與其親屬財產糾紛仍存,且被告自承無業而有經濟上之困難,於客觀情事並未改變,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放火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15年2月26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5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5月5日訊問被告後,復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審酌被告對起訴書客觀事實未予爭執,並表示願賠償相關人等之損失,且有起訴書所載相關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同條第2項之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縱火後旋即離開現場,嗣經警方循線拘提到案,且於警詢中一再辯稱不知道案發地點有無其他人居住其內,淡化其行為所生危害程度,而其所涉殺人未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被訴罪嫌如成立犯罪,被告主觀上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復酌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稱自己已退休多年,於警詢、偵查中也曾表示自己沒錢、經濟困窘,本次又因與家人間之遺產分配有所爭執,認家人害其破產而憤怒失去理智,遂於深夜時分以點燃汽油引發火勢之方式欲嚇唬家人,更稱自己曾計畫若爆裂物能製作完成,將持爆裂物對家人及其等居所引爆等情,足見被告情緒控管能力低,遇事不順即採取激進手段,而被告所處經濟困境,難於短時間內有所改善,其因生活或財務問題難以解決而情緒失控,再次採取相類威脅手段之可能性甚高,是原羈押之原因現仍存在。經衡以被告本案犯罪情節除造成他人恐懼不安,其所涉犯罪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人身安全之危害性甚大,經審酌公共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定期報到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尚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5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有犯後仍有社會復歸、賠償被害人等問題,倘能限制住居,將可使被告得以其專業技能尋找工作,對於被告及被害人均屬有利,故請求以限制住居代替羈押。然被告於本案仍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業如上述,此外,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法 官 林皓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