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金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金坤業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考,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檢察官雖主張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三、四之毒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機用於販賣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等語(起訴書第3頁)。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手機,未扣得被告本案相關之對話,有被告手機採證照片可稽(偵34479卷一第133至169頁),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況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業經發還予被告,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12月2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54770號函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03至104頁);而其餘扣案物,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爰均不宣告沒收或追徵,檢察官上開主張,要無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IPHONE 7 PLUS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2 IPHONE13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479號被 告 林源鋐
董金坤
劉易彥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源鋐、董金坤及劉易彥均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組販毒集團,由林源鋐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阿波波」帳號作為對外販售毒品之聯繫方式,並由林源鋐負責提供毒品及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予董金坤,由其本身及董金坤、劉易彥擔任司機(小蜜蜂)派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下稱本案咖啡包),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使用附表一所示車輛至附表一依所示處址,以附表一所示價格販賣本案咖啡包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完成毒品交易。
二、林源鋐明知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10月1日20時許前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M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編號2至4、附表三編號1、2及4之毒品而持有之。
嗣為警於113年10月1日17時23分許、18時許及20時許,陸續持臺灣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劉易彥、董金坤及林源鋐等處所及車輛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二至四等物品,始悉前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源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犯罪事實一、二之犯罪事實。 2 被告董金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附表一編號2之犯罪事實。 3 被告劉易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附表一編號1、3、5之犯罪事實。 4 證人李玟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2之犯罪事實。 5 證王子頡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 6 證人周彥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3之犯罪事實。 7 證人曾妍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附表一編號4、5之犯罪事實。 8 李玟琦、曾妍菲與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阿波波」間對話紀錄畫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 證明附表一之全部犯罪事實。 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扣案之附表二至四之扣案物 證明被告林源鋐、董金坤及劉易彥遭查獲且扣得本案毒品之事實。 1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36150266、0000000000號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 證明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4、6號毒品、附表三編號1至2、4至6號毒品、附表五編號1毒品,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等事實。
二、核被告林源鋐、董金坤及劉易彥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林源鋐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林源鋐、董金坤及劉易彥就犯罪事實一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源鋐就犯罪事實一二6罪;被告劉易彥就犯罪事實一3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均請予分論併罰。扣案附表二三四之毒品,已如前述,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機12支用於上開販賣之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鋐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眉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販賣者 購買者 時間 地點 交易內容(新臺幣) 交通工具 監視器畫面編號 1 劉易彥 李玟琦 王子頡 113年8月23日5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附近 本案咖啡包5包2000元 車牌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監視器畫面編號3至12號 2 董金坤 李玟琦 113年8月30日2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 本案咖啡包5包2000元 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監視器畫面編號21至29號 3 劉易彥 周彥廷 113年9月8日3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附近 1公克愷他命及本案咖啡包6包 2500元 車牌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監視器畫面編號51至64號 4 林源鋐 曾妍菲 113年8月30日12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附近 1公克愷他命及本案咖啡包5包 2500元 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監視器畫面編號46至50號 5 劉易彥 曾妍菲 113年9月2日13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附近 1公克愷他命及本案咖啡包6包 2500元 車牌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監視器畫面編號41至45號附表二(林源鋐住處部分)編號 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2包 報告編號A,未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36150266號) 2 菸油5罐 報告編號B,淨重138.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純質淨重15.26公克 同上 3 菸油3罐 報告編號A1,淨重53.09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報告編號A2,淨重31.34公克,未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報告編號A3,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愷他命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 4 菸油殘渣瓶4罐 檢驗其中2罐:報告編號2,檢出殘有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報告編號3,檢出殘有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5 香精精油3罐 6 研磨卡1張 報告編號6,檢出殘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7 菸油空瓶1批 8 空菸彈殼2殼 9 空菸彈2顆 10 電子菸主機2支 11 電子磅秤2台 12 針筒3支 13 夾鍊袋1批 14 現金11000元 15 手機9支附表三(林源鋐之汽車部分)編號 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菸油1罐 報告編號B1,淨重22.50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 2 菸油殘液瓶1瓶 報告編號1,檢出殘有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3 空瓶1批 4 咖啡包2包 報告編號4,淨重3.500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5 不明粉末1包 報告編號C,淨重101.62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純質淨重1.0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36150266號) 6 G水9瓶 報告編號5,淨重8.1220公克,檢出γ-丁內酯(GBL)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附表四(董金坤部分)編號 物品 1 電子菸主機1台 2 手機2支附表五(劉易彥部分)編號 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電子菸彈2顆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2 手機1支 3 現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