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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三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6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認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439號起訴被告吳三德涉犯妨害風化案件(案列: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0號),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0號案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15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可佐,而本案追加起訴係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2月26日方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12月24日北檢力果114偵26756字第114914217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追加起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禹彤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756號被 告 吳三德 男 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三德與林駿茂(已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行簽結)共同基於意圖使男女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林駿茂提供自己所有身分證與吳三德,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將之登記為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侑佑健身社」負責人後,由吳三德自114年1月間某時起,指派郭諭蓁(已另案提起公訴)在上址擔任櫃檯人員,安排按摩女子潘巧英、毛瑞珠等人,在上址包廂內,為林忠泰、王孝瑜等男客為按摩過程中,容留為男客進行按摩生殖器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之半套性服務,嗣114年2月19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監視器主機1台、螢幕1台、鏡頭15顆、日報表1批等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1 被告吳三德之供述 被告否認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駿茂、證人即男客林忠泰、王孝瑜、證人即按摩女子潘巧英之證述 證明被告前揭犯罪事實之全部 3 搜索現場之照片、證人林忠泰等男客預約按摩之LINE群組對話照片、前開扣押之監視器主機等物 同上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吳三德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8條共同意圖使男女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載有明文。經查:被告吳三德前因另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7439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巳股以114年度訴字第830號案件審理中,有該起訴書及被告之之刑案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被告涉犯本件同質性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至前開案件一同審理為宜。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 佳 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