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114年度聲字第3599號114年度聲字第35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文煌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林巧芬律師被 告 朱允中選任辯護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鍾永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849號、第17868號、第26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文煌、朱允中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曾文煌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

朱允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曾文煌、朱允中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被告曾文煌坦承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惟否認起訴書所載部分犯罪事實;被告朱允中則矢口否認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惟被告2人所涉上開犯行,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均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2人均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4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先予敘明。

㈡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訊問被

告2人,並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79至483頁),審酌被告曾文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有為3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朱允中則對其涉犯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均矢口否認,惟被告2人上開犯行,除有共犯及證人之證述外,尚有卷附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其等涉犯前揭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曾文煌自承有刪除與山瑞科學有限公司負責人曹森智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之舉;被告朱允中除自承有刪除與同案被告郝致衡之LINE對話紀錄外,更與同案被告郝致衡使用具備自動焚燬已讀取訊息功能之通訊軟體SIGNAL聯繫,自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再酌以訴訟進行具有浮動性,當事人之心態及考量難免隨訴訟進行而變化,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以觀,被告嗣後於審理中為減輕自身刑責或迴護其他共犯而更異其詞之情形,不勝枚舉,故被告有無勾串證人、共犯之虞,與是否已坦認犯行等節無必然關係。又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本案尚有相關證人未到庭具結作證,考量被告2人本案所犯均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2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為減輕自身刑責而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動機,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2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2人涉案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2人本案所為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復佐以現今網路通訊軟體發達,任何人均可輕易透過行動電話或其他裝置之網路通訊軟體,不受時空限制與他人互為聯絡,縱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仍無法完全解免被告2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疑慮,為確保本案後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5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至被告曾文煌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曾文煌已坦承犯行,且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等語,向本院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被告朱允中及其辯護人則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郝致衡因另案轉為污點證人且本案根本無證據存在,被告朱允中絕無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可能等語,向本院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基於前揭理由,認被告2人均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卷內亦查無被告2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因認被告曾文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以及被告朱允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郭建鈺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