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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潤宏選任辯護人 陳儷昕律師

夏家偉律師康皓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735號、114年度偵字第5971、10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潤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潤宏可預見若任意將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金融帳戶出售、出租、出借或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及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5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婷寶」之人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俾利詐欺集團逃避追緝,以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嗣楊惠茹等人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惠茹、李雅惠、郭家男、林雅惠、陳怡瑄、樊祖華、王錫芬、何宥蓁、林純華、梁景涵、黃千珉、李耕同、何淮錳、黃裕晏、張峻豪、梁國昌、陳碧瑤、黃宜旋、王信淵、蔡秋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本案檢察官、被告鄭潤宏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予爭執,且均同意作為證據(甲1卷第28、29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交付本案帳戶,且本案帳戶有款項匯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犯行,辯稱:客觀事實我沒有意見,但是我完全不知情會被詐欺集團拿去用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利益辯稱:被告認識網友「婷寶」,經其介紹有網路商鋪可經營,被告深信不疑,而投入美金1萬元,「婷寶」續以開店節稅方式,使被告陷於錯誤而交付本案帳戶,被告係出於信任「婷寶」之動機,主觀上並無預見風險云云。惟查:

㈠被告有於113年9月5日前某日將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密碼、帳號交予他人,而本案帳戶自113年9月5日至6日間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甲1卷第28、29頁),並有被告與「婷寶」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甲1卷第51至274頁、乙1卷第647至708頁)及本案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予「婷寶」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關於故意犯,不以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始為刑法所欲加以處罰之對象;縱僅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極高度之發生可能性,抱持著即使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主觀心態,則屬不確定故意,亦為刑法所欲處罰之對象。且刑法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均不以行為人具直接故意為限,是行為人若僅具不確定故意者,亦得成立上開犯罪。又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之認識為何,存乎一心,旁人無從得知,僅能透過被告表現於外之行為及相關客觀事證,據以推論;若被告之行為及相關事證衡諸常情已足以推論其對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及容認結果發生之心態存在,而被告僅以變態事實為辯,則被告自須就其所為係屬變態事實之情況提出合理之說明;倘被告所提相關事由,不具合理性,即無從推翻其具有不確定故意之推論,而無法為其有利之判斷。

2.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涉及個人身份社會信用,具有高度屬人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率予提供他人使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此種犯罪類型在我國已蔓延多年,日常新聞媒體亦常見相關詐欺集團之報導。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金融帳戶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之工具,此係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被告自陳大學畢業,為已退休之安親班老師(甲1卷第437頁),可見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被告亦自承過去有因使用交友軟體而被詐欺投資之經驗,且與「婷寶」素未謀面,亦未曾以通話、視訊方式確認身分,聯繫均以文字訊息為之(甲1卷第420至429頁),卻以「親愛的」、「老公」稱呼等語,顯然於一般社交常情不符;又被告於113年5月間在「婷寶」請求提供帳戶節稅時,被告尚回覆:「節稅跟我有什麼關係?」(乙1卷第649頁),於同年6月25日,被告詢問:「剛才有警察打電話說我帳戶被警示,有匯款到詐騙帳戶,一查5/00 00000,匯到商城的,要我到警察局說明,這是怎麼回事?」、「妳的風險保證為零」(乙1卷第675、676頁),被告坦承當時已認為該商鋪是騙人的等語(甲1卷第429頁),足見被告於113年5、6月間已對「婷寶」說詞真實性心生懷疑;被告復於113年8月間傳送:「已把相關平台APP網站全部都刪了,發誓不再碰」、「要用我的身分證開戶 有事跑不掉的」、「我們也沒見過面,我之前有認識網友,也是聊天後來投資,剛開始頭像是清純女生,後來錢不見,結果頭像女生變成留大鬍子的大叔」、「綁定帳戶怕有法律問題」(乙1卷第680、681、683頁),參以被告自陳所提供之本案帳戶為新辦帳戶,且於113年8月31日前交易明細筆數、金流甚少(乙1卷第35至39、644頁),可見被告對於其使用自己身分證件開設帳戶幫助「婷寶」,可能流於他人作為非法使用等節有所認識,且曾予以拒絕,卻仍圖可獲得報酬,而提供本案帳戶及密碼予「婷寶」。

3.再者,「婷寶」於113年5月邀被告開設網路商鋪投資匯入訂金後,被告對於商鋪是否如實開通及運作、訂單操作等細節亦存疑惑,故於113年5月28日起至同年7月12日止多次聯繫「專員-Mr.蔡」確認、平台無法使用或連線(甲1卷第275至340頁、甲2卷第109至133頁),益徵被告確實對於商鋪營運狀況有所懷疑,卻仍願提供本案帳戶幫助「婷寶」綁定Max帳戶,顯見被告知道他人要求其提供帳戶的作法與常情不同,卻仍然提供本案帳戶及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密碼給「婷寶」,供他人操作使用本案帳戶,確有容任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難認可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均無足採,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應適用之法律: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將本案帳戶、密碼等資料交付予「婷寶」,致作為詐欺集團成員得藉此取得帳戶使用,進而以該帳戶收取詐騙所得並掩飾、隱匿之工具而提供助力,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罪數關係: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容任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匯款入本案帳戶,幫助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㈠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確否認犯罪,無從依洗錢防

制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未能審慎思及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因出售、出借帳戶或提供資料而淪為詐騙集團之幫兇,而將自身金融帳戶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婷寶」之人,而容任該真實身分不詳成年人暨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該等帳戶,造成本案被害人等受騙後將金錢匯入本案帳戶,嗣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受有金錢損失,誠屬不該;復觀被告以前詞為辯之犯後態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安親班老師退休、現擔任國小課後班老師、無家人須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身體狀況(甲1卷第433、43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與犯罪程度、交付之帳戶數量、各告訴人所受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肆、關於沒收之說明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我並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而收有報酬,提供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後,我就登不進去了,後來就被警示了等語(乙1卷第644頁),依卷內事證亦不足證明被告確獲有犯罪所得,爰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于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本案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 機關、案號、卷次 代稱 1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11號卷 甲1卷 2 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卷 甲2卷 3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1735號卷 乙1卷 4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5971號卷 乙2卷 5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279號卷 乙3卷◎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民國)及手法 匯款時間與匯款金額(新臺幣)/收受匯款帳戶(人頭帳戶) 證據索引 1 告訴人 楊惠茹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6日,在LINE名稱「E2魚躍龍門」群組內,以LINE暱稱「蔡國棟」佯稱:有一個共榮計畫,可以帶大家一起賺錢,需加入LINE暱稱「郭琳娜」、「經豐投資」好友,並下載「JFTZ」的APP,依指示在該平台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云云,致楊惠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楊惠茹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51至55頁) 2.告訴人楊惠茹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台幣存款總覽截圖各1份(乙1卷第71至93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2 告訴人 李雅惠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2日,以LINE暱稱「艾蜜莉」將李雅惠加入LINE名稱「S8-學而不厭」群組,又以LINE暱稱「張曼妮」佯稱:群組內老師會報那些股票可以買,需下載「JFTZ」的投資APP,依指示在該平台儲值金錢並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云云,致李雅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2時26分許,匯款8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李雅惠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96至102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3 告訴人 郭家男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7日,在LINE名稱「桃花海薇Z2禁止搗亂」群組佯稱:申辦「永財投資」的投資APP帳密,又以LINE暱稱「唐薇珊」、「永財投資」佯稱:依指示在該平台儲值金錢並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云云,致郭家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晚間7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郭家男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51至55頁) 2.告訴人郭家男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乙1卷第127至128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4 告訴人 林雅惠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3日,以臉書暱稱「艾蜜莉」、LINE暱稱「曉熙」佯稱:加入名稱「經豐投資」群組可投資獲利,又以LINE暱稱「經豐投資」佯稱:可依指示在投資網站「經豐投資」、投資APP「JFTZ」註冊會員並儲值後,當沖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雅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下午1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林雅惠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34至136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5 告訴人 陳怡瑄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1日,以LINE暱稱「陳淑雅」佯稱:目前有一個短期私人獲利專案,能在短期間獲利,需下載投資APP「JFTZ」並註冊,又以LINE暱稱「捷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佯稱:需儲值款項至上開投資APP,但需待布局結束後才能提領獲利,要求陳怡瑄繳納分成才能提領本金及獲利云云,致陳怡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下午3時40分許,匯款45萬1,025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陳怡瑄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51至160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6 告訴人 樊祖華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9日、同年7月1日,以LINE暱稱「蔡麗娜」佯稱:加入LINE名稱「騰達投顧」群組,並下載「長紅e指發」、「JLTZ(捷力投顧)」APP、註冊並匯入款項後,可操作股票買賣獲利云云,致樊祖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2時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樊祖華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67至169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13年9月5日下午2時8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7 告訴人 王錫芬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弘鼎創業投資」、「陳嘉彤」佯稱:其與券商有合作關係,下載「捷力投資JLTZ」APP,按其提供之投資標的、計畫買賣股票賣可獲利云云,致王錫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3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王錫芬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188至190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13年9月5日下午3時15分許,匯款9,000元至本案帳戶。 113年9月5日下午3時41分許,匯款4萬1,000元至本案帳戶。 8 告訴人 何宥蓁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3日,以LINE暱稱「艾蜜莉」、「林慧瑜」、「捷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Z08彌天鵬翅(彩虹圖案)」佯稱:下載「JLTZ」APP註冊帳號,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何宥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4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何宥蓁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19至221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9 告訴人 林純華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0日下午2時22分許,在LINE名稱「V10博覽群書」群組,以LINE暱稱「艾蜜莉」、「蔡曉璇」佯稱:下載「JLTZ」、「嘉賓MAX」APP註冊帳號後買賣股票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純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3時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林純華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28至230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0 告訴人 梁景涵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唐雅姿」將梁景涵加入名稱「MM12堆山積海共融計盡」LINE群組,佯稱:會讓梁景涵知道其他會員是如何賺到錢,並提供18萬的共融金,下載「JLTZ」APP後會顯示抽中股票,惟要再轉帳才能買到云云,致梁景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1時52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梁景涵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57至259頁) 2.告訴人梁景涵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各1份(乙1卷第263至267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1 告訴人 黃千珉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佳妤」佯稱:下載「JLTZ」投資APP申辦個人帳號,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千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2時5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黃千珉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270至273頁) 2.告訴人黃千珉提供之台新銀行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各1份(乙1卷第292至300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2 被害人 何秀美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甘欣萍」、「永財投資」將何秀美加入名稱「股網金來L13」LINE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何秀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下午1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1.被害人何秀美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304至306頁) 2.被害人何秀美提供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乙1卷第307至30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之詐騙合約1份(乙1卷第309至313頁) 4.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3 告訴人 李耕同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郭琳娜」佯稱:其為投顧老師蔡國棟的助理,可加入LINE投顧群組,以及使用「經豐投實」APP操作買賣股票獲利,惟需匯入保證金才能領回先前投資的錢云云,致李耕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李耕同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323至324頁) 2.告訴人李耕同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各1份(乙1卷第345至347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4 告訴人 何淮猛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2日,以LINE暱稱「艾蜜莉」、「張詩欣」佯稱:加入投資群組,操盤股票老師要補大家虧損部分,惟需先辦理公司APP,且操盤股票老師有共榮計畫,每人會有18萬元操作金可以體驗3日,但門檻為3萬元,而投資金額不足5萬元者將強制退出群組,致何淮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1時4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何淮猛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356至358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5 告訴人 黃裕晏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劉星彤」佯稱:加入名稱「璀璨藍圖U3」LINE投資群組,並提供投資網站「—九投資」,待投資時機專員會再告知入場及出場云云,並由LINE暱稱「一九營業員NO.226」、「一九營業員NO.227」提供指定匯款帳戶,致黃裕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黃裕晏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381至384頁)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6 告訴人 張峻豪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1日,以LINE暱稱「張文斌」、「林可熙」佯稱:下載指定「經豐投資」APP並按指示買賣股票可獲利,若要提領需要繳總金額12%的佣金云云,致張峻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張峻豪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426至428頁) 2.告訴人張峻豪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各1份(乙1卷第441至447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13年9月6日上午11時37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17 告訴人 梁國昌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5日晚間8時許,以LINE暱稱「當沖小王子」、「楊麗雯」佯稱:加入名稱「pl3財運廣進」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JFTZ」APP註冊,可買賣股票投資獲利,若在該平台儲值,需經由客服「經豐投資」所提供之指定匯款帳戶云云,致梁國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1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梁國昌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451至456頁) 2.告訴人梁國昌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各1份(乙1卷第479至483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8 告訴人 陳碧瑤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0日晚間11時許,以LINE暱稱「張詩欣」佯稱:加入名稱「G10財富騰飛」LINE投資群組,並按LINE暱稱「朱東生」指示,下載「JFTZ經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註冊,可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碧瑤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陳碧瑤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487至489頁) 2.告訴人陳碧瑤提供之投資軟體交易畫面、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各1份(乙1卷第527至53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之面交收據2張(乙1卷第491至495頁) 4.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9 告訴人 黃宜旋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中某日,在名稱「K17精益求精」LINE投資群組,以LINE暱稱「劉巧玲」佯稱:老師會報明牌,可至捷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操作買賣股票獲利,嗣因系統更換,需繳分成金才能提領云云,致黃宜旋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4時15分許,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黃宜旋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541至544頁) 2.告訴人黃宜旋提供之投資軟體交易畫面、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截圖各1份(乙1卷第571至601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20 告訴人 王信淵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徐沛欣」佯稱:加入LINE名稱「璀璨藍圖水」投資群組,老師會介紹股票資訊,且有國安基金救市活動因應台股大跌,並傳勞動部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及公司合法營業證,是自營交易戶的股票交易網站,可以使用國安基金來獲利,但是要付手續費及保證金50萬元,需匯款至LINE暱稱「一九營業員N0.227 」提供之帳戶云云,致王信淵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中午12時21分許,匯款4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王信淵於警詢之指述(乙1卷第604至607頁) 2.告訴人王信淵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對話紀錄各1份(乙1卷第627至63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之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2張(乙1卷第621至625頁) 4.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1卷第29至31、415至423頁) 113年9月6日中午12時23分許,匯款4萬元至本案帳戶。 113年9月6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21 被害人 周豫梅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下旬某日,以LINE暱稱「艾蜜莉」、「謝丹萍」佯稱:加入「捷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LINE投資群組,可匯款至指定帳戶,買賣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周豫梅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4分許,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 1.被害人周豫梅於警詢之指述(乙2卷第37至43頁) 2.被害人周豫梅提供之對話紀錄(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份(乙2卷第71至79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2卷第23至26頁) 113年9月6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 22 告訴人 蔡秋雯 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謝丹萍」、「李芮琪」佯稱:下載「捷力證卷」APP,並在該平台儲值,可買賣股票投資獲利,且因蔡秋雯抽中5張股票,申購該5張股票需繳100多萬元,若未購買,會有違約交割的問題云云,致蔡秋雯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9月5日下午3時26分許,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蔡秋雯於警詢之指述(乙3卷第37至43頁) 2.告訴人蔡秋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投資軟體交易頁面節圖1份(乙3卷第43至69頁)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iLEO數位存摺各1份(乙3卷第25至28頁) 113年9月5日下午3時28分許,匯款1萬元至本案帳戶。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