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仁
居新竹縣○○鄉○○○街0號(新竹湖口懷恩護理之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555號、114年度偵緝字第625號、114年度偵緝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仁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現因罹腦病變,有嚴重失語、肢體障礙之情形,並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現在新竹湖口懷恩護理之家住院治療等情,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2月1日函及所附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心障礙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其言語能力、行動能力均有嚴重不足,堪認確有無法到庭應訊之具體事由,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之前,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