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夏尉瀧選任辯護人 郭千綺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尉瀧於提出新臺幣8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暨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自己或使同案被告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被害人、證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二、遠離臺北市○○區○○○路0段○號○樓之○處所至少500公尺(完整地址詳卷,範圍如附件所示);三、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應配戴電子手環)。
理 由
一、被告夏尉瀧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訊問後,坦承教唆傷害部分犯罪事實,否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教唆重傷害等犯行,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教唆重傷害等罪之罪嫌重大。被告涉犯教唆重傷害部分,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被告於本案犯罪之地位為策劃之角色,且羈押後尚有送同案被告周子鈞會客菜及金錢之情形,對其他共同被告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復前以傷害方式要求被害人沈美吟同意協商內容,可認亦對本案證人有一定之威脅性,是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影響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酌以本案為債務糾紛,僅因被害人欲循正當司法途徑處理,即以本案手段致人重傷,嚴重危急社會治安及安寧,考量本案對社會治安造成高度危險,後續審判執行之公益性等情,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及公益之維護,且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羈押,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及自同年12月18日、115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法院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且得命被告應遵守禁止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以及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等事項;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第93條之6,均有明文。
三、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4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傷害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被告涉犯教唆重傷害部分,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被告於本案犯罪之地位,為策劃之角色,且同案被告周子鈞經羈押後被告尚有送同案被告周子鈞會客菜及金錢之情形,顯見被告對其他同案被告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且依本院所訂之審理計劃,尚有證人即被害人沈美吟、證人周宜德待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審酌本案同案被告間互有分工且利害攸關,而現代通訊科技便捷、私密,便於聯繫、勾串,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影響證人之虞,且迄今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前揭羈押原因消滅,是本院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
四、然本院斟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並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係因同案被告陳中義與被害人沈美吟間財產糾紛所生,是財產上得失應屬其未來行為取捨之重要因素,倘得提出相當具保金額,併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令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應足藉此等措施所生之心理壓力,使本案日後相關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遂進行,應可代替羈押之處分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併綜衡被告之犯罪情節輕重、原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以及審酌本案屬暴力犯罪,為避免被告於停止羈押後,對被害人、證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之人身安全產生威脅等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負擔、限制。其中命被告遠離臺北市○○區○○○路0段○號○樓之○處所500公尺(完整地址詳卷),而限制其行動之電子圍籬範圍另如附件所示。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如有無故不遵期到庭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本院得逕行拘提,並審酌具體情狀,得為再執行羈押之事由,特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丁亦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