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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緹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0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欄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顯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繕,此觀諸該判決理由欄第二之(四)點業已記載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明,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