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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WONG WEI HAO(○○○○籍,中文姓名:黃偉豪)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訴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WONG WEI HAO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

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承因債務壓力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卻有可能因經濟考量再為相同犯行,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之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在我國並無任何在地或親屬關聯,有逃亡之虞,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起羈押3月,然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㈡茲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被告仍坦承起訴

書所載全部犯行,且依卷附事證仍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雖已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惟本院考量被告因債務壓力而參與本案加重詐欺行為之背景並無因被告受羈押而生任何改變,亦即其並無財富上明顯增加或債務上顯著減少之情,故而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被告在我國並無任何在地或親屬關聯,並陳稱其在我國國內居無定所一節,亦未因羈押而生任何改變,而本案被告承認犯罪,日後經判決有罪機率甚大,被告因於我國無關聯性而生逃亡返國之心而有逃亡之虞之可能性甚高,是亦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㈢考量本案中被告領取之詐欺贓款數額並非極小,且本案中受

害人為2位,被告為外籍人士來台擔任車手,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並對大量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侵害,其犯罪之情節重大,參與詐欺集團之程度非輕,更與詐欺集團之連結較深,全然無視我國現今詐欺集團猖獗,政府屢屢宣導反詐騙事宜,其犯行對整體社會治安、信賴及國民財產造成之危害甚鉅,是為確保本案將來刑罰之執行,及衡量比較社會治安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之保障等情,認本案仍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限制較輕手段代替羈押之處分。

㈣綜上,本件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4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