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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莉溱選任辯護人 黃承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753號、第24901號、第24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莉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