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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宇昌選任辯護人 李佳諺律師

呂紹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AW000-B113603(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於民國113年1月間開始交往,其後兩人於同年4月15日前分手,被告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前開交往期間某時,在當時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租屋處內,與A女為性行為之時,未得A女同意,即無故攝錄兩人性行為過程之性影像;被告於同年6月2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百達妃麗酒店,與鄭韋琳及另二名男子在同一包廂內消費時,另基於無故供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以手機播放A女性影像之方式,供鄭韋琳及另二名在場男子觀覽,鄭韋琳見狀遂告知A女之友人轉知A女上開等情,A女始悉被告有竊錄其性影像及供人觀覽之事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項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嫌、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涉犯之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等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賠償予告訴人,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