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益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益明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益明原經營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暘公司),林志豪為全暘公司工程師,嗣江益明於民國105年6月1日另設立金晟國際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下稱金晟公司),委由不知情之林志豪(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出任金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江益明則為金晟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金晟公司實際營運管理,且有指示金晟公司開立發票之權限,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嗣江益明於107年7月6日起變更登記為金晟公司負責人。詎江益明為美化金晟公司之業績,與掮客林伯超及楊正平商妥由江益明將金晟公司之空白發票、大小章、金晟公司所開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印章等物(下稱金晟公司空白發票等物)交付予林伯超及楊正平使用,授權林伯超及楊正平開立非金晟公司實際交易之銷貨發票,並製造不實金流,以美化金晟公司之業績,因此而產生之百分之五營業稅應由林伯超及楊正平負擔。謀議既定,江益明、林伯超及楊正平均明知金晟公司於105年8月起至107年5月止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而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仍為下列犯行:
(一)於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之發票開立期間,以個別公司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先後37次各別起意,就各公司之各期與林伯超及楊正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江益明交付金晟公司之空白發票等物予林伯超及楊正平,由林伯超及楊正平以金晟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
0、24所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
20、24所示之營業人向金晟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使用,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稅額合計130萬1,43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於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發票開立期間,以個別公司營業稅繳納期間每2個月為1期,先後4次各別起意,就各公司之各期與林伯超及楊正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江益明交付金晟公司之空白發票等物予林伯超及楊正平,由林伯超及楊正平以金晟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營業人向金晟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使用,惟因嗣後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營業人因故未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未生幫助如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此部分被訴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經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經被告江益明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二、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原經營全暘公司,林志豪為全暘公司工程師,嗣其於105年6月1日另設立金晟公司,委由林志豪出任金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為金晟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金晟公司實際營運管理,嗣其於107年7月6日起變更登記為金晟公司負責人,並於其後與林伯超及楊正平商妥將金晟公司空白發票等物交付予林伯超及楊正平使用,授權林伯超及楊正平開立銷貨發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辯稱:我實是本案最大受害者,實際上,本案是因業務林伯超向我聲稱可協助公司增加收益,並表示其可透過業務靠行方式,開發客戶、拓展業績,對公司營收有所助益,遂鼓吹我將全暘公司及金晟公司相關發票、印章、存摺等資料交由其處理。我因信賴林伯超在臺北市光華商場有實際經營及客戶來源,且其曾提出相關客戶及業務開發資訊,並請我協助印製名片,使其得以靠行開發業務,始未疑有他。當時我們公司也正拓展業務,並與美國公司洽談國際軟體合約及多媒體互動式智慧管理系統等事項,我並不知道林伯超將如何具體開發業務,更未預見或同意其從事違法開立不實發票之行為。林伯超當時僅向我表示,發票實際開立始會發生效力,未開立即不生影響,我因此認為自己並無損失,且基於靠行增加收益的想法,始交付相關資料。嗣後我因遭國稅局傳喚及經檢察官傳喚後,始知金晟公司有遭林伯超等人開立問題發票的情形云云。惟查:
(一)被告原經營全暘公司,林志豪為全暘公司工程師,嗣其於105年6月1日另設立金晟公司,委由林志豪出任金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為金晟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金晟公司實際營運管理,嗣其於107年7月6日起變更登記為金晟公司負責人。另被告曾與林伯超及楊正平商妥將金晟公司空白發票等物交付予林伯超及楊正平使用,授權林伯超及楊正平開立銷貨發票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21-24頁、第229頁、第254頁),核與證人林志豪於偵訊時之陳述、證人林伯超及楊正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互核一致(林志豪部分:見偵字卷二第689-691頁;林伯超部分:本院訴字卷第183-194頁;楊正平部分:本院訴字卷第194-203頁),並有金晟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存卷足參(見偵字卷一第137-164頁),上情已堪認定。
(二)另林伯超及楊正平以金晟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向金晟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使用,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之營業人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銷項稅額,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合計130萬1,439元,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營業人則因故未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等情,有附表一「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考,上情亦堪認定。
(三)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證人林伯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很久以前經朋友「小張」介紹認識被告,被告當時經營的公司是全暘公司,被告表示因受外在環境影響,公司業績下滑,需要補一些業績,希望我協助創造業績。我所稱創造業績,是形式上我從上游買貨後先賣給全暘公司,再由全暘公司賣給我的客戶,藉此替全暘公司創造虛假的業績。被告當時有將全暘公司之存摺及銀行帳戶印章交給我,但我沒有收過金晟公司之公司大小章或發票,亦未在金晟公司任職,對金晟公司沒有印象。我後來介紹楊正平與被告認識,是因我後來因宏碁案件及相關訴訟,已無能力再協助被告,遂介紹和我一樣都從事電子電腦業通路的楊正平給被告認識,後續他們如何合作就由他們自行討論。我個人或公司與被告公司間,並無靠行關係,亦未約定於104年至107年間存在靠行關係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83-194頁)。
2.證人楊正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因被告要做營業額,由林伯超介紹認識被告,當時我與林伯超均在光華商場從事電腦、記憶體及電腦周邊等電子業通路買賣。認識被告後,被告表示公司要做營業額,我們就協助被告,至於增加營業額的方式,是以被告公司名義下單,形式上由被告公司向上游進貨後再銷售予下游,並以被告公司名義取得進項發票及開立銷項發票,進貨資金由我或我的公司支出,被告沒有拿出做金流所需款項,我幫金晟公司匯款,就是因為被告要做營業額,我印象當時被告交付的公司資料包括金晟公司及全暘公司,兩家公司交互使用。我本人或我的公司與被告公司間並無靠行關係,電腦買賣行業亦無所謂靠行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94-203頁)。
3.綜觀證人林伯超、楊正平前開證述內容,其二人就被告係因欲增加公司業績或營業額而與其等接觸、林伯超介紹楊正平與被告認識、其等與被告公司間並無靠行關係等重要情節,所述互核一致,且該等情節均係其等親身經歷與被告往來之緣由及合作性質,並非枝微末節,應具相當憑信性。至被告雖辯稱其係受林伯超所謂靠行可增加公司收益之說所騙,始交付公司發票、印章、存摺等資料,並不知悉亦未同意虛開發票云云,惟所謂靠行,通常係指實際從業者基於執照、牌照、商譽、資格或業務承攬需求,借用他人名義或營業體對外經營,並於實際營業所得中支付一定對價;其前提仍應有實際營業活動、實際業務歸屬及收益分配之基礎。然依被告所述,林伯超本身既已在臺北市光華商場從事電子業通路,並有相當客戶及業務來源,且被告亦稱其因見林伯超有實際經營及客戶資訊,始相信其可協助開發業務,則林伯超如確有穩定客源與通路能力,本可自行或透過其既有營業體完成買賣交易,實無捨其原有營業模式,另行靠行於當時並無實際營運規模可見之金晟公司之必要,從而,已難認被告此部分辯解與事實相符。
4.再者,被告所稱其僅因信賴林伯超可增加公司收益,遂將公司發票、印章、存摺等重要營業及金融資料交付他人處理,亦與一般公司經營常情不符,蓋公司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憑證,足以表彰交易事實並供稅捐申報使用;公司大小章、存摺及帳戶印鑑,更係控制公司對外法律行為及資金出入之重要憑據,若真係單純業務開發或靠行合作,理應就合作範圍、實際商品、交易對象、報酬計算、稅負負擔、款項收付及發票開立流程詳為約定,並由公司保有審核及控管機制,然被告自承不清楚林伯超究竟如何開發業務,卻仍交付發票、印章、存摺等足以開立發票及製造金流之外觀資料,並任由他人以其公司名義安排交易,此已難認係單純受騙之被害人所為,反與明知公司並未實際參與交易,仍容任他人利用公司名義創造帳面營業額之情形較為相符;復參以金晟公司106年至108年所得清單查詢結果(見偵字卷二第769-773頁),可見金晟公司於106年至108年間全無所得額可資課徵稅額;另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紀錄所示(見偵字卷一第3-25頁、第31-85頁),金晟公司於105年7月至108年8月間,無進貨事實而取自異常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共51紙,金額合計2,682萬3,011元、稅額134萬1,155元,占全部進項異常比例達99.45%。倘金晟公司於本案期間確有實際經營電子電腦通路業務,衡情應有相當進貨來源、銷貨收入、營業所得、人員設備或營運成本等客觀跡證,然前開所得及稅籍、稽查資料反顯示,金晟公司幾無正常進項及所得可言,且進項異常比例極高,足認其於本案期間並無實際進銷貨營運之事實,而係實質上成為供開立虛偽發票、製造不實交易外觀並協助他人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空殼公司。此與林伯超、楊正平所證稱,被告係因欲增加公司帳面業績或營業額而與其等接觸、其等與被告公司間並無靠行關係等情節相互補強,益徵被告所稱單純受林伯超靠行說詞欺騙、自己全然不知違法云云,顯與卷內客觀事證及通常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5.至被告雖辯稱其並未聯繫或接觸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任何公司成員,並聲請傳喚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公司成員,以證明其與該等營業人間並無聯繫或交易云云,惟本院於本案認定被告成立之犯罪事實,係被告身為金晟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金晟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仍提供或容任他人使用金晟公司名義、發票、帳戶及相關資料,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此等犯行之遂行,本不以被告必須親自與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負責人、職員或其他公司成員接洽、聯繫為必要;被告自得透過林伯超、楊正平或其他人居間安排、傳遞資料、製造發票及金流外觀,達成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供下游營業人申報扣抵之目的。是縱被告未曾親自接觸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公司成員,亦無從據此推論其對金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一事不知情,或阻卻其本案犯行之成立,是被告是否親自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公司成員聯繫,並非本案待證事實之必要事項,其聲請傳喚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之公司成員,縱經調查亦不足以動搖本院前開認定,核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施行,將修正前「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修正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2.又被告行為後,總統於107年8月1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公司法第8條,並經行政院於107年10月26日以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上開「實際負責人」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故修正後公司法第8條第3項,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以將「實際負責人」之概念適用於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是修正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並不包含「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內。倘非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縱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之人,仍非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所稱公司負責人,亦不能視為商業負責人。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公司法第8條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故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自非商業會計法所謂商業負責人,惟被告既為金晟公司實際負責人,實際掌控公司發票、帳戶及相關財務資料,並有決定及指示金晟公司統一發票之填製、交付及相關會計憑證處理之權限,已實際主辦金晟公司會計憑證製作事務,仍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自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二)是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共37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4罪)。
(三)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若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亦同此旨。又倘係就同一營業稅期之不同營業人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係以不同之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予不同之營業人,並幫助其等逃漏稅捐,其手法雖為相同,惟係在相近期間內觸犯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而侵害數個罪名相同之法益,顯然對國家法益造成多次侵害,自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認屬單一犯罪事實之接續實行,應論以數罪,始能充分評價其對不同營業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
1.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單一發票開立期別中,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予各該同一營業人,主觀上各係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實施完成並交予同一對象,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所侵害者均屬相同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2.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被告與林伯超及楊正平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20、24所示不同營業稅期之同一營業人及同一營業稅期之不同營業人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及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就不同營業人所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其手法雖為相同,惟對國家法益造成多次侵害,自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認屬單一犯罪事實之接續實行,應論以數罪,始能充分評價。是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共41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付各該營業人部分,應各別論處。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美化金晟公司之業績,竟與林伯超及楊正平以金晟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信力,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均屬不該;並斟酌被告犯後迄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各次行為幫助逃漏稅捐之情節、暨其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案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各宣告刑及其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雖與林伯超及楊正平共同以金晟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然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得報酬或對價,尚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林伯超及楊正平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發票開立期間,由被告交付金晟公司之空白發票等物予林伯超及楊正平,由林伯超及楊正平以金晟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營業人,充作如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之營業人向金晟公司進貨之進項憑證使用,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2.按刑法上幫助犯,係對於正犯犯罪之實行予以助力,其成立以正犯已著手或實行構成要件該當之犯罪行為為前提。換言之,幫助犯並非獨立於正犯而存在之犯罪型態,如欠缺正犯犯罪,或正犯行為尚不該當犯罪構成要件,即無所謂對正犯犯罪予以助力可言,自無從成立幫助犯。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實際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足成立;若營業人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惟並未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既未實際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即難認該營業人成立逃漏稅捐罪。
3.經查,附表一編號6、21至23所示統一發票,固係以金晟公司名義開立予該等營業人,惟並無證據可認該等營業人嗣後持上開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此部分既未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該等營業人即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本案既無逃漏稅捐罪之正犯存在,被告縱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該等營業人之行為,亦僅能評價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尚無從論以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另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被訴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黛利、蘇筠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金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編號 營業人 次編號 開立張數 開立銷售額(元) 開立稅額(元) 申報張數 申報銷售額(元) 申報稅額(元) 發票開立期別 證據方法及出處 1 江南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1) 6 2,136,490 106,825 6 2,136,490 106,825 106年5-6月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11年2月10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1110300994號函(偵字卷二第9-11頁);金晟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江南公司(偵字卷二第13-39頁);江南公司與金晟公司簽訂之付款條件協議書、江南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字卷二第40-52頁);江南公司與金晟公司之交易、匯款情形彙整表、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二第53-58頁);江南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存戶個人資料(偵字卷二第549-554頁、559-563頁)。 (2) 8 3,097,200 154,860 8 3,097,200 154,860 106年7-8月期 (3) 4 2,557,520 127,876 4 2,557,520 127,876 106年9-10月期 (4) 5 852,260 42,613 5 852,260 42,613 107年3-4月期 2 巨富實業有限公司 (1) 2 300,160 15,008 2 300,160 15,008 106年1-2月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10年12月27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100697782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12月9日北區國稅中壢銷審字第1102522292號函、巨富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二第59-73頁);巨富公司與金晟公司之交易、匯款情形彙整表、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二第75-79頁);巨富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資料(偵字卷二第81-100頁)。 (2) 5 1,532,180 76,609 5 1,532,180 76,609 106年3-4月期 (3) 2 1,527,520 76,376 2 1,527,520 76,376 106年9-10月期 (4) 1 137,800 6,890 1 137,800 6,890 106年11-12月期 (5) 4 1,055,730 52,787 4 1,055,730 52,787 107年3-4月期 3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5 3,135,150 156,758 4 2,401,150 120,058 106年11-12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12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34895C號函(偵字卷二第101-105頁);辰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進銷項憑證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申報資料(偵字卷二第107-126頁)。 4 政原股份有限公司 (1) 9 1,250,460 62,523 9 1,250,460 62,523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1年1月10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1110325381號函、政原公司統一發票、名片(偵字卷二第127-155頁);政原公司採購訂單、出口報單、出口資料彙整表、全國出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營業稅申報資料、稅則號別中文貨名線上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二第161-177頁、181-195頁);政原公司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字卷二第157-159、179頁)。 (2) 3 378,400 18,920 3 378,400 18,920 106年9-10月期 5 華康實業有限公司 (1) 2 446,074 22,304 2 446,074 22,304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1年1月17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1110325670號函、華康公司110年12月28日說明書(偵字卷二第197-199頁)。 (2) 2 334,480 16,724 2 334,480 16,724 106年9-10月期 (3) 3 845,000 42,250 3 845,000 42,250 106年11-12月期 6 群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1) 4 1,272,333 63,617 105年9-10月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10年12月14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102516196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5月17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71504818號函、群騰公司107年5月11日申請書、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偵字卷二第201-21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3月21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80502274號函、108年4月9日群騰公司談話筆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12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34889E號函(偵字卷二第255-268頁)。 7 維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1) 3 564,000 28,200 3 564,000 28,200 105年9-10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08年2月18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1080750438號函、維盛公司107年6月4日談話筆錄、維盛公司進項憑證、銷貨明細、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採購單、群騰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卷二第219-253頁);DDR3 512*8網拍價格頁面資料、進銷項憑證明細、交易明細(偵字卷二第317-334頁);維盛公司出口報單、INVOICE、PACKING LIST、水單(偵字卷二第307-31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12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34895B號函、進銷項憑證明細、進項憑證、銷貨明細、轉帳紀錄、金晟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維盛公司採購單(偵字卷二第269-305頁)。 (2) 3 1,001,100 50,055 3 1,001,100 50,055 105年11-12月期 8 鍵鴻興業有限公司 (1) 2 900,640 45,033 2 900,640 45,033 105年11-12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9月6日簽准派查暨鍵鴻興業有限公司稽查報告(偵字卷一第87-135頁);鍵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作業暨稽查報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7月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90024823號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7月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90023265C號函、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二第335-373頁)。 (2) 2 500,168 25,008 2 500,168 25,008 106年1-2月期 9 精殷科技有限公司 (1) 2 500,805 25,040 2 500,805 25,040 106年1-2月期 精殷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二第375-39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11年1月4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110413106號函、精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12月14日北區國稅三重銷稽字第1100426556號函、精殷公司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表(偵字卷二第397-454頁)。 (2) 1 269,700 13,485 1 269,700 13,485 106年3-4月期 (3) 2 520,000 26,000 2 520,000 26,000 106年9-10月期 10 星曜科技有限公司 (1) 3 724,043 36,202 3 724,043 36,202 107年1-2月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0年12月29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1100337916號函、名片、金晟公司開立予星曜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發票號碼YR00000000、YR00000000、YR00000000)、金晟公司出貨單(偵字卷二第455-468頁);星曜公司之玉山銀行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7日匯款申請書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0年12月9日北區國稅新竹銷字第1100337279號函、星曜公司104、105、10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104、105、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偵字卷二第469-503頁)。 11 政暉實業有限公司 (1) 2 500,035 25,002 2 500,035 25,002 106年1-2月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12年4月6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1120416943號函、政暉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偵字卷一第553-597頁);政暉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偵字卷一第599-602);政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作業(偵字卷一第603頁)。 12 海天惠創意有限公司 (1) 7 356,290 17,815 7 356,290 17,815 105年7-8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13 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 424,750 21,238 2 424,750 21,238 106年11-12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14 元創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2 236,190 11,810 2 236,190 11,810 107年1-2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15 振晶店實業有限公司 (1) 2 227,142 11,358 2 227,142 11,358 106年5-6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16 佑叡企業有限公司 (1) 3 187,400 9,370 3 187,400 9,370 107年3-4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17 網聯資訊有限公司 (1) 1 104,000 5,200 1 104,000 5,200 107年1-2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18 一佳有限公司 (1) 1 17,956 898 1 17,956 898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2) 1 22,857 1,143 1 22,857 1,143 107年1-2月期 (3) 1 30,000 1,500 1 30,000 1,500 107年3-4月期 19 絕色美業國際有限公司 (1) 1 48,180 2,409 1 48,180 2,409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20 永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 1 3,000 150 1 3,000 150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21 鍠鏡工業有限公司 (1) 1 2,800 140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22 正閎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 1 2,000 100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23 雷咖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1) 1 1,238 62 107年5-6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24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 23,000 1,150 1 23,000 1,150 106年7-8月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8月8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23143號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書(偵字卷一第3-25頁) 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彙總、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字卷一第31-85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進項)、進銷項憑證明細(偵字卷一第605-641頁) 金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字卷一第643-646頁) 金晟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偵字卷二第505-525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3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20030939號函、金晟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申報扣抵總表(偵字卷二第663-669頁) (2) 1 15,000 750 1 15,000 750 107年1-2月期 合計 112 28,041,051 1,402,058 104 26,028,680 1,301,439
附表二:宣告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一編號1(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一編號1(3)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一編號1(4)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一編號2(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一編號2(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一編號2(3)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一編號2(4)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一編號2(5)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一編號3(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一編號4(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4(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5(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5(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附表一編號5(3)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編號6(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附表一編號7(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附表一編號7(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附表一編號8(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附表一編號8(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附表一編號9(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附表一編號9(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一編號9(3)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附表一編號10(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附表一編號11(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附表一編號12(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附表一編號13(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附表一編號14(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附表一編號15(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附表一編號16(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附表一編號17(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附表一編號18(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附表一編號18(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附表一編號18(3)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附表一編號19(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附表一編號20(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附表一編號21(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附表一編號22(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附表一編號23(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附表一編號24(1)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附表一編號24(2) 江益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