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展榮(已歿)選任辯護人 邱昱宇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306號、第34307號、第38065號、第38066號、第39348號、第39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展榮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展榮業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死亡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91至393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675號、第38067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雖認被告所涉併辦意旨書所載犯行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而請求併案審理,惟被告被訴部分既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彥妍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禹彤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307號113年度偵字第34306號113年度偵字第38066號113年度偵字第38065號113年度偵字第39348號113年度偵字第39659號被 告 汪岩慶
選任辯護人 王威皓律師
黃志興律師(解除委任)吳弘鵬律師陳妍伊律師被 告 許鈞皓
劉展榮
吳承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一)汪岩慶、許鈞皓、劉展榮、吳承為均明知異丙帕酯係麻醉劑依托密咪酯之類緣物,異丙帕酯及依托咪酯均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販賣,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規定之禁藥;且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行政院公告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同年8月5日起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三級毒品,渠等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汪岩慶、劉展榮基於發起、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犯罪組織,以實施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三級為目的之犯意,於113年起糾集許鈞皓、吳承為等人加入,許鈞皓、吳承為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以汪岩慶、劉展榮為首之販毒集團。集團由汪岩慶、劉展榮分別負責毒品進貨(汪岩慶負責進貨愷他命及異丙帕酯;劉展榮負責進貨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並由汪岩慶及劉展榮輪流掌機,透過微信「沒回請來電」台派送小蜜蜂、同時自己兼作送毒小蜜蜂,並在該微信暱稱內邀許鈞皓、吳承為加入討論販賣毒品、毒品派送等事項討論,再藉由微信暱稱刊登販賣禁藥、毒品訊息,向不特定人兜售含有上開禁藥、毒品成分等附表一所示之物,再以附表一所示分工,以附表一所示價格,販賣附表一所示數量之毒品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並賺取附表一所示報酬。嗣因113年7月18日,警方查獲趙文羣持有異丙帕酯菸彈、毒品即溶包等物,經勘查趙文羣遭扣案行動電話電磁紀錄,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其毒品上游為汪岩慶、許鈞皓、劉展榮、吳承為等人,報請本署指揮偵辦後查扣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汪岩慶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物品,未經允許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向已歿之友人取得制式子彈2顆後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10月4日持搜索票實施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子彈,始悉上情。
(三)汪岩慶、劉展榮明知大麻、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10月4日持搜索票實施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本署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汪岩慶於警詢、偵查、羈押庭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一所示參與部分之犯罪 事實。 2 被告許鈞皓於警詢、偵查、羈押庭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一所示參與部分之犯罪 事實。 3 被告劉展榮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一所示參與部分之犯罪 事實。 4 被告吳承為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一所示參與部分之犯罪 事實。 5 證人潘穎於偵查中之證述 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地,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人購買愷他命。 6 證人趙文羣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於附表一編號1、2、3、6、7、8所示時、地,向附表一所示之人,以附表一所示價格,購買附表一所示毒品。 7 證人許崴森於偵查中之證述 113年間曾向被告汪岩慶購買愷他命2次,毒品對價都是交給司機。 8 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對話紀錄、監視器翻拍照片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9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 佐證被告汪岩慶、劉展榮販賣與證人趙文羣之毒品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事實。 10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6日航藥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佐證被告汪岩慶、劉展榮遭查扣附表二所示毒品含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事實。 1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許崴森遭查扣附表二所示之香菸2支、吸管1支均呈愷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1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90號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 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之產品,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販賣,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規定之禁藥。 13 1.行政院113年8月2日臺 衛字第1131020905號公 告 2.113年8月5日院臺法字 第0000000000號公告、 113年11月14日院臺衛 字第1131030225號公告 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4169號判決 1.依托咪酯為第四級管制藥品。 2.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三級 管制藥品、第三級毒品。 3.參照行政院衛生署之函文表示:藥品「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極類似,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產物,該副產物藥理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已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應以藥品列管,異丙帕酯為麻醉劑依托咪酯之類緣物。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汪岩慶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汪岩慶坦承持有扣案子彈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子彈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8325號鑑定書 送鑑子彈2顆,研判均係口徑9*1 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三)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汪岩慶、劉展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之事實。 2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附表二所示被告汪岩慶送鑑編號15、16號;被告劉展榮送鑑編號9、14號毒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二、按所謂藥品,依藥事法第6條之定義為:「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藉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查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煙彈,含「Etomidate」成分,我國有以該成分作為主成分之注射劑藥品許可證,適應症為「靜脈注射麻醉劑」,該成分為高脂溶性藥品成分,以電子煙煙彈吸入劑型態供人體使用,具有相關藥理活性及作用,應以藥品列管,倘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藥品,涉犯藥事法第82條規定;販售或意圖販售者,涉犯藥事法第83條規定乙節,此有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2月15日FDA藥字第1120031831號函在卷可憑(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9號第3頁以下)。另按行政院衛生署之函文表示:藥品「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極類似,為藥品在合成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副產物,該副產物藥理作用皆可顯著影響人體生理功能,已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應以藥品列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6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煙彈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甚明。
三、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1.核被告汪岩慶、劉展榮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另就附表一編號2以外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
2.核被告許鈞皓、吳承為等人就附表一編號5、6、7、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3.被告汪岩慶、劉展榮、許鈞皓、吳承為各就附表一所示有參與部分,均有行為之分擔與犯意之聯絡,請分別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汪岩慶、劉展榮所涉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許鈞皓、吳承為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均與其等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重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論處。被告汪岩慶、劉展榮、許鈞皓等3人所涉附表一所各次犯罪,行為各別,犯意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4.被告汪岩慶等4人販賣毒品所得報酬,屬其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扣案附表二所示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本案查扣被告等人持用行動電話,為被告等人用以聯繫販賣、購入毒品之犯罪工具及扣案用於分裝毒品之工具,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核被告汪岩慶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罪嫌。又扣案具有殺傷力制式子彈1顆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業經試射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核被告汪岩慶、劉展榮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因含第二級毒品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郭 彥 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 友 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供貨/ 派貨 小蜜蜂 藥腳 地點/ 使用交通工具 購買時間 購買毒品 成分 證據 購買金額 (新臺幣) 獲利 (新臺幣) 1 劉展榮(供) 汪岩慶 趙文羣 臺北市○○區○○街0號7樓之4/ RDV-0000 113年6月28日21時3分許 第三級毒品即溶包12包 (10+2) 煙彈 送鑑編號1-6、1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4)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 中心毒品 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 3,500元 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 2 汪岩慶(供) 汪岩慶 趙文羣 臺北市○○區○○街0號7樓之4/ RDV-0000 113年7月14日15時43分許 睡眠煙彈1顆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 2,000元 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 3 汪岩慶 (供) 劉展榮 趙文羣 臺北市○○區○○街0號前/ BTA-0000 113年8月16日18時15分許 睡眠煙彈1顆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1,800元 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 4 汪岩慶 (供) 汪岩慶 潘穎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前/RDV-0000 113年8月24日17時34分許 愷他命5公克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4,300元 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 5 汪岩慶 (供) 許鈞皓 許崴森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MXD-0000 113年9月21日1時59分許 愷他命1公克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800元 1.許鈞皓100元 2.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 6 劉展榮(供)/ 汪岩慶 (派) 許鈞皓 趙文羣 臺北市○○區○○街0號7樓之4/ RDV-0000 113年9月29 4時8分許 第三級毒品即溶包5包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2,000元 1.許鈞皓250元 2.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 7 劉展榮(供)/ 汪岩慶 (派) 許鈞皓 趙文羣 臺北市○○區○○街0號7樓之4/ RDV-0000 113年9月30 9時16分許 第三級煙彈4顆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6,000元 1.許鈞皓1200元 2.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 8 劉展榮(供)/ 汪岩慶 (派) 吳承為 趙文羣 臺北市○○區○○街0號7樓之4/ RDV-0000 113年10月1日21時44分許 第三級毒品即溶包12包 (買10送2) (1)對話紀錄 (2)監視器影像 (3)警詢、偵訊筆錄 3,500元 1.吳承為由汪岩慶提供免費K菸作為報酬。 2.販賣價格扣除成本後汪岩慶、劉展榮對半分潤附表二:
編號 遭查扣人 扣案物 鑑定書 成分 1 趙文羣 1.毒品即溶包 2.煙彈6顆 3.電子霧化器 4.手機1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113856Q) 1.送鑑編號1-6紫色粉末6袋(毛重22.287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編號12殘渣袋1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菸彈1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2 許崴森 1.摻有愷他命香菸2支 2.摻有k他命吸管2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現場照片(簡易快篩試劑呈陽性反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香菸2支、吸管1支均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3 汪岩慶 1.睡眠菸彈17顆 2.大麻1包 3.毒品哈密瓜錠3顆 4.愷他命研磨盤(含研磨卡2張)1個 5.愷他命粉末(自研磨盤收集)1包 6.愷他命結晶體1包 7.毒品菸油完成品1瓶 8.毒品菸油(原料)2瓶 9.子彈2顆 10.新臺幣94,000元 11.夾鏈袋(菸、煙彈、飲料字樣)3個 12.空煙彈彈夾1批 13.夾鏈袋1批 14.電子磅秤2台 15.汪岩慶所持行動電話2臺(粉金色iPhone16 pro Max、IMEI:00000000 0000000、紫色iPhone14 pro Max、IMEI:00000000 0000000)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 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 1.送鑑編號1-4、17:煙彈16+1顆共17顆(總毛重89.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捷運路16+中央路1) 2.送鑑編號16:深黃綠乾燥植株1袋(毛重0.4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送鑑編號15:綠色六角形錠劑3粒(毛重2.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2-胺基-5-硝基二苯酮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成分。 4.送鑑編號21:LV金屬卡片(微量無法磅秤)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送鑑編號12:白色粉末1袋(毛重1.0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6.送鑑編號13:白色結晶1袋(毛重59.2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7.送鑑編號18:淡黃色透明油狀物1瓶(毛重114.1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8.送鑑編號19-20:瓶1(毛重:71.09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瓶2(毛重35.6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28325號鑑定書 送鑑子彈2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4 劉展榮 1.毒品即溶包(Moncler樣式)5包 2.毒品即溶包(LAMBORGINI樣式)134+2(136)包 3.毒品即溶包(外星人樣式)18包 4.毒品即溶包(辛普森家庭樣式)28包 5.毒品即溶包(貓頭鷹樣式)3包 6.毒品即溶包(海尼根樣式)67包 7.毒品即溶包(星際大戰樣式)1包 8.劉展榮所持行動電話1臺(紅色Iphone11、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 1.送鑑編號5:黃色粉末2袋(5包,毛重:17.7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送鑑編號6:淡黃色粉末2袋(134+2包共136包,毛重450.46公克)檢出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汪岩慶身上、劉展榮房間) 3.送鑑編號7:淡橘色粉末2袋(18包,毛重76.8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4.送鑑編號8:綠色粉末2袋(28包,毛重103.9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5.送鑑編號9:綠色粉末2袋(3包,毛重8.2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6.送鑑編號10:綠色粉末2袋(67包,毛重180.4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7.送鑑編號14:綠色粉末1袋(1包,毛重2.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2月16日航藥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1.白色粉末1袋,淨重0.0080公克,檢出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殘渣袋1瓶,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 依托咪酯成分。 3.電子煙1支,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 分。 4.煙彈1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 分。 5.煙彈1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 分。 6.黑色煙彈1個,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7.透明煙彈1個,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8.金屬卡1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 許鈞皓 許鈞皓所持行動電話1 臺(銀色iPhone Xs Max、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