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莛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高莛明知將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提供予他人,將可能幫助詐騙集團收取詐得款項並隱匿掩飾詐欺所得不法利益,猶不違反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至22日間之某日時許,透過空軍一號物流之方式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各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另以不詳方式將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得手後,旋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以如附表「詐欺手段」欄所示之方法,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時日」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高莛之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及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後旋遭轉出,以隱匿掩飾詐欺不法所得流向。嗣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高莛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非供述證據,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卷第85至88頁),而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審酌認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且上開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調查,自得採為本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於如事實欄所示之時間,交寄本案帳戶之帳號、提款卡予他人,嗣本案帳戶經持作行騙洗錢工具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以:我是被騙,且沒有告知提款卡密碼云云。經查:
一、如事實欄所示之帳戶及帳號嗣持用者以之為犯罪工具實行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事實,業據告訴人劉應華、許善鈞、呂佳慧(下統稱告訴人等)於偵查時指、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7至32頁),並有告訴人等提出之交易紀錄及LINE訊息紀錄擷圖、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35901號函及所附被告國泰世華帳戶往來資料暨自113年3月至同年5月止之歷史交易明細、同年3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38960號函及所附光碟,及同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14078號函及所附光碟、中國信託銀行114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73569號函暨所附被告中國信託帳戶自113年3月至同年5月止之歷史交易明細,及同年7月9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344360號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7月9日永豐商銀字第1140702704號函,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7月23日遠銀詢字第1140001832號函及附件在卷(見偵卷第35至51、81至92、95至111頁、本院審訴卷第93至116頁、訴卷第55至66頁)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若該帳戶之存摺與金融卡、密碼相結合,則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況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資格、門檻限制,一般人皆能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同一人復得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複數金融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復參諸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投資理財、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項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帳戶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再利用車手將款項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此亦經政府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帳戶所有人應有蒐集或取得帳戶者可能藉以從事不法犯行暨隱藏真實身分之合理懷疑及認識,此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揣知。經查:
(一)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在113年6月要申請蝦皮賣家帳號,蝦皮客服說要認證我帳戶內是否有足夠款項,我便依對方指示進行操作,結果帳戶內款項有少,對方要我將提款卡寄出,以方便蝦皮返還款項,我便透過空軍一號,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寄到高雄云云;復於本院審理時又稱:我在去(113)年3月在FB賣東西,有位自稱「賴秀華」之人表示要買,推薦我使用賣貨便平台,並傳送連結,我開始以LINE與對方對話,我依指示操作,帳戶款項就跑去對方那邊,有天少了3萬元,便問「賴秀華」為何這樣,她要我將提款卡寄到高雄一個收貨處,對方會去取,做售後,將錢轉回我戶頭云云(見偵卷第12至13頁、本院審訴卷第56至59頁),究被告前後所述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之時間、原因均不一,已有可議之處,難認可信。且縱被告係要讓對方返還款項,然一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應知只要提供帳戶帳號,帳戶即可收受款項,是被告所稱提供帳戶之原因難認合理,且足啟人疑竇。
(二)而被告行為時為40餘歲之人,且自承高職畢業,從事看護至今10餘年,前有行銷、業務、銷售等工作經驗,可見其係一智識程度正常、具相當社會歷練之人,則被告對於現今詐欺集團猖獗,近年來政府機關及大眾媒體廣為宣導不得任意將銀行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否則恐有上開法律風險等節,應當有所知悉,卻在未釐清交付原因及對方身份情形下,僅因對方片面不合理之說詞即完全遵從對方指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容許對方任意使用本案帳戶,顯見被告為獲取金錢利益而交付本案資料與無信賴基礎之人,將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
(三)經本院勘驗前開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7月9日函所附光碟內,被告與國泰世華銀行客服於113年5月20日通話內容之相關檔案,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14年7月30日審判筆錄在卷(見本院訴卷第75至97頁)可查,可知被告於113年5月20日向該銀行客服洽詢略以:所申請蝦皮之帳號綁定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但該帳戶內款項少了3萬元為由,對方要求寄出提款卡,是否妥當等節,且數次表示「怪怪的」,顯然被告就為取回帳戶款項,而要交出提款卡予他人一節已有所質疑,加以該銀行客服亦一再提醒提款卡不要任意交寄、款項不見與提款卡無關等,則被告行為時自可因此預見到倘其依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存有上開法律風險等情,猶依指示為之,又在交付之後,無任何有效控制使用之方法,究被告所為,顯係將自己之利益置於他人利益之上,致使本案相關帳戶最終淪為詐欺集團成員用於收取、轉匯告訴人等受騙款項,發生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結果,依上說明,被告就此結果至少存有所容任而不違背本意,其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
(四)又觀諸告訴人等遭詐騙款項各於如附表「匯款時日」欄所示之時間(日期皆113年5月22日),匯款至本案帳戶後,旋即以「CD提款」、「現金提」,即以金融卡進行操作迅速領出現金之情形,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7月9日函所附附表之說明(見本院審訴卷第113頁、訴卷第45、63頁)可稽,而金融機構就現金領款皆有使用密碼之措施,顯見本案帳戶之實際掌控使用者確實已獲得被告應允使用該交易密碼,被告確有以不詳方式併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之密碼。然被告卻否認上情,辯稱不知為何他人有密碼云云,要無可信,且益證被告有意隱匿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真正原因。
三、起訴書應補充之說明起訴書稱:被告係於113年5月22日前某日時許,交付本案帳戶資料等。然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於同月20日尚向國泰世華銀行客服確認是否能依指示交付提款卡;復參以告訴人等均係於同月22日匯款,並於同日經詐欺集團持卡領出現金,應可認被告係於同月20日後至同月22日間之某日時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予詐欺集團,爰補充如事實欄所示之內容。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係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核屬個案之科刑規範,已實質限制同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範圍,致影響法院之刑罰裁量權行使,從而變動一般洗錢罪於修法前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以本案被告之前置不法行為所涉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其宣告刑仍應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於偵查、審判均未自白洗錢犯行,並無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依上開說明,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新法之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現行法之規定亦較不利於行為人。準此,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係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等詐取財物,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並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所犯輕罪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同有此項減輕事由,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五、爰審酌被告將如事實欄所示之帳密資料交予他人供詐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實有不該;且否認犯行,亦未賠償告訴人等、取得告訴人等之諒解,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卷第96頁)、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等受騙金額、人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
一、洗錢之財物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二、犯罪所得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段 匯款時日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劉應華 (提告) 於113年5月21日某時許,在LINE自稱為「Wu芝瑜」之人,對劉應華佯稱買家要購買商品,要求其使用7-11賣貨便創立賣場,再假冒7-11賣貨便客服通知其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賣家未經認證,請其加入國泰世華客服LINE,並指示其操作轉帳,致劉應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以網路匯款入指定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49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51分許 4萬9,986元 2 許善鈞 (提告) 於113年5月22日9時30分許,在LINE佯稱為「許莉梅」之人,向許善鈞佯稱買家要購買商品,要求其使用蝦皮拍賣平台交易,再假冒蝦皮拍賣平台客服通知其加入LINE帳號,請其簽署保障賣場全權限,並指示其操作轉帳,致許善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以網路匯款入指定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27分許 4萬9,986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29分許 1萬56元 3 呂佳慧 (提告) 於113年5月21日9時22分許,在LINE佯稱為「周雅萍」之人,向呂佳慧佯稱買家要購買商品,要求其使用「誠信交易」平台交易,再假冒「誠信交易」平台客服通知其加入LINE帳號,請其提供身分證字號後4碼、郵局帳號,及提供台灣行動支付APP、金融卡雲支付驗證碼供其審核,並指示其操作轉帳,致呂佳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以網路匯款入指定帳戶。 113年5月22日11時33分許 1萬123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附件:
一、勘驗標的: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14078號函附光碟內檔名為「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14078號.rar」內含檔名為:「J221_00000000下午 1225.mp3」及「J221_00000000 下午 0622.mp3」之錄音檔案。
二、勘驗結果:
(一)檔案名稱「J221_00000000 下午 1225.mp3」:
1.錄音檔案總長度為3分21秒,該錄音檔內容為113年5月20日被告與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就被告詢問帳戶事宜之通話紀錄,以下分別以「客服」及「被告」稱之。
2.對話內容如下:●影片時間「00:00:00-00:01:02」:
客服:您好敝姓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被告:喂先生你好,想請問一下因為,我要做網路購物,
然後它的那個標準是帳戶要有3萬塊的流動的資金,然後官方做了一次之後我的錢,就是不見了。
客服:呃您說什麼東西不見了?被告:就我國泰世華裡面的錢…(後面聽不清楚)客服:卡片還是存摺?被告:卡片,卡片呀。
客服:卡片不見了?被告:卡片裡面的,金額不見了,因為帳戶是,存活的那
個帳戶…客服:您說那個,呃提款的帳戶不見了嗎?被告:對對對對對。
客服:了解了解,那請問一下您貴姓呢?被告:高。
客服:呃您的身分證字號提供給我好嗎,謝謝。
被告:Z000000000。
客服:好,634785嗎?被告:對。
客服:785,好沒問題,那因為我這邊信用卡專員,我為您轉接我們銀行客服好嗎,謝謝。
被告:好。●影片時間「00:01:03-00:01:58」:
(影片時間00:01:03至00:01:15為電話轉接期間。)客服:呃您好,久等了,那因為現在目前的話我們銀行都
正在忙線中這樣子,那擔心就是您在線上可能會有等候的時間,還是說您留一下您的電話,我們請那個專員回電話給您呢?被告:沒有,我現在只想知道說你們有這個服務嗎?客服:什麼服務?被告:就是我,就是他,呃要求我就是,裡面要有3萬塊
的流動資金,然後我剛剛有,有3萬塊,然後我去跟他們講,然後他幫我電話直接處理,可是幾個部分下來之後,最後一個部分是我的那個有,裡面的流動資金,帳號、帳目不對啊,然後要我…●影片時間「00:01:59-00:02:53」:
客服:您是要申辦什麼業務呢?被告:(前面聽不清楚)開通那個蝦皮…客服:對這個的話的確是要詢問那個,我們的這個銀行客
服欸,那因為現在銀行客服他們比較多、比較多那個電話這樣子,那一時間沒有辦法直接為您成功轉接到真人,還是說您留下電話請他們回電話給您,還是你要在線等候,大概十到十五分鐘。
被告:我先…我…我留電話好了。
客服:好啊沒問題,那您的那個連絡電話是多少呢?被告:0912,769,998。
客服:0912,是。
客服:沒問題,那您是要詢問那個蝦皮,驗證,蝦皮驗證
帳戶的問題嗎?被告:那不是驗證問題,現在就是,也算驗證啦,反正他們一直叫我,循環地在那邊操作。
●影片時間「00:02:54-00:03:21」:
客服:呃還是您給我您,應該說您要,您要就是,為什麼
要這樣子操作的理,就是的原因是什麼,就是您要辦理什麼業務?被告:蝦皮。
客服:蝦皮的什麼?被告:蝦皮,他說那個國泰世華綁定。
客服:蝦皮綁定國泰世華帳戶的問題,好沒問題,那我這邊會通知他們,請他回電給您。
被告:好。
客服:好謝謝喔,再麻煩您了。
被告:謝謝。
客服:謝謝,再見。
(二)檔案名稱「J221_00000000 下午 0622.mp3」:
1.錄音檔案總長度為5分21秒,該錄音檔內容為113年5月20日被告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銀行客服人員就被告詢問帳戶及金融卡事宜之通話紀錄,以下分別以「客服」及「被告」稱之。
2.對話內容如下:●影片時間「00:00:00-00:01:09」:
客服:你好敝姓許,很高興為您服務,高小姐您好。
被告:(前面聽不清楚)你好,那個我想詢問一下就是,
因為我在做蝦皮啊…客服:是。
被告:所以我用手機網路出現問題,然後我去修,然後後
來之後就沒有辦法繼續,繼續運作,因為而且現在我裡面戶頭沒有3萬塊的流動資金,然後,後來我現在有了,然後呢(中間聽不清楚)的時候我去了很久,然後結果後來,之後,之後的金額跟他原本的金額是不對的,因為有落差,但是也沒有落差很多。他要我把,那個卡片,寄、寄到他們公司,他們來幫我處理。
客服:卡片寄到公司?被告:對啊而且,那個是蝦皮的官方,一個、一個LINE,
然後叫我說,他說叫我說,他叫我寄到他們公司欸。他說對啊他說,就是也要寄給他們公司啊,他幫我們處理,又怕怕的。
●影片時間「00:01:10-00:02:05」:
客服:呃我,欸高小姐抱歉剛剛聲音真的就是模模糊糊,
我先釐清一下你們的狀況,所以您呃,因為我看前面就是有來電的相關紀錄,您是說呃那個我們家的戶頭,綁定在蝦皮裡面嗎,還是?然後之前有綁定過,然後手機去送修之後,現在蝦皮裡面他沒有看到國泰的帳號了,還是說現在還有,只是那個金額不對?被告:還有。
客服:還有。
被告:金額不對,嗯。因為就是像今天調整完之後就不對
了,最後那一筆,也是沒有說差很多啦。客服:呃所以是之前可能比如說像,就是你可能比如說蝦
皮有賣東西,所以他要撥款給您,然後他現在顯示的那個就是,即將、即將要撥款到我們家戶頭的那個錢不一樣,這樣子嗎?被告:嗯,類似。
客服:類似。
●影片時間「00:02:06-00:03:06」:
客服:欸基本上我先跟高小姐報告,因為你剛才有提到說
要寄卡片,我覺得寄卡片這件事情很不對,因為如果說您真的把比如說好戶頭的提款卡寄出去,那之後他如果做其他那些什麼冒用、盜用的部分的話,那個後續可能甚至影響到您的戶頭會被報案說是不是詐騙戶,可能會變人頭等等,那個其實蠻麻煩的,基本上我們是,卡片都自己保管好,絕對,基本上不會有什麼業務會請您要是寄卡片的部分。那以您現在這個戶頭他的那個錢,就是現在即將要撥款那個錢,不一致的部分,我會建議您是,欸因為我記得蝦皮他們應該有他們自己的客服,您先跟,就是先不要透過LINE,您先透過那個蝦皮的客服裡面去問他們,因為他們現在好像晚上也有真人客服在,我覺得您先問他們會比較安全一點點,他們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我覺得您先諮詢他們這個狀況會比較好,先不要寄卡,因為這個聽起來真的是怪怪的。
●影片時間「00:03:07-00:04:13」:
被告:因為我要蝦皮那邊,然後他說對啊,我就是寄過去阿他會寄回來啊。(中間聽不清楚)這樣子。
客服:寄卡這件事情都…都不要寄喔。
被告:(前面聽不清楚)很怪啊。
客服:對,因為其實正常來說,我們在綁定戶頭去做比如
說買賣東西,那賣東西之後他撥款下來,那基本上只是驗證完戶頭資料沒有問題,那錢就是,就可以撥了。所以現在等於這個狀況,不管在怎麼樣,其實都不應該牽扯到卡片那裡啦,所以您卡片先不要寄,我覺得您,保險起見還是先洽他們客服詢問確認一下會比較好,對。因為是不是有人就是,比如說就是假借那個名義,就弄了一個很像的LINE還是什麼東西的,所以坦白說我們這邊也不會知道。那寄卡這件事情就是非常的嚴重,基本上不可能,就算是我們銀行也不會請您寄卡片回來啊,除非說您是要停卡,那當然可能還要剪所以寄回來,那是確定都沒有用了,才有可能做到這件事情,那他也不是唯一一件。所以基本上您那個卡片,請您先不要寄喔,因為這聽起來真的很奇怪嗯。
●影片時間「00:04:14-00:05:21」:
被告:想問一下,寄卡片,是不是不能隨便寄的啊?客服:對卡片是不能隨便給別人的。對有時候給朋友我們
都建議不要了,所以更何況現在是一個,就是不知道到底是不是的客服,我是覺得您卡片,對卡片不要寄,您先洽他們蝦皮的真人客服先,問問看就是這個戶頭狀況他們那邊就是確認一下的部分,對。
被告:了解…(後面聽不清楚)客服:對啊,那麻煩高小姐一下。
被告:(前面聽不清楚)來這問問看有沒有這樣的情形。
客服:對啊,就是因為其實現在,戶頭其實也是綁定的,
所以重點其實是在於裡面的金額的問題,那牽扯到金額的問題要再寄卡也很怪啊,因為他們其實正常應該系統可以、可以喬啊,或說什麼狀況就是可以確認說,欸那好金額是不見在哪裡,那跟卡片有什麼關係,沒有什麼關係啊。
被告:嗯。
客服:嗯,真的蠻奇怪的,所以建議您先找他們的就是,就直接去蝦皮的APP裡面他們的客服詢問。
被告:OK好,那我確認。
客服:那再麻煩高小姐一下喔。
被告:好謝謝。
客服:好謝謝您,好祝您順心,再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