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巫世瑋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巫世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並於115年4月2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雖於115年5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