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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明宸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具 保 人 張語倪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26號、114年度偵字第4607號、114年度偵字第12043號、114年度偵字第12044號、114年度偵字第24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語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明宸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張語倪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考(見偵字第1026號卷第109至117頁)。

三、茲經本院定於114年11月18日、115年1月7日、115年5月6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且其辯護人亦經通知,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4年11月18日、115年1月7日審理筆錄、刑事報到單、被告拘票及報告書存卷可按。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115年5月6日開庭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未到庭,有具保人之本院送達證書、115年5月6日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筆錄可查,且具保人亦未主動向本院說明被告未到庭之理由。又查被告已於114年10月4日出境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存卷可按。綜合被告經多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未獲,且已於114年10月4日出境,足認其有逃匿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