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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晉陽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76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晉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訴字第767號,若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案被告被訴之罪與「該案」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本院徵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該案」承審股法官同意合併審判,有本院民國114年11月17日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劉俊源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