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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志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志仁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687號被 告 劉志仁上列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志仁與吳維雅、王定愷為住家鄰居關係,劉志仁因住屋漏水糾紛與王定愷及案外人王雲光涉訟(下稱民事漏水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劉志仁因不滿判決結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意圖損害王定愷、吳維雅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㈠民國113年1月24日某時許,在不明地點連結網際網路,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YouTube網站個人帳號「劉志仁」頻道內,網頁連結:(https://ww

w.youtube.com/watch?v=w7UJ7u7m_g4),公開發布標題為「漏水356.1萬元的冤獄 懸賞 100萬元翻案」,內容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不實言論文字影像,並以程式讀取上開文字,公開播送;㈡於113年1月26日16時4分許,在不明地點連結網際網路,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爆料公社」網站(https://web.bc3ts.net/post/0000000),上傳標題為「漏水356.1萬元的冤獄 懸賞 100萬元翻案」,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不實言論文字;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王定愷、吳維雅名譽之事,非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洩漏王定愷、吳維雅之姓名、英文姓名、現職公司、職稱、前任職機關及職稱,使瀏覽者得輕易識別王定愷、吳維雅之個人資料足以貶損王定愷、吳維雅之個人名譽及評價。

二、案經王定愷、吳維雅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志仁於偵查中之供述 1.供承刊登如附表所列貼文之事實。 2.辯稱:伊沒有侮辱他,只是陳述事實,爆料就犯罪嗎,哪一句話是他的個資等語。 2 告訴人王定愷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王定愷、吳維雅於刑事告訴狀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告訴狀檢附之爆料公社網頁擷圖、Youtube網站劉志仁帳號上傳影像擷圖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114年4月9日網際網路搜尋Youtube「劉志仁」帳號刊登影像檔擷圖、「爆料公社」網站貼文擷圖各乙份 證明被告上傳犯罪事實㈠影像檔,上傳日期為113年1月24日;張貼犯罪事實㈡文章於爆料公社之日期為113年1月26日。 5 本署勘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於Youtube網站「劉志仁」帳號上傳犯罪事實㈠所列影像檔及以程式逐字讀取文字公開播送之事實。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此有最高法院依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見解所為之裁判先例,可資參照。觀諸被告在本案中傳送載有告訴人姓名、英文姓名、現職公司、職稱、前任職機關及職稱等個人資料,提及告訴人憑著他們的有錢有勢,策動法院的關係等語,是被告顯係為將其與告訴人間之訴訟糾葛私怨訴諸公眾,造成告訴人為人所指責之效果,並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資訊隱私及自決權,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利益之人格權,被告涉嫌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不法意圖,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甚明。核被告所為,係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被告於不同時間為前揭公開散布行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依法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附表:

編號 時間 網站名稱 涉嫌加重誹謗之內容文字 1 113年1月24日 Youtube網站(劉志仁帳號) 1、小小漏水,演變成大大的謀財害命。殺了人還要給他一張獎狀嗎?...轉向受害者88歲的弟弟,繼續謀財害命。 2、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 3、在沒有證據我們漏水的情況下,一路被判賠償數百萬元,93歲的姊姊...已經被謀殺身亡,之後原告又用各種法律手段來謀殺88歲的被告代理人劉志仁。 4、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原告有錢有勢,法院自動幫他們抗告。三位法官跟原告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究竟有麼特別關係?這麼緊張,會引起高院三位法官如此震怒。 5、原告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與台北地院法官、地院檢察官、地院執行官、台北高院法官、高院檢察官、高院執行官,濫用職權,集體合謀,總動員追殺我們,謀財害命。 6、法院是原告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王雲光開的?連警察局都隨他們調度。三位高等法院的法官...比原告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王雲光還要急嗎?難道法院是原告開的,檢察官跟三位高等法官出面替老闆出氣? 7、原告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與台北地院法官、地院檢察官、地院執行官、台北高院法官、高院檢察官、高院執行官集體合謀,總動員追殺我們。 8、吳維雅法官打通法院上上下下,功勞最大。 9、被告劉彩雲已經被吳維雅法官與其法官同事們謀殺。 10、劉彩雲,被吳維雅法官及其同事們的集體謀殺。87歲的被告代理人劉志仁...加上以莫須有罪名判刑...因為謀殺未遂,多個莫須有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 11、七年來,小小的漏水,大大的滅門,成為台灣最大冤獄。 12、吳維雅法官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何許人也,王定凱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何許人也,在台灣有權有錢的權貴嗎?就能為非作歹嗎?可以用法律的魔刀隨時殺人嗎。整個法院總動員,幫吳維雅法官、幫王定凱謀殺人。 13、前地院法官、高院法官兼高院發言人吳維雅、及前宏碁總經理、亞馬遜台灣暨香港總經理王定凱...是違法兼貪污的行為。 2 113年1月26日 爆料公社網站 原告王定凱(Robert Wang)AWS 台灣暨香港總經理 王定愷及吳維雅 台北地院法官、高院法官、高院發言人,因為漏水,控告樓下住戶93歲的劉彩雲356.1萬元的天價。在沒有證據漏水,沒有鑑定漏水的情況下,王定凱、吳維雅憑著他們的有錢有勢,策動法院的關係。控告被告。 小小漏水,演變成大大的謀財害命。受害者(93歲的被告)已經身亡後,原告還要求受害者的家屬(弟弟),在台灣各大報紙,刊登向加害者的道歉信,拒絕刊登,已經被處罰10萬元台幣,再不刊登就連續再罰10萬元台幣。太過分了,殺了人還要給他一個獎狀嗎?獎狀也不用10萬元台幣。 受害者(被告)身亡後,轉向受害者88歲的弟弟劉志仁,繼續謀財害命,7年來,不斷的控告,有300多件,不斷的罰錢,已經處罰數百萬元,不斷的判刑,已經判刑160天、70天、4個月、3個月、5個月、6個月、50天。 現在剛剛進入新的、更嚴峻、跟惡劣的7年,88歲的弟弟,可能老命不保,再要折磨新的7年,撐不下去了。請社會人士主持公道。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