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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司孝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司孝瑩前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而欠缺訴訟能力,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已能自由陳述表達意見,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證(訴字卷第163至168頁),堪認本案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