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選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少康選任辯護人 葉慶元律師
謝時峰律師劉秉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選偵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趙少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